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国史网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重要新闻 | 影像记录 |  国史教育
中国概况 | 人物长廊 | 大事年表
国史珍闻 | 图说国史 | 国史辨析
专题研究 | 理论指导 | 政治史 | 经济史 | 征文启事 | 学 者
学术争鸣 | 学科建设 | 文化史 | 国防史 | 地方史志 | 学 会
论点荟萃 | 人物研究 | 社会史 | 外交史 | 海外观察 | 境 外
特别推荐 | 文 献 | 统计资料
口述史料 | 图 书 | 政府白皮书
档案指南 | 期 刊 |  领导人著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机构 >> 国史年会 >> 历届年会论文 >> 第八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党的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历史作用
发布时间: 2011-10-13    作者:郭亚丁    来源: 2009-11-13
  字体:(     ) 关闭窗口

  四、增强、发挥、扩大行为示范的效应,营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良好社会环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诚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如国家制度层面的建设、社会体系的构建、社会诸要素的优化等,但不可忽视“政治人”在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所产生的积极性影响。新时期,由于党重视自身建设,党员人数已经扩增到七千多万,党的基层组织扩增到三百多万。如此宏大的党员队伍和基层组织,分布于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各个区域、各个群体之中,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社会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互动的产物、结果,而人的互动内容和形式差别也会导致形成特定的不同群体效应。因此,人的行为存在着的互动关系是客观的,不可忽视人的行为相互产生的影响。通过人的行为而产生示范作用,实质上也是一个社会化问题。社会化就是人的社会行为的模塑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人们形成了为其生存环境所认可的社会行为模式。

  改革开放30年来,党始终重视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和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正因为党员人数众多、分布广泛,党的组织构架宏大、多层,这种扩展性强、外延性大、覆盖性广的组织特征,在客观上增强了党对社会的影响力。这个影响力,首先源自于党员及党的组织行为的示范作用和效应。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出精神感染和内在激励的力量。党在新时期,有意识并富有成效地宣传先进人物,如农村基层干部代表王乐义、吴仁宝,领导干部代表孔繁森、张云声,现代工人代表许振超、包起帆,科技教育代表袁隆平、方永刚,党员代表邱娥国、宋鱼水,等等。众多模范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和发展,直接、间接地影响着其他社会成员,促进了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另一方面也表现出精神层面的软约束和道德规范的指向。生活在特定社会中的人,就会形成特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并用以指导、支配自己的道德观点和生活态度。“社会化”直接关系到社会成员行为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就会增强社会的约束力、导向力。

  社会发展表明,人的素质高低影响、制约着社会发展。由“优秀分子”组成的政治集团必将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事实证明,通过党的建设影响、带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等建设,是符合国情的有效途径,也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有益的探索性的独特模式。

  五、积极探索建立中国式制度结构模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权力制约体系

  公共权力的清正廉洁是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政党在获得政权之前和获得政权之后,影响和领导国家政治生活的内容和方式不同。对执政党来说,关键是怎样合理、有效地使用权力。所以,执政党对权力的监督功能只能增强而不能削弱。

  从党的内部看,改革开放30年,党的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分为三个大的阶段:(1)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届三中全会。这个阶段党的制度建设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如颁发了《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等。(2)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十六大。这个阶段党的制度建设加快发展。如通过《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等。(3)十六大到十七大。党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入。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这个阶段健全委员会制度有新的突破,代表大会制度有新的加强,党内选举制度有新的创新,干部管理体系有新的构建。因此,党内的权力逐步得到了规范,其约束性进一步增强。

  从党的外部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具有特定性,在中国政府体系里,还存在相对独立的党的体系。根据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党组织并不直接运作行政权力,但可以作为监督的力量存在,通过党组织的监督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党作为执政党,是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者,虽然不是具体行使公共权力者,但却是对国家权力的有力监督者。要使国家权力运行符合人民利益,符合法律规范,党必须积极行使监督权。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实施监督,以保证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适当的指导和一定形式的监督,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忠实地执行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行使公共权力;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作用,扩大对社会其他部门、行业的监督力。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当代中国研究所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20023317号-2
    地址: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8号
    邮编:1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