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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09-11-04    作者:    来源:国史网 200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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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候选人由常务理事会办公会与有关方面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顾问及学术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三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主持,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经常性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长会议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1.需要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2.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议程;
3.常务理事会办公会提交的需由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4.副会长的分工。
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办公会由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会长主持召开,负责处理本团体日常工作,对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办公会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办事机构为学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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