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1~13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当代中国史研究》杂志社、理论研究室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研究室、内蒙古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联合主办的主题为“新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建设和发展的历史经验”学术研讨会在呼和浩特市举行。来自中央单位、北京市和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等自治区的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民族学与藏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共60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当代中国研究所所长李捷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出席会议的领导同志还有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团英等。会议回顾和总结了新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建设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与经验,深入探讨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理论与实践问题,推动并拓展了新中国历史经验研究。
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政治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自治地方政治建设最为集中地表现为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李捷指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华民族具有多元一体特征的统一的民族大家庭的基础上产生的。在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长河当中,民族融合、民族统一始终是大趋势。民族融则国家兴,民族兴则国家强。反之,民族分裂,往往是国家衰亡的前奏。正是在这样的历史长河当中,形成了中华民族这一由多民族组成的利益共同体,构成了新中国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实基础。他强调,自近代以来共御外侮以求民族独立、民族复兴的爱国主义,始终是将中华各民族团结起来的共同情感纽带和价值纽带。新中国的成立特别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铲除了民族压迫的社会制度土壤,为平等互利友爱和谐的中华各民族关系的确立创造了前提条件。经过6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经过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发展,进一步形成了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民族关系新格局。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巩固和发展这种民族关系新格局的最有效的体制机制,就是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指出,历史已经证明,坚持统一国家、统一民族大家庭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各民族团结携手,共谋科学发展的根本之道,共谋富裕幸福的根本之道。破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破坏民族关系新格局,无异于自毁长城。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国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治发展道路。当代中国研究所宋月红研究员探讨了十六大以来党关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思想理论发展,主要从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条件、基本内涵、制度优势与特点,概括了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理论和政策,指出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研究和解决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结合起来,显著地表现在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三个不容”政治主张的提出,即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针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过时论、取消论,当代中国研究所李正华研究员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的新进展、新挑战,他认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准确把握这一制度的内涵,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民族平等与民族差异、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的关系。
实证地、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地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这次会议的一大学术特点。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祁若雄具体考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的过程,认为新疆之所以成功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主要是把新疆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上来,在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中妥善处理了维吾尔族与新疆其他民族的关系;指出在新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处理好国家与新疆地方的关系,解决好新疆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及自治主体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充分保障新疆在发展经济方面的自治权,把握好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与质量、少数民族干部与汉族干部之间的关系,大力加强新疆地方法制建设。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耿宝云教授认为,20世纪50年代,内蒙古自治区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勇于探索适合内蒙古地区和民族特点的发展道路;坚持民族平等政策,不断增强民族团结;坚持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努力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中国矿业大学丁小丽副教授回顾了中国共产党解决蒙古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以丰富的史料深入阐述了“恢复内蒙古历史上的本来面貌”的实现过程,认为这是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互助,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党史研究室主任布青沪系统考察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改革开放以来召开的党的七次代表大会及其会议主题,揭示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改革开放以来历史发展的主线与特征。广西玉林师范学院李伟中教授则对广西历史上的土司制度、流官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民族政策效用的比较,认为土司和流官制度由于民族歧视政策而在处理民族关系上具有严重的历史局限性,而民族区域自治则促进了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
二、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中国解决一切民族问题的物质基础。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研究室陈艳平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历程,探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主改革中保障了内蒙古经济形态的平稳过渡,在社会主义改造中稳步推进了内蒙古经济发展,在改革开放中形成了具有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特点的经济建设战略方针。内蒙古师范大学王利中博士对场社合并运动进行了探讨,认为场社合并是党在如何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方面的一次尝试,但由于农业生产力落后,农业生产关系无法超越生产力水平,场社合并不符合实际,停止场社合并则是符合当时情况的一种政策调整。中央民族大学张丽君教授研究了内蒙古阿拉善生态移民安置及后续产业问题,她认为,在草原牧区进行生态移民关系到草原生态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问题,该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将直接影响到区内外社会稳定以及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民族自治地方文化和社会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和精神文明,必须尊重、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国家民委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储著武考察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少数民族文化建设,认为这一时期少数民族文化建设的基本方针是新民主主义文化,途径是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文化建设机构,实现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当代中国研究所欧阳雪梅研究员探讨了新时期少数民族教育的历史发展成就,指出新时期以来,党和政府把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作为提高国民素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工程,放在了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并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与需要,制定了一系列适合于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当代中国研究所王爱云副研究员分析了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文字的创制和改革,她指出,中国共产党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改革文字,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始终根据少数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制订和调整政策。少数民族文字的创制与改革,对加强民族团结、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的推行之所以没有达到理想目标,既与一些民族对原有文字的感情有关,也与个别文字方案设计和推行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密不可分。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冯智研究员考察了清代藏区关帝庙的流行及其在当代的遗产保护,指出藏区关帝庙的修建既是军事需要,也是藏汉经贸和文化往来的结果。在当代,无论出于尊重历史、吐故纳新,还是从藏区关帝崇拜本来具有的文化价值和政治意义考虑,都应该将其列为文化遗产,进行必要的保护。保护关帝庙,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基础的巩固,也在一定意义上驳斥了西方所谓“民族文化灭绝论”。内蒙古大学傅锁根副教授探讨了民族地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特殊规律,认为改革开放特别是中共十七大以来,民族地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受到其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宗教文化的复杂性和差异性、可持续发展能力低、富民与强省矛盾相对更加突出等特殊因素的制约。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建设,当代中国研究所李文研究员、李成武副研究员认为,社会建设必须高度重视民族特点,以民生为根本,同时注意充分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大力扶持人口较少民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研究室王艳君关于当代社会诚信建设的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金泉讲师关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内蒙古牧区教育医疗事业作用的研究,内蒙古大学李玉伟教授、肖志敏硕士研究生关于少数民族干部与少数民族人口关系的研究,以及中共中央党校高中华副教授关于近些年民族地区灾害史的研究述评等,将社会建设研究与社会史、社会管理研究结合起来,既有普遍性、一般性的问题研究,又具体地考察了其在民族地区的表现。
新中国在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上,最根本的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党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开辟出适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这条道路,就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与会学者认为,这是中国共产党不仅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而且为解决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民族问题作出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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