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疏通党内民主渠道。针对“文革”期间党员民主权利被取消和被践踏的严重后果和教训,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恢复了对党员权利的规定。此后,党积极探索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疏通党内民主渠道的途径,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制定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条例,并严肃申明:侵犯党员的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必须受到党纪处分。积极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和健全民主生活,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直接的参与机会。198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在全国实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它作为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制度,是加强对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对于充分发扬民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内抵御不健康因素侵蚀,具有重要意义。
2从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十六大,党在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努力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党内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党内民主建设迈出新步伐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党内民主建设,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党内民主的发展,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1)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日趋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基本民主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作为领导机关的应有作用,并使党代会的时限规定与人代会的时限规定保持协调一致,中共十四大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限进行调整,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党代会的时限完全一致,都是5年。与此同时,积极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探索与实践。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央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在11个市、县、区进行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改革和完善党代会制度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2)在坚持和健全党委制方面积累了新经验。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从制度体系上保证党委制有效运作,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国重大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强调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在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1996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地方党委如何有效地实行集体领导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了比较全面的制度安排。1999年1月江泽民在中纪委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党委工作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在此基础上,十六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从一大到十六大)》,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页。这个原则的确立,对于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发挥好党委会全体会议的作用、健全党委常委会的决策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3)党内民主选举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在此阶段,党一直把推进党内选举制度建设作为推进党内民主的重要工作来抓,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严格执行和坚决维护选举制度,确保选举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为贯彻这个原则,十五大党章作了许多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规定。比如,关于党内选举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选举办法,差额选举办法,等等。为了保障选举人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党章还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举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同上书,第151~152页。二是制定了选举法规。中共中央相继颁发了《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使党内选举活动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三是基层党组织的选举有了新突破。
(4)党内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党内民主充分发展的前提条件,就是党员应享有明确的、有保障的民主权利。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在这方面也作了积极的努力和探索。其成果集中体现为199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它概括了新时期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详细列举了党员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并对各项权利的保护及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试行)》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及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进行惩处的单项法规,为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制度支撑。
3十六大以来,党内民主建设不断向深层次推进,党内民主制度日趋完善,党内民主渠道畅通和形式不断创新,党内民主建设取得新成果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把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作为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一项根本性建设,以改革的精神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在理论和实践上做出了新的探索,并取得了重要进展。
(1)党内民主理论建设不断深入。党内民主建设历来是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必须有理论的准备和指导。在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的重要论断之后,党中央以极大的理论创新勇气,提出并形成了党内民主建设的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主要有:发展党内民主既是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战略举措,要以“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党内民主,要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以规范的程序运作党内民主,等等。上述论断,既是对党的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我们党对党内民主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
(2)党员权利保障迈出坚实步伐。在党内民主建设中坚持党员主体地位,首先必须保障党章赋予党员的各项权利。十六大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以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2004年10月中央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充实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完善了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尽的职责,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基本制度规范。
(3)党代会常任制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就必须改革相关体制机制。作为落实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得到了高度重视。十六大报告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这个明确要求为各地对这项制度的试点和探索指明了方向。此后,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规模进一步扩大。十七大在完善党代会制度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这就是提出了进一步扩大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和实行代表任期制。党代会制度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党内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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