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是“一国内涵盖所有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的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4页。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干,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规范构成的统一整体。从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中共十七大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党和国家始终把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化到体系化的过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际,本文试图从这一法律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现实依据、价值追求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从总结经验的角度出发,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借鉴。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
通常,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在某种思想理论的指导下建构起来的。如果没有正确、合理和科学的理论为基础,所谓的法律体系建构必然因缺少根本的、内在有机统一的凝聚力而不成其为体系。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蕴涵着十分丰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不懈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的思想理论基础。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建构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
邓小平在科学总结新中国民主与法制正反经验教训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时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提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他还强调,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命题,明确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任务。中共十六大再次重申这一重要任务,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七部重要法律,迈出了保障民主、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为更好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依法取消了1978年宪法赋予公民的“四大”权利的规定。1982年现行宪法的颁行,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成为国家根本法的重要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反分裂国家法》的颁布,实现了“一国两制”法制化。《物权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等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等法律的颁布,使社会主义民主真正落到了实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9部法律中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修改推进了依法行政的进程。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公布,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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