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时期,以此为起点,我国法制建设开始进入恢复时期,并在恢复的过程中得到了初步发展。1982年现行宪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恢复工作的基本完成。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加强法制的重大决定
1978年11月10日至12月15日,中央工作会议在北京京西宾馆举行。这次会议为随即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做了充分的准备。在中央工作会议各小组的讨论中,与会代表结合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一致认为“文化大革命”之所以能够发生并持续十年之久,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和国家的民主与法制遭到了严重破坏。胡耀邦在发言中说:“‘文化大革命’教训深刻,应很好总结,根本教训是党的生活不正常。”粟裕在发言中说:“林彪、‘四人帮’长期凌驾于党之上,重要原因是党内民主生活不正常。批评只能上对下。下对上批评,按党的原则在党的会议上也不行,否则就是反党。有的群众说有权就是真理,值得深思。”张震发言批评说:“对十年‘文革’应总结教训:第一,民主集中制被破坏。‘文化大革命’不经中央全会讨论,一下子轰起来,民主在哪里?第二,集体领导被破坏。今后全会休会时,应由政治局领导。第三,政策多变,失信于民。第四,法制不健全。‘文化大革命’中那么多干部被抓、劳改,哪里有法制!”朱佳木:《我所知道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代中国出版社2008年版,第96~98页。这些重要意见,抓住了造成“文化大革命”这场全局性、长时间错误的根本原因,对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加强法制的重大决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邓小平在闭幕会上所做的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着重强调了社会主义法制问题。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47页。邓小平的重要讲话,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加强法制的重大决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中央工作会议结束后的第三天,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京西宾馆举行。在这次会议上,还有不少代表就民主与法制问题提出积极的建议。20日下午,华东组有同志发言说:“民主和法制是辩证的统一,没有无产阶级的民主,就不可能有无产阶级的法制,没有无产阶级的法制,无产阶级的民主也不可能实现。多年来林彪、‘四人帮’破坏民主和法制,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随便点名,随便批斗,随便抄家,随便抓人,真叫无法无天。他们上打干部,下打群众,特别是残酷迫害老干部,给党和人民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党有党章,国有国法,我们党有几千万党员,我们国家有近十亿人民,实践看没有必要的各种法律是不行的,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民主才能得到保证。”程中原、王玉祥、李正华:《转折年代——1976—1981年的中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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