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是20世纪20年代出现于中国社会的一支重要政治力量,这个政党甫一诞生,就对中国社会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中国共产党更成为主导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变迁的主要政治力量。在中国共产党的引领下,半个多世纪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汉族社会如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亦然。本文拟考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各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变迁,以期能增加对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了解。
需要指出的是,学术界一般认为,社会生活的概念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生活是指人类整体的生活状态,包括政治生活状态、经济(物质)生活状态、文化(精神)生活状态、社会生活状态。而狭义的社会生活专指社会生活状态。亦即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休闲娱乐、休养生息、民俗风情、宗教信仰、日常消费等内容。梁景和:《社会生活:社会文化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河北学刊》2009年第3期。本文取其广义,以期能尽可能全面地揭示中国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变迁。
一、少数民族政治生活的变迁
由于自然条件、社会历史条件等原因,中国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程度各各不一。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各少数民族地区几乎保留了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各个发展阶段的形态。具体而言,大约有60万人口的民族地区,约十个民族(如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景颇族、傈僳族、独龙族、怒族、德昂族、布朗族、佤族、基诺族等)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大约有100万人口的民族地区(主要是大小凉山的彝族)还保留着较完整的奴隶制度;大约400万人口的民族地区(主要是西藏,云南西双版纳的傣族和哈尼族地区,以及新疆墨玉县的维吾尔族地区)还保留着较为典型的封建领主(农奴)制;大约有3000万人口的民族地区(如壮、回、满、苗、白、布依等30多个民族)是封建地主和牧主制占统治地位。其中,回、满、维吾尔、壮、布依、朝鲜等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还有一定的发展。马寅主编:《中国少数民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5页。各种社会形态杂呈,社会发展程度各异,民族关系不平等,这是新中国少数民族政治生活变迁的起点。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随着境内全面解放的达成,在广大的中国农村,中国共产党随即开始了以土地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大规模的社会变革。这类变革在少数民族地区通常被称之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在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社会变革,是有别于汉族地区的,它主要通过与民族地区的上层人士的民主协商,采取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措施来进行的。
在那些社会发育程度与汉族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农业地区,中共采取的是与汉族地区大致相同的做法。即通过广泛发动群众,没收地主的土地,将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在内蒙古、青海、新疆等牧区,则实行“不划阶级、不没收财产、不搞面对面斗争,牧主、牧工两利”的和平政策,对牧主财产实行和平赎买。在四川省的藏族、彝族地区和甘肃、青海两省的藏族地区,也就是处于封建农奴制和奴隶制的地区。则“坚持以和缓的方式,通过和平协商,实行民主改革”。一方面充分发动群众,提高群众的阶级觉悟,使其自己起来解放自己,另一方面与那些与人民群众有联系的爱国的、接受党和政府政策的上层人士进行充分协商,帮助他们认清形势,争取他们的同意后再去进行。对农奴主、奴隶主多余的浮财、耕畜、农具、粮食、房屋不予征收,实行和平赎买,由政府购买后,分配给农奴和奴隶。对农奴主和奴隶主,只要他们愿意放弃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接受改革,政府就采取适当办法使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水平在改革后不致降低。
在云南,则是将少数民族地区划分为“缓冲区”、“和平协商区”和“直接过渡区”三种类型。“缓冲区”处于内地与边疆的交界处,在社会发展程度上与汉族地区大致相同,进行土改时,只没收地主的土地、房屋、耕畜、农具以及多余粮食,不追底财,不分浮财。“和平协商区”特指还处于封建领主制的云南傣族、哈尼族地区。同“缓冲区”不同,这类地区的改革采取的是更为和缓的办法,即“和平协商,民主改革”,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劝说当地少数民族上层放弃对劳动人民的剥削和压迫,在他们放弃剥削后,不改变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在处于原始公社制末期、已经出现了私有化,但民族内部的阶级分化还不明显的少数民族地区,即“直接过渡区”,采取的办法是:“不必再把土地改革当作一个革命运动来进行,应当是团结一切劳动人民,团结和改造与群众有联系的公众领袖人物,在国家大力帮助下,通过互助合作,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
随着民主改革的完成,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就消灭了封建地主制度、封建农奴制度、奴隶制度,彻底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处于原始社会末期阶段的少数民族也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进入了社会主义。如此,在各少数民族中延续了千百年的不平等、剥削、压迫制度,宣告终结,以往受剥削、压迫的少数民族群众,开始变成了自由平等的国家公民,他们开始平等地享受国家赋予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他们的政治生活随之亦发生巨大的变化。
此外,中国共产党还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方针。《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区域自治机关。”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正式发布,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全面推行。1954年和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坚持和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颁布施行,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列为中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并纳入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方针相对应的,是中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其实,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蒙古族地区就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开始有序地进行。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到2007年,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4%。在55个少数民族中,除赫哲族、高山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塔塔尔族、阿昌族、德昂族、基诺族、门巴族、珞巴族等10个少数民族,因人口太少或聚居地区太小,不具备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条件外,其他45个少数民族都已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
就这样,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半个多世纪以来,社会发展程度各异的各少数民族,各自经历了巨大的政治变革,他们从原有的社会形态出发,跨越了长短不一的历史发展阶段,整齐划一地进入了社会主义。不仅如此,他们还在自己的土地上,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他们建立了由本地区主要民族构成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着自己的日常事务,选择着符合本民族本地区实际的发展道路。昔日一盘散沙、各自为政的各少数民族,就这样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了政治生活的巨大变迁,成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员。昔日的奴隶主、农奴主、封建领主、地主们,不再依靠剥削别人过活。原来的奴隶、农奴们,也摆脱了对奴隶主们的人身依附关系,翻身成了平等的公民。不仅如此,大量少数民族群众中的优秀分子,还参与到了各少数民族自治机关中,行使着法律赋予的权利,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
二、少数民族经济生活的变迁
与上述各种社会形态相对应的是,在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国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形态也呈现出五花八门的特点:原始公社、奴隶制经济、封建领主经济、地主经济、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等都有。
例如在云南省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到20世纪50年代还保存着比较完整的封建领主制经济。该地最大的封建领主是元明以来受封的车里军民宣慰使,傣语称“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他是整个辖区的土地最高领有者,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山川、河流、森林,都属于召片领所有。辖区内的人民都是召片领的臣仆,农奴耕种土地必须履行“种田出负担”的规定。
在西双版纳封建领主的大土地所有制下,耕地的14%为宣慰使和召勐的私庄田,分为召片领的宣慰田和召勐的土司田。这些土地是他们的世袭领地。宣慰使属下的四大卡真(四大朝臣)、八卡真(八朝臣)、波朗等官员及各地方的当权头人,根据地位的高低享有俸禄田(头人田),这类田不得世袭。农奴的份地,包括村寨集体占有的寨公田(占总耕地面积的58%)和家族占有的家族田(占总耕地面积的19%)。这两种田,领主利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农村公社分配土地的形式,通过村寨头人分配给农奴耕种。此外还有9%的私田,私田中有一部分是农奴主划给远房后裔耕种的“如庄田”,其他是农奴房前屋后的园圃地、田头地角的零星地、山沟僻壤的开荒地。
为维护封建领主的统治,农奴主有一整套政权机构。在召片领下,设有议事庭作为权力机构和议事机构,由庭长和管理行政、财粮、司法、户籍等高级官员组成,负责处理全区事务。召片领下设有大小30余勐,各勐也设有议事庭。勐以下是火西。火西以下是村寨,设有叭、鲊、先各级头人。召片领及其大小官员制定了各种维护封建领主权利的成文法规和不成文的习俗规范,组建军队、设置法庭、修筑监狱、使用酷刑,以维护封建领主制度。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西双版纳傣族农奴制”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
与西双版纳封建领主制相类似的,还有丽江纳西族领主庄园农奴制。更为原始的则有独龙族的大家庭公社土地制度、基诺族大家庭公社的土地制度、布朗族家族公社“戛滚”土地制度、傈僳族、怒族的伙有共耕制度、拉祜族大家庭“底页”土地制度、景颇族的山官土地制度、西盟、班洪佤族的部落土地制度,等等。
不管这些原有的经济形态如何不同,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广大的少数民族群众是不平等、受剥削和压迫的,他们拥有很少或根本没有生产资料,生活贫困,饱受剥削。然而随着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这些不平等的经济制度随即走入历史。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开始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起来,封建领主、奴隶主等统治阶级大规模占有生产资料,剥削压迫底层劳动人民的不平等经济制度不复存在。自力更生、按劳分配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生活模式,成了少数民族经济生活的基本内容。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少数民族,也同汉族一道,汇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时代洪流中。对此,党的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曾指出:“不搞改革,少数民族的贫困就不能消亡。”“真正兴旺发达的民族,是开放的民族”。少数民族地区也实施了农村、国企、财税、金融、投资、外贸、流通、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此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还发挥各自沿海、沿江、沿边的特点,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在全国对外开放总体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目前,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大多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族地区农牧民生活水平逐渐改善,2008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389元,是1978年人均138元的20余倍,与解放前相比更是不可同日而语。
三、少数民族文化生活的变迁
中国各少数民族文化可谓多彩多姿、纷繁复杂。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少数民族文化采取了支持保护和帮助发展的政策。在少数民族的教育方面,这些政策和措施包括:在法律上确认各民族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发展当地民族教育的自主权;在财政上给予特殊安排。除了正常经费外,还在不同时期设立了专门的民族教育事业费、发展民族教育的专项基金,对少数民族学生在校期间给予经济上的适当补助;在少数民族学生升入各类学校时,适当降低分数和录取条件,使他们有机会进入各类学校深造;建立管理民族教育的专门机构。从20世纪50年代起,在中央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设立了管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行政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掌管少数民族教育事宜。
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培养自己的知识分子和专门人才,国家还开办了各种层次的民族学校,如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民族学院、寄宿制学校等。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从小学到大学、从普通教育到职业和成人教育的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
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20世纪50年代,我国组织少数民族语言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了大规模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调查,建立了专门的民族语文工作和研究机构,同时帮助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创制文字,帮助有文字的部分少数民族改进民族文字。目前,中国少数民族约有6000万人使用本民族语言,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60%以上,约有3000万人使用本民族文字。民族自治地方使用民族语言的广播电视机构有154个,中央和地方电台每天用21种民族语言进行广播。有民族出版社38家,出版的少数民族文字种类26种。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国家还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处理。目前,国家已制定了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朝鲜文、彝文和傣文等文字编码字符集、键盘、字模的国家标准。在国际标准的最新版本中,正式收入了中国提交的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朝鲜文、彝文和傣文等文字编码字符集。开发出多种电子出版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成了一些少数民族文种的网站或网页,蒙古、藏、维吾尔、朝鲜等少数民族文字软件已经可以在Windows上运行和激光照排。还出现了一批少数民族语种的网站。这就使得广大的少数民族群众,可以共享信息化时代的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2009年9月。
此外,在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优秀文化、扶持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事业等方面,新中国成立后都有具体的政策和措施。也正是这些政策和措施,使得濒临灭绝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得到保护,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得到繁荣,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和体育事业得到传承和继续。
四、少数民族日常生活的变迁
由于生活环境、历史文化等的不同,中国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也呈现出千姿百态的特点。衣食住行、民情风俗、宗教信仰、婚姻家庭等都各不相同。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统一的国家政权的建立,随着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原先一盘散沙的各少数民族,开始统合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也开始了有趣的变迁过程。
就衣食住行等物质层面的变迁来说,由于党和国家采取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这些方面基本上延续了少数民族各自的特点。例如在饮食方面,为妥善解决好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伙食问题,国家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采取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备专门灶具。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大、中城市,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经营牛羊肉的批发部门或零售机构,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在服饰方面,我国的少数民族服饰可谓是种类繁多、色彩斑斓,不仅不同的少数民族服饰不同,就是同一个少数民族的不同支系之间,服饰也不一样。为了保证制作这些传统民族服饰,各少数民族地区还设立了专门的民族贸易公司,供应所需的特殊材料,如银饰品、彩线、染料,等等。改革开放之前,少数民族大多保持了传统的民族服饰,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剧,随着各少数民族活动半径的扩大,与其他民族尤其是汉族互动的深入,他们越来越多地选择汉族的服装。进入21世纪后,这种变迁趋势更为迅速,牛仔裤、西装、T恤、高跟靴、运动鞋等服饰开始大量进入少数民族地区,为更多的少数民族群众所接受。
少数民族居住方式的变迁也更为迅猛,例如在如今的蒙古族地区,居住蒙古包的人,已经寥若晨星,几不可寻。那种需要耗费大量木材的少数民族传统木制民居,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强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在西双版纳地区,传统竹楼的木制框架,亦开始为水泥柱所取代。现代化的家居用品,亦开始进入少数民族地区,沙发、电视、冰箱、电脑、电话、手机等,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少数民族地区,成为他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出行和社会交往方式方面,解放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变化大致和汉族地区一致,也就是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例如昔日不通公路,靠马帮运输物品的方式,就随着公路的修通而消失。邮政、通信事业的发展,也使得少数民族群众的社会交往范围日益扩大,也更为便捷。
在丧葬习俗方面,中国各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各有不同,有火葬、土葬、水葬、天葬等不同的葬法。我国政府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回族、维吾尔族等一些习惯土葬的少数民族,还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并设立专门为这些少数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现在,全国凡有回族等习惯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住的大、中、小城市,都建有公墓。同样,对藏族实行的天葬、土葬、水葬,国家也给予保护和尊重。
年节习俗方面,中国各少数民族也丰富多彩。如藏族的藏历新年、“雪顿节”,回、维吾尔等民族的“开斋节”、“古尔邦节”,蒙古族的“那达慕”,傣族的“泼水节”,彝族的“火把节”,等等。新中国成立后,各少数民族都能自由地按本民族的传统习惯欢度节日,国家按照各少数民族年节习惯安排假日,并供应节日特殊食品。此外,由于我国的主体民族汉族的影响,近年来也有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也开始过春节等汉族节日,只不过其内容稍有不同而已。
婚姻家庭方面,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各少数民族基本上延续各自历史上形成的婚姻家庭模式。建国后,随着新的《婚姻法》的颁布实施,虽然有关法律法规也强调少数民族的特殊性,但是各种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习俗,例如四川凉山彝族的“抢婚”习俗、云南永宁摩梭人的“走婚”习俗等,还是慢慢地退出了历史的舞台,走向消亡。这方面的情况其实和汉人社会并无二致,汉人社会的童养媳、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亦是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而告终结。
在社会习俗方面,一些不符合现代伦理和文明规范的习俗,也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告终结。例如云南西盟佤族地区建国前有猎人头祭祀的习俗,他们通过猎杀仇家人头来祭祀谷神,以保证丰收。建国后在毛泽东的倡议下,该习俗于1958年革除。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佤族”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
在宗教信仰方面,我国是多民族多宗教信仰的国家,少数民族大多信仰某种宗教,有的民族还是全民信教。解放后,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少数民族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都能得到保障。所不同者,解放前受外国宗教势力控制的某些不正常的宗教活动,解放后摆脱了外国宗教势力的控制,转变成我国信教群众“自传、自治、自养”的宗教事业。
五、结语
以上笔者通过四个方面的论述,粗略展现了中国少数民族半个多世纪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生活领域里发生的变迁。不难看出,这样的变迁有的激烈,有的迟缓。有的由多元渐趋一致,有的由简单变为多元。不管怎样,一个共同的特点是,这些变迁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引领之下进行的,属于有计划的社会变迁。这样的社会变迁,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中国社会半个多世纪来发展变化的特点,从中亦不难看到与主流社会即汉族社会变迁类似的影子。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又发出了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如何回顾历史,探索新时期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在保持多元的前提下,构建和谐一体的社会体系,仍是有待探索的重大理论问题。这也正是我们回眸历史,思考未来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