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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1-10-13    作者:李婧    来源: 200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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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的现实依据

  法律体系是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规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项制度。由于各国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其法律体系建构的现实基点必然有所差异。对于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改革开放的实际是我们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立足的基本国情。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不是超阶级的,而是由社会中居统治地位的阶级制定出来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并为统治阶级服务。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阶级意志,其对社会的影响,决定于这个阶级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决定于其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的共同利益,往往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器,使本阶级的意志上升到国家意志的形式。通过这一方式,统治阶级使它的意志成为社会的强制命令,从而巩固和发展适合并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王欣、孙新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探》,《红旗文稿》1998年第4期。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法律体现的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社会主义是使中国繁荣富强的唯一道路,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因此,在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原则。

  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原则,而且要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最主要的特征是生产力水平低,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的特点、基本制度的要求、社会可支付能力以及公众的接受程度来定位”王欣、孙新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探》,《红旗文稿》1998年第4期。。建构法律体系,要从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出发,调整法律制度中不适合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部分,改革不适合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权利义务配置,把促进经济建设、提高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宗旨,使我国的法律体系能够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需求,防止出现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法规。为此,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同时,要合理吸收和借鉴国外有关法律体系建构的有益经验。我们不能也无法完全照搬其他国家法律体系建构的模式,而必须是在借鉴他人经验的同时,结合国情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处理好借鉴与创新的关系,同样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自1978年以来我国一直处于改革开放时期。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改革的方式已由主要靠方案和政策推动而转为靠法律推动。因此,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离开改革这一时代背景和改革开放的实际,否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就失去了时代特色和意义。改革决策是我们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灵魂,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把改革的方针政策制度化、法律化,特别是在改革进入制度创新的阶段,我们既要根据改革的进展适时地将改革的成果规范化、法制化、系统化,不断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又要对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指出,中国的法律体系,既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原则相一致,又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相协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法律体系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法律体系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为国家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的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科学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价值并不仅限于建构法律体系本身,更为重要的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的过程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始终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中。

  第一,通过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要彻底摒弃“人治”理念,把国家的政治生活规范到法治轨道上来。同时,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行政法规约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及配套规定已经制定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吴邦国:《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奋斗》,2006年8月16日《人民日报》。纵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的过程,我们有理由相信,依法治国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当代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

  第二,通过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我国的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因此,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到一心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个人所得税法》举行立法听证;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等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等方式,不仅使我国的法律能够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也树立了执法为民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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