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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历史经验研究
发布时间: 2014-11-06    作者:魏立帅李婷    来源:国史网 20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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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科学认识中国宗教的特点,将中国宗教的特点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中国是一个多宗教并存的国家,各宗教源远流长,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各自的特点。近代中国宗教因其所处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环境而保留了不少“半殖民地半封建”因素。中国旧有的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等存在许多迷信色彩及封建因素,近代重新传入中国的基督教和天主教其“半殖民”色彩甚浓。科学认识宗教的特点是管理宗教事务的前提。

  佛教和道教的封建性体现在宗教理论、宗教财产和宗教徒等方面。以佛教(此处所说的佛教指汉族地区的佛教,不是藏传佛教或南传佛教。笔者注)为例,在近代社会,佛教自身存在的背离时代的厌世性格、日益鬼神化、僧尼素质低劣等诸多弊端充分暴露出来。宗教理论方面,佛教传入中国后,一开始就受到民间信仰的影响,融入各种鬼神迷信的观念,近代则愈演愈烈,导致佛教日益鬼神化、迷信化。宗教徒方面,许多出家为僧为尼的人,并不是正信佛法而是为生活所迫,他们的佛学修养比较低(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佛教和道教民主改革后教徒大量减少的原因。笔者注)。欧阳渐曾在《辨方便与僧制》一文中痛斥:“中国内地僧尼约略总在百万之数,其能知大法,办悲智,堪住持,称比丘不愧者,诚寡若晨星;其大多数皆游手好闲,晨夕坐食,诚国家一大蠹虫,但有无穷之害,而无一毫之利者。”黄夏年:《欧阳竟无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8页。宗教财产和寺庙管理方面,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佛教逐渐形成了以寺院经济为基础,以宗谱法系为网络的丛林制度。在这种宗教制度下,佛门宗派林立,时常出现相互攻讦、争夺财产、彼此倾轧的弊端。另外,寺庙中还存在许多封建压迫和封建特权,主持或庙主等上层佛教分子决定一切事务,下层教徒缺乏民主权利。道教情况与佛教类似。

  伊斯兰教最主要的封建性体现在教坊制和门宦制。教坊制实际上是以一个清真寺为中心的穆斯林聚居区,由该地区的全体穆斯林教徒组成,是一个独立的区域性的宗教组织。到清代初期,伊斯兰教苏菲主义各派传入中国,西北一些地区在教坊制基础上形成了门宦制。门宦制的最高领袖是教主,教主对本门宦的信徒具有生杀予夺的大权,教徒的一切行动都必须讨“口唤”,甚至还编为军事性的组织。典型的门宦其教主是世袭的,并拥有大量的地产和财富。从一个侧面讲,门宦制的形成过程就是宗教上层演变为宗教地主的过程。门宦的教主“既是教主,也是地主,还是坊主,实际是宗教的、经济的、政治的三位一体的统治者。”《伊斯兰教文化面面观》,齐鲁书社1991年版,第302页。

  基督教和天主教是伴随殖民侵略进入中国的。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签订《南京条约》,条约虽没有提到宗教问题,却为传教士在华传教创造了有利条件。1844年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黄埔条约》,侵略者获得了在中国传教的权利。1846年2月,道光帝正式颁布弛禁令,自康熙末年以来的“百年禁教”结束,基督教开始公开合法进入中国境内。外国教会对中国教会的控制和影响一直持续到宗教改革前。据统计,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基督教会共有传教士约1万人,其中西方传教士占17%,中国天主教内共有传教士约12万人,其中外国人几近半数,达5500人之多。《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08页。他们人数虽不算多,但在中国教会的地位和影响却是很大的,以天主教为例,新中国成立时各主教区的牧首基本上都是西方传教士,中国籍神父担任主教或副主教一职者非常少。1946年4月,罗马教廷在中国建立圣统制,全国20个教省的20个主教中17个是外国人,中国人仅3个。而在近140个传教区中外国人达到110人,中国人只有25个。到1948年,中国共建143个教区,分别隶属于38个外国修会,中国主教仅有21人,且处于无权地位。顾卫民:《中国与罗马教廷关系史略》,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182页。

  总之,近代中国宗教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性的特点。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中国宗教的特点,1950年5月2日下午,周恩来在接见基督教代表吴耀宗等人时说“基督教是靠着帝国主义枪炮的威力,强迫中国清朝政府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而获得传教和其他特权的”,而且:“今天,美帝国主义仍企图利用中国的宗教团体来进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80页。在此基础上,1950年6月25日,周恩来在全国政协第二次党组会上作总结时,依据各宗教与西方世界的关系,将中国宗教分为两类,“回教、喇嘛教”被归为“与民族问题连在一起”的“民族宗教”,而“另一类是与政治有联系的,如基督教、天主教,与帝国主义有关系”。《周恩来年谱》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49~50页。针对以上情况,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宗教的不同特点采取了不同政策。针对佛教和道教的半封建色彩,对它们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寺观中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压迫制度,成立寺观民主管理委员会或民主管理小组,民主管理寺观人事、财务和宗教活动等,同时取消了一些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条款和清规戒律。对于基督教和天主教,通过“三自”革新运动,它们实现了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摆脱了西方教会的干涉和控制。可见,加强宗教事务管理,进行宗教改革当时许多中央文件都提到了宗教改革,如《对中央关于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停止宗教改革运动指示稿的修改》(《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对南京市委关于宗教改革工作的报告的批语》(《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等等。另外,诸如宗教革新、宗教民主改革等也大量出现在中央文件中。中国宗教国情与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不同,我们所说的宗教改革不同于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宗教改革。是中国共产党科学认识中国宗教的特点,将其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的结果。

  第二,积极顺应中国宗教改革趋势,将宗教界的意愿与党的宗教政策相结合

  近代以来,随着清王朝的衰落和中华民国的建立,国家对宗教的扶持减弱,中国宗教被迫走上自筹自办之路。同时,国门打开之后西方近现代自然科学、社会人文科学以及唯物主义思潮大量传入中国,在强大的无神论思潮及现代科学知识的冲击下,中国各宗教不得不对传统宗教进行改造。基督教和天主教则由于本身浓厚的西方色彩而遭到国人的排斥和敌视。时代的发展要求中国各宗教如想生存下去,必须进行改革。从晚清到民国,各宗教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根据社会需要作了调整和改进,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发动了人间佛教、新仙学、伊斯兰新文化、天主教中国化、本色基督教运动等,中国宗教开始向现代宗教形态转化。

  鉴于近代佛教发展的颓势,佛教大师太虚、圆瑛等人,以现代意识和入世精神倡导佛教改革运动。他们提倡人间佛教,组织新式佛教团体,举办佛教学校,出版佛教刊物,力图使佛教跟上时代步伐。民国初年的佛教发展有一个重要特征,即佛教在思想理论、组织结构和社会活动形式上都开始向现代宗教转化。1912年初,欧阳渐等发起组织了第一个现代佛教组织“中国佛教会”。1912年4月敬安和尚组织的统一佛教组织——中国佛教总会成立,提出了“保护寺产、振兴佛教”的口号,下设20个省支部和400余个县支部,一个现代宗教组织初具雏形。面对近代以来僧尼素质下降的趋势,佛教界大力兴办佛教学校,用新式方法培养佛教人才。1914年金山寺月霞在上海创办华严大学,为中国第一所佛教大学。佛教理论上,太虚等人提出了人间佛教的理论。道教在晚清已经趋于衰落,社会地位不断下降。鉴于道教的衰落,道教界一批有识之士着手改造道教,一是从理论上建立新的道教学,其代表就是陈撄宁的“新仙学”思想。二是从组织上建立新的道教团体,并且倡导道教界参与社会变革,发扬爱国主义传统,使道教的面貌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

  伊斯兰教是中国若干少数民族全民信仰的宗教,近代中国穆斯林的新文化运动始于20世纪初,它提出了改良宗教和发展教育的主张。一大批穆斯林学者掀起了一场伊斯兰文化运动,他们成立新的伊斯兰教团,创办报刊,翻译典籍,撰述论文,开办现代穆斯林学校教育,出国留学交流,取得了显著成就。近代伊斯兰文化运动有深刻的宗教背景:“宗教的衰微,令教中的有志之士担忧,他们在中国社会的变革之中,在清末资产阶级‘科学救国’、‘教育救国’的思潮的影响下,一方面致力于宗教的革新,用伊斯兰教的原旨教义和最新的科学文化知识改革当时的中国伊斯兰教;另一方面倡导教育,设立学校,创办报纸杂志,开展学术研究,致力于文化运动,以‘谋宗教之发达、顺世界之潮流’。”杨桂萍:《中国穆斯林新文化运动》,《回族研究》1999年第4期。

  基督教和天主教也进行了谋求摆脱西方教会控制的本色化运动。他们以自己的方式开展反抗斗争,新教自立运动就是其代表。1872年陈梦南首先自行租屋宣教,并于次年成立了粤东广肇华人宣道会,开创了华人自行办教会的先河。以后,自筹经费、经济自立的教堂逐步增多,1877年有10多所,到1897年已经增加到100多所。详见《简明基督教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1992年版,第491~192页。20世纪初,一批爱国教徒发起了教会自立运动,上海华人牧师俞国桢建立“中国耶稣教自立会”,力主“有志信徒,图谋自立、自养、自传……绝不受西教会管辖。”《中华基督教会年鉴》1931年第11期,第94页。首次提出了中国教会的“三自”要求。1919年的“五四运动”和1922年的非基督教运动,则推动了中国教会在神学思想上的本色化运动。针对五四运动和非基运动提出的基督教反科学反理性的批评,中国教会一些人认为应去除基督教中非科学、违背理性的信仰,使之成为合乎科学的、理性的与可试验的信仰。刘廷芳:《中国基督教会》,《生命》月刊Ⅱ,第9~10页,1922年6月。他们提倡仿效耶稣,为中国创造出一种能为中国民众易接受的新型基督教信仰。由此他们拓宽了神学思路,不再固守原来的纯教会的教义神学,而向着与中国社会密切相联系的更为开放的神学发展,迈出了教会本色化的关键性的一步。

  可见,近代以来宗教改革成为一股普遍的潮流。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推动了宗教改革。1950年3月21日,统战部长李维汉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提出“基督教和天主教团体,即应通过其中的进步分子和爱国民主人士,积极争取团结其中的中间分子和落后群众,孤立少数为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服务的分子,从其内部展开民族民主觉醒运动,使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真正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和国内反动势力割断联系,成为‘自治’、‘自给’、‘自传’的宗教团体。”《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页。1950年5月2日、5月6日和5月13日,周恩来三次邀请基督教代表吴耀宗等人座谈,直接推动了基督教三自革新运动的进行。1950年7月吴耀宗等发出了《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掀起了基督教三自运动的序幕。7月19日,毛泽东批示:“吴耀宗文件是很有用的,请考虑用内务部文件方式电告各中央局及各省市委,并要他们注意赞助。”《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438页。1950年8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天主教、基督教问题的指示》,系统阐述了对基督教和天主教问题的认识,指导了三自运动的进行。由此可见,宗教改革代表了近代以来中国宗教的历史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当时宗教界意愿,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积极引导的结果。

  第三,高度重视改革政策和策略,将宗教政策与党的民族政策和统一战线政策相结合

  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关系密切,尤其是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在这方面更加明显。管理宗教事务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注意到了这一情况,将宗教政策与党的民族政策和统一战线政策紧密结合起来。这表现在,中国共产党对各宗教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将佛教和道教作为单纯宗教问题来处理,将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与民族政策联系起来,对基督教和天主教的革新则主要针对它们实现三自为目标。

  1951年6月16日,中国共产党公布《中共中央关于汉民族中佛教问题的指示》,对汉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做了区分,将汉族地区的佛教当作单纯的宗教问题,并将汉族地区的佛教和喇嘛教作了区别处理,“佛教中的喇嘛教还在蒙古民族尤其西藏民族中享有极高的信仰。对于喇嘛教也同对于伊斯兰教一样,应当与民族问题相联系,当作民族问题的一部分来处理,但对汉民族中的佛教,可当作单纯的宗教问题来处理。”这就是说,喇嘛教属于民族问题,而汉族地区的佛教则属于单纯的宗教问题。

  1950年6月25日,周恩来在全国政协第二次党组会上作总结,依据各宗教与西方世界的关系,明确将中国的宗教分为两类,“回教、喇嘛教”被归为“与民族问题连在一起”的“民族宗教”,而“另一类是与政治有联系的,如基督教、天主教,与帝国主义有关系”。《周恩来年谱》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49~50页。

  针对不同特点,中国共产党对各宗教的管理是有所区别的。汉族地区的宗教,随着基督教“三自运动”的展开而逐渐引导完成,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由于与少数民族的生活关系密切,故采取了暂不展开改革的措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和宗教改革,中国共产党一直持比较谨慎的态度。乌兰夫、刘格平1950年4月14日就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和新疆分局书记王震关于处理新疆宗教问题的电报向中央提出: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是一个历史性、民族性的群众思想信仰问题。在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未得到相当的发展,人民的觉悟未得到大大提高以前,宗教在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总还会保有深刻的影响,因此对于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态度应该十分审慎,切忌急躁。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信教自由政策,不要轻言改革。对此,刘少奇认为该意见是正确的。《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17~218页。

  195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央关于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改革仍然主张谨慎从缓:“此外,关于各地少数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特别是有关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及土地制度、租息制度、婚姻制度的改革等,必须从缓提出,不得各中央局和中央的批准,各地党委不得在少数民族的人民中提出这些改革和发布有关这些改革的决议和口号,并不得在报纸上进行有关这些改革的宣传煽动。”《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19~221页。对于藏传佛教,中国共产党采取了更加慎重的办法,“在西藏人民中,佛教有很高的威信。人民对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信仰是很高的。因此,协议中不但规定对宗教应予尊重,对寺庙应予保护,而且对上述两位藏族人民的领袖的地位和职权也应予以尊重。”《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33页。

  可见,民主改革前,中国共产党从民族政策和统一战线政策出发,对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等采取了审慎的态度。民主改革中,中国共产党也注意到了宗教政策与民族政策和统一战线政策的结合。1959年7月17日,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决议就寺庙民主改革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寺庙的民主改革与农牧区的民主改革同步进行;要把宗教信仰与宗教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区分开来,保护爱国守法的寺庙和有历史意义的文物古迹。要把参加叛乱的寺庙和未参加叛乱的寺庙区别开来,分别对待,对参加叛乱的寺庙以及上层僧侣所占有的土地、牲畜和农具一律没收,分配给农奴和奴隶。对于爱国守法的寺庙和未参加叛乱的上层僧侣的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政治上则实行政教分离。可见,中国共产党注意到了宗教问题的复杂性,采取了积极稳妥的方针政策,较好地贯彻了宗教政策、民族政策和统一战线政策。

  第四,密切关注宗教徒的生活和思想状况,将管理宗教事务与对宗教徒的教育改造相结合宗教事务管理涉及广大宗教徒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密切关注宗教徒的生活和思想状况,注意维护他们的各项权益,将宗教事务管理与对宗教徒的教育改造相结合。这在中共中央统战部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汉民族中佛教问题的指示》的一些具体规定中得到显著体现。

  《指示》凡是涉及宗教徒的具体权益时,都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政策。(1)对僧尼问题的处理,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既照顾到信仰,又照顾到生活。不可急于动员他们还俗,但在政治认识提高后主动要求还俗者,应予以帮助。对农村和城郊中有劳动能力的僧尼,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者,必须依照土地法的规定,分给他们土地,但在土改已经完成了的地区,则不应重分,而以其他方式帮助其谋生。对山上的僧尼,可发动他们帮助政府进行植林护林工作,或分给以耕地。对年老或残废的僧尼,必须予以照顾。对佛经确有研究或在群众中确有信誉的僧尼,应特别注意照顾。对确信佛法,坚持修行的僧尼,也不要采取厌弃的态度,而要确实保障他们的信仰自由。(2)政府机关今后征用或借用寺庙的房屋时,应先与住持商量,订立合同,并不要占用佛殿神堂。对其经卷、文物、法物须加保护,对其清规,亦须尊重。在土改中已经处理了的庙宇,一般不予变更。广大佛教徒所崇拜之名山大寺既具有历史文物价值之寺庙,均须妥加保护,防止破坏,不可轻于占用。一般庙宇,已无僧尼住持或住持僧尼自愿交出者,可由政府接管。在僧尼和寺庙较多的城市,须保留少数较大的寺庙,完全归僧尼使用,便于他们做佛事,也便于收容自愿放弃庙宇,集中生活的僧尼。(3)佛教改革是佛教本身的事情,人民政府不要强迫进行改革,尤其因为佛教牵涉少数民族问题,不宜自外提出改革。对于封建的寺庙管理制度,在大多数僧尼要求时,可以采取必要的和渐进的改革,但须由他们自己提出和进行,我们给以必要的支持。同时,《中共中央关于汉民族中佛教问题的指示》明确规定:“对于道教,可参照上述对于佛教的政策和方针处理”。《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154页。

  对于基督教和天主教,中国共产党也比较关注教徒的情况。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基督教和天主教“三自”革新运动的发展,中共中央于1951年3月5日发出了《关于积极推进宗教革新运动的指示》,号召“替他们想些办法由公家占用的房子给以房租,帮他卖掉一些产业,以取得资金,甚至部分减轻其某项捐税等,以及适当减低其上层分子的太高的薪金”,帮助教会实行自养。这种“方法使中国教会达到自养,使教徒们从经济上因而也在思想上打断与帝国主义的关系,是很值得的,而且是一定可以做得到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96~98页。

  总体看,宗教事务管理中中国共产党比较注意照顾宗教徒的生活和思想状况,既废除了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又注意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促进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农村实行了土地改革,僧道也分得了土地,有不少信教本非自愿的人还俗回家务农了,也有些是家人拉回家分地务农的。城市中情况也是这样,随着国家建设对各方面人员的需要,有劳动能力而有非自愿信教的人就离开寺庙从事其他工作了。这样,通过改革,继续保持信仰的教徒基本上是笃信虔诚的,这对各宗教的生存发展也是有益的。另外,新中国政府注意维护他们的政治权益,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3、12页。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其中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54年9月21日《人民日报》。

  小结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宗教因其所处环境而存在半殖民地半封建性特点。在中国社会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中国宗教的这个特点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当中国实现了独立而向社会主义迈进的时候,这些特点则是必须要消除的。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势在必行。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方面看,管理宗教事务是用社会主义价值观改造宗教,使其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过程;就宗教界来说,宗教改革则是中国各宗教积极努力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以在新中国找到自己存在地位的过程。所以说,宗教改革代表了近代中国宗教的发展方向。但是,由于旧中国社会的战乱动荡,加上宗教界内部的纷争冲突和守旧势力的阻挠,以及当时政府对待宗教界改良的消极软弱等,旧中国宗教界的革新努力收效甚微。相比之下,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则顺利实现,这是因为新中国提供了一个和平稳定统一的国家环境和社会环境,同时中国共产党注意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中国宗教具体实际相结合,在管理宗教事务中采取了切实可行的宗教政策和灵活机动的策略,将宗教政策与统一战线政策和民族政策等结合起来,将宗教事务管理与对宗教徒的教育改造结合起来。这是宗教改革顺利实现的重要保证。通过对比,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新中国成立的伟大历史意义,同时也说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坚强保证。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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