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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化时代农村档案与当代中国史研究
发布时间: 2010-02-22    作者:胡英泽    来源:《中共党史研究》 20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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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重于资料运用的探讨

  史学的发展有赖于新史料的发现和利用。近年来,对集体化时代农村档案的搜集和利用推动了当代中国史的研究,取得的成果有目共睹,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其研究价值被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所认识。不过,在看到成绩的同时,要对存在的一些问题抱有清醒的认识。本文无意也无力对集体化时代农村档案与当代中国史研究的所有方面进行评述,而是侧重于对已搜集到的资料运用的探讨,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自己学习和研究过程中曾经面临的一些困惑和粗浅思考,不妥之处,尚祈指正。

  一、对相关概念的探讨

  何谓“集体化时代”?何谓“农村档案”?首先要弄清这两个概念。

  目前,学界对于“集体化时代”这一概念存在不同的认识,另外,还有“人民公社时期”等提法。在研究中,对一些概念进行历史溯源、细致区分是重要的、基础的工作。

  大致而言,学界对于“集体化时代”的认识有以下几种观点。

  其一,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完成、建立高级社之后,中国农村才开始进入集体化时代,而人民公社的解体则标志着这一特殊时代的结束。

  其二,有学者认为,集体化发轫于互助组,“集体化时期”之后是“解散农业集体制时期”,1950年至1980年的30年为集体化时期,这一时期体现了集体化和农业现代化过程。据其表述,“集体化时期”有时也被称为“集体化时代”。

  其三,有学者提倡开展“集体化时代”研究,并指出:所谓“集体化时代”,即是从抗日时期根据地建立互助组到农村人民公社解体之间的特殊历史时期。之所以将上限如此界定,是因为从上层的视角出发,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政治经济体制和各种政策措施无不来源于共产党在广大农村根据地实践经验和理论探索;从下层来看,乡村社会的结构和“顽强的农村文化网络”又何尝不是因为劳动力组织形式和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出现巨大变化。对下限的划定,那就是众所周知的集体经济所有制解体,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的联产承包责任制。

  “人民公社时期”是和“集体化时代”紧密联系的一个重要概念,不过,学界对于“人民公社时期”持有不同观点,相互比较,有助于对“集体化时代”的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从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到1984年人民公社解体,中国农村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度过了整整26年。这种划分标准基本按照与人民公社有关的三个重要文件,即以1958829《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为上限,以1962927《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农业六十条”)》为转折点,以19831012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为下限,这种划分标准也是研究者较为一致的观点。在持此观点的学者看来,人民公社曾经是中国农村最重要的一种制度模式,也是一场广泛的、国际性的农业集体化运动的组成部分,是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别致的、重要的、关键的环节。

  此外,有学者认为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存在的时间,可视为新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史上的人民公社时期。

  “集体化时代”和“人民公社时期”两个概念的下限一致,差异主要体现在时间上限。显而易见,“集体化时代”所涵盖的范围要大于“人民公社时期”,“集体化时代”更强调农村生产、生活集体化的历史过程。新中国成立前华北根据地提倡互助组已经表明了未来的农村要向集体化方向发展,土地改革为农业合作化奠定了重要基础,农业合作化的完成已经实现了集体化,人民公社只是更高程度的集体化。由此看来,研究者对”集体化时代”时间的界定都有其合理性。

  何谓农村档案?这里要注意区分村级档案、农村基层档案、农村基层组织档案等几个概念。

  村级档案。根据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修订)第二章对各级档案机构及其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 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 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也就是说,在依次为乡、县、市、 地区、省、国家这样一个行政级别的档案机构中,并不包括村一级。不过,随着对档案工作 新的认识,情况发生了变化,2007年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一方面根据形势发展,更加认识到乡镇档案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提出要强化乡镇档案工作职能,同时乡镇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指导、培训和帮扶,使村级档案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这是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提出“村级档案”的概念,我们认为“村级档案”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它明确赋予了建制村在档案搜集保存与管理的职能,形成了村、乡、县、市、省、国家这样一个不同行政级别的档案机构;第二,它明确了村级档案的范围,其意义和下面谈到的“农村档案”相似。

  农村基层档案。有研究者使用这一概念,是将农村相对于城市而言,基层相对于上层而言。农村本身就处于基层,二者混合使用使其语义在逻辑上似乎不通,在“农村基层”后面 加上“社会”或其他名词似乎更为妥当。

  农村基层组织档案。这是另一个重要概念。《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规定,要“科学规范农村基层组织档案的搜集与管理”,“大力推进和逐步规范村级建档工作”,“农村党支部、共青团、妇联、民兵等基层组织产生的档案,列入村级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据此并参照《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可知,“农村基层组织档案”并不等同于“村级档案”,而是包含在“村级档案”范围之内。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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