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力。
三中全会闭幕后不久,邓小平在理论工作务虚会上的讲话中对社会主义基本矛盾、主要矛盾的理论作了进一步阐发。他指出,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提出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问题,“从二十多年的实践看来,这个提法比其他的一些提法妥当。至于什么是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也就是目前时期全党和全国人民所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或中心任务,由于三中全会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实际上已经解决了。”他还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目前和今后的阶级斗争,显然不同于过去历史上阶级社会的阶级斗争,这也是客观的事实,我们不能否认,否认了也要犯严重的错误。”《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2页。他的这些论述,更加深入地分析了在社会主义时期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口号的错误性,为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其次,是建立在对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制的新认识上。
这里说的管理体制,既包括经济体制,也包括政治体制;既包括国内的经济体制,也包括国内与国外经济联系的体制。新中国成立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其中虽有在“一穷二白”基础上加快工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有对苏联经验的全盘学习和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未来社会可以自觉按比例发展国民经济思想的片面理解;虽有在较短时间里为建立独立完整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奠定初步基础的丰功伟绩,也有因把经济统得过死而造成效益不高、对市场反应不灵活、人民生活不够丰富多样等种种弊端。在对外经济联系上,由于西方的全面禁运和经济封锁,建国初期只能与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进行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以后与苏联关系破裂,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开始增加,但总体规模不大。在政治体制上,建国后长期延续战争年代的做法,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造成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对民主与法制建设不重视,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指导思想盛行,经济上越统越死,对外经济联系的门越关越小,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被严重破坏,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得不到保障。粉碎“四人帮”后,开始从经济与政治管理体制的层面上思考过去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思想、新理论,逐步澄清了对社会主义的许多不准确的认识。
关于经济管理体制,邓小平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早在三中全会之前就已提出了一些改革和开放的思想。例如,邓小平曾指出:“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就要善于学习,大量取得国际上的帮助。要引进国际上的先进技术、先进装备,作为我们发展的起点。”“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后,一定要按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方法、先进的经营方法、先进的定额来管理,也就是按照经济规律管理经济。一句话,就是要革命,不要改良,不要修修补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3,129~130页。又例如,陈云在长期思考计划与市场关系这个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的基础上,于1978年7月国务院务虚会期间通过李先念提出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命题。三中全会后,陈云进一步将自己的思考写成了名为《计划与市场问题》的提纲,其中说:“六十年来,无论苏联或中国的计划工作制度中出现的主要缺点:只有‘有计划按比例’这一条,没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必须有市场调节这一条。” 《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245页。后来,他又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命题,并被中共十二大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这虽然不同于中共十四大所确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但却对全党摆脱在计划与市场关系上的传统观念、形成新的认识,“对推动改革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对推动全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行突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1995年6月14日《人民日报》,第1版。
关于政治管理体制,邓小平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在三中全会前也提出了一些改革的思想。例如,邓小平在1978年10月3日指出:“现在关于民主问题的讨论不够,这个问题很重要,要展开讨论。民主和法制实际上是一件事情。法制确实需要建立和健全,民法、刑法要搞,但都没有搞成。没有法,他就乱搞,确实不行。现在是领导人说的话就叫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这种状况不能继续下去了。除了搞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外,还要搞经济立法,如工厂法。要搞立法,总得有个立法机构才行。”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94页。正因为有这样的认识,三中全会才可能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认真的讨论,全会公报才可能写上:“在过去一个时期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11页。
以上对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管理体制问题的新认识,不仅与“文化大革命”时期的认识相对立,而且与“文化大革命”之前的认识也有很大不同。这种认识上的不同之处,使三中全会所实现的转折与以往的转折产生了许多区别。看不到这种变化,混淆它们之间的区别,就难以理解三中全会所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在哪里,难以说清楚为什么三中全会是当代中国史上的伟大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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