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但在现实中,不规范运作仍然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较为普遍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是:股金设置不规范,股金结构不合理;组织机制不健全,民主管理形式化;财务制度不健全,盈余返还难实现;生产经营不标准,合作社业务待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规范运作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规缺陷问题。《合作社法》法人的设立没有最低资本金的限制,只在章程中规定成员的出资额,留下了监管的盲点。二是管理机制问题。目前,一些地方撤销了农经部门,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各个部门具有独立性,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总体而言尚待加强。三是文化背景问题。中国农村格局是一种“差序格局”,重视非正式的社会关系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合作社正式制度中“产权明晰”、“利益分明”、“民主监督”等要求,与乡土社会注重的“人情”、“关系”、“面子”的文化背景有一定的互斥性。四是利益动机问题。一些合作社的成立动机并非是真正为了联合农户、服务农户,而是为了满足村、镇建设中“农民组织化”的考核指标要求;还有一些合作社负责人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意推行规范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