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文明时代,气象法应当对保护与改善自然气象环境的行为进行调整,为可持续发展服务。由于对气象法的本质认知不足,导致我国现行《气象法》对气候变化问题未予以应有的关注与重视,致使根据现有立法无法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气象法》在我国气象法规体系建设中处于主体地位,是制定与修订相关配套法规的主要依据,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下对《气象法》及时加以修订,是解决我国现有气象立法中存在问题的切实可行的路径。应明确将“科学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气象法》的立法宗旨,明确气象机构开展气候变化研究属于公益性气象服务,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