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1月27日,中法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法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致决定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为此商定在三个月内任命大使。”《中国和法国决定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商定在三个月内任命大使》,1964年1月28日《人民日报》,第1版。短短45个字的公报(法文是40个词)向世界验证了数月来媒体猜测的中法即将建交的传闻,但也引发了一连串新的疑问。在同资本主义国家建交问题上,中国一般要求他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与台湾“断交”以及在联合国支持新中国恢复合法席位。韩念龙主编:《当代中国外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页。但在中法建交公报中,这些都没有涉及。中国是否降低了建交条件?反对“两个中国”的立场是否有了变化?
中法两国政府对建交公报的不同解读,进一步引发了人们的疑问。建交公报发表后的次日,中国外交部即发表声明,强调中法建交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的前提下达成的,重申了中国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奉命就中法建交事发表声明》,1964年1月29日《人民日报》,第1版。而法国政府在此前后却声称,中法建交没有任何先决条件。中国外交部声明真的是“单方的”吗?对于上述问题,以往论及中法建交谈判的著述,往往写得过于简略。有鉴于此,本文拟主要依据中国外交部档案,辅以法国外交部档案等资料,着重考察《中法建交公报》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中国外交部声明”的形成过程。
一
自新中国成立后,中法长期没有建立正式外交关系。20世纪60年代国际格局的变动为中法接近提供了条件。中苏关系恶化、法美矛盾加深,让中法两国都需要超越两大阵营去寻找新的朋友。中国基于对法美矛盾的观察提出了“第二中间地带”理论,日益重视发展对法关系;法国戴高乐政府推行大国外交政策、希望重返东南亚,也要借助中国的力量。于是,以1963年10月下旬法国前总理埃德加·富尔访华为契机,两国开始了建交谈判。富尔此次访华,对外系私人身份,对内则代表戴高乐同中国商谈两国关系问题。中国由外交学会出面邀请,实际上按照戴高乐使者的规格接待。富尔访华期间,毛泽东、刘少奇曾分别接见他,周恩来、陈毅在北京、上海两地同他进行了多次会谈。最终,中方在同法方达成“三项默契”的基础上,提出了中法直接建交,立即互换大使的方案,并约定通过互换照会来完成建交步骤。这“三项默契”是:法国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法国支持新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不再支持台湾当局的“代表权”;中法建交后,在台湾撤回它驻在法国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的情况下,法国也相应地撤回其驻在台湾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富尔满意地接受了名为《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的这“三项默契”。关于富尔访华详情见姚百慧:《中法建交谈判中关于台湾问题的“三项默契”——〈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形成考释》,《当代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2期。
戴高乐对富尔的中国之行比较满意,法国决意迅速推进中法建交的进程。1963年12月11日,法国外长顾夫·德姆维尔指示其亲信、时任欧洲司司长的雅克·德波马歇尽早前往伯尔尼与中国驻瑞士大使接洽,商谈两国建交问题。经法国驻瑞士使馆代为联系,中方同意了德波马歇的来访要求。12日,德波马歇只身到中国驻瑞士大使馆,同中国驻瑞士大使李清泉进行了首次会谈。德波马歇称:受法国政府的委托,他来商谈法中建交事宜。法国政府认为,目前法中建立外交关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巴黎和北京都表示了同样的愿望:法中两国政府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法国的原则是:双方都不提任何先决条件。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确定公布这一决定的方式。法国政府认为越简单越好,或者法中双方发表联合公报;或者各自在巴黎和北京同时发表内容相同的公报。德波马歇还口述了非正式的公报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致决定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将在三个月内互派大使。”李清泉答应将把与德波马歇的会谈情况报告政府。《我驻瑞士大使李清泉与法国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德波马歇就中法建交问题举行第一次谈判记录、有关更正及中央指示(1963年12月20~27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05;《关于同法国谈判中法建交问题的请示和补充请示及中央有关指示(我驻瑞士大使李清泉与法国欧洲司司长德波马歇会谈情况)(1963年12月11~20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06;Note établies par Mde Beaumarchais,13 décembre 1963,Ministère de Affaires Etrangères,Archives diplomatiques,Paris[简称MAE],ASIEOCEANIE 1944~,CHINE 1956~1967,Vol525,folios 25~27。
从上述可以看出,法国政府试图在两个方面修改富尔访华同中方达成的协议。第一,把建交方案由原先的互换照会变成发表建交公报;第二,在具体措辞上,完全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这样的安排对法国更为有利,因为这样可不必首先照会中国,从而避免造成法方主动的印象,同时,这种方式也更符合法国在承认中国的同时,不想主动驱蒋的想法,但即便如此,法国想要同中国建交的意图是真实的。法国首先提出的建交公报文本,明确规定了“互换大使”的期限,这在一般国际惯例中是比较罕见的。
二
外交部紧急将12月12日的会谈情况报告周恩来,此时周恩来已在前往访问亚、非、欧14国的途中。周恩来亲自拟定了三个建交方案:第一方案,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公报。具体措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致决定,中法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将在三个月内互换大使。”第二方案,两国政府分别发表公报。中国政府的公报措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商定,中法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将在三个月内互换大使。”法国政府的公报措辞为:“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商定,中法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将在三个月内互换大使”。第三方案,通过互换照会完成建交。程序为:(甲)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出正式照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且建议中法两国立即建交,互换大使;(乙)中国政府复照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欢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的来照,愿意立即建立中法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并且互换大使;(丙)中法双方相约同时发表上述来往照会,并且立即建馆,互换大使。《关于同法国谈判中法建交问题的请示和补充请示及中央有关指示(我驻瑞士大使李清泉与法国欧洲司司长德波马歇会谈情况)(1963年12月11~20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06。
对比中法拟定的公报文本可以发现,中法的重要分歧在于“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中方坚持要在公报或照会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字样或前或后加上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考虑到法方很可能坚持删除这句话,但从法方动机来看,其建交要求是很有诚意的,而中法建交对中国打破美国外交封锁、打击“苏修”、扩大中国在世界上的影响等有多重意义,周恩来经进一步考虑并同陈毅商量后认为,“中法建交事以速决为宜”,为此提出了第四方案:如法方对前述的三个方案均表示困难,并要求在中法两国政府的联合公报中或分别发表的公报中,删去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李清泉可首先按照前电所述表态。如对方表示,法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并且重申法国政府不支持制造“两个中国”的立场,但是仍要在公报中不提及上述一句,在这种情况下,李清泉可提出第四个方案:中国政府同意在中法两国政府的联合公报中删去上述一句,但是,中国政府将对外发表自己的解释,说明同法国建交的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作出的。这种解释是符合中国政府总理同富尔先生所达成的默契的。这四个方案相继为中央批准。1963年12月19日,外交部把这些方案电示驻瑞士使馆。电文的最后,附上了《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关于中国与法国谈判建交事(有关请示、给我驻瑞士使馆有关指示电、谈话要点、宣传工作方针)(1963年12月12日~1964年2月11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190-08。
三
1964年1月2日,李清泉与德波马歇在中国驻瑞士使馆举行第二次谈判。李清泉首先提到,根据富尔访华同中国领导人的会谈情况和达成的谅解与协议,双方建交,可采取协议中的互换照会方案。德波马歇在听到互换照会而非发表公报的方式,顿时紧张起来,强调还是希望采用他在首次会谈中提到的发表联合公报或分别公报两种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是“最简便的”。他谎称“不知道富尔先生在北京同中国领导人曾讨论准备的另一方案”,但又觉得难以自圆其说,在停顿了一会儿后,又说他“了解富尔先生在北京同中国领导人会谈的精神”,而且他“就是根据这一精神奉命提出了最简便的方案”。从德波马歇自己所做的记录来看,他完全了解周恩来与富尔会谈的详情。Note établies par Mde Beaumarchais,3 janvier 1964,MAE,ASIEOCEANIE 1944~,CHINE 1956~1967,Vol525,folios 29~33李清泉接着说:“相信富尔先生会把北京会谈的详细情况和达成的协议向法国政府,特别是戴高乐将军本人汇报”,既然法国政府认为目前存在的只是程序问题,只是采取最简便的方式来完成这个程序问题,中方可以照顾法方的意见,同意采取联合公报或分别公报方式。之后,李清泉向法方说明了中方公报的措辞内容。德波马歇也提出了法国的书面公报文本:“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致决定建立外交关系,并为此相约在三个月内任命大使”。德波马歇将书面稿交给中方并说:“我只有一份,最好你们抄下来,然后还我”。李清泉表示,可以接受法方的公报草稿,但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后加上“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字样。在神情紧张地考虑了好几分钟后,德波马歇表示要请示政府。作为个人初步意见,德波马歇提出,建交公报“还应该尽可能简单扼要”,他知道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但“这类性质问题公报中最好不要列入”。李清泉接着提出了预备好的第四方案,并重复中方可以不在公报中写上这句话,但将单独做出解释。听到这一方案,德波马歇才放松下来,表示他将把会谈情况报告政府。《我驻瑞士大使李清泉与法国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德波马歇就中法建交问题第二次谈判情况(有关请示、谈判记录、约谈时间)(1964年1月2~13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04;《我就中法建交达成协议事给我各驻外使馆、代办处的通报、我驻瑞士使馆关于中法建交的几点体会(1964年1月18日~3月9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10。
1月3日晚,戴高乐的亲信、新闻部长阿兰·佩雷菲特已向媒体放风,称承认中国“是法国政治独立的表征”,“也是确保欧洲参与东南亚事务的意志”。《法国新闻部长认法“匪”“勾搭”有益世界和平(1964年)》,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30522/0015。(台湾档案的标题中,对大陆领导人多有蔑称,但为显示档案原貌,本文未加修改)8日,戴高乐召开长达2小时的大型部长会议,公布了即将与中国建交的行动,并要求部长们一一表态,统一了内部的意见。de Bernard Tricot ed,L'établissement de relations diplomatiques entre la France et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Paris,Fondation Charles de Gaulle,1995,pp29~31
1月9日,李清泉与德波马歇在中国驻瑞士大使馆进行了第三次建交谈判。双方就建交公报措辞(即中方的第四方案)达成一致。在建交公报发表日期和时间上,德波马歇提出,希望在1月27日或28日巴黎时间中午12时(即格林尼治时间11时)发表,以便在下午3时法国《世界报》刊出。李清泉同意在1月27日巴黎时间中午12时在北京、巴黎同时发表。达成协议后,按照中方原先的设想,双方应草签一下公报。但德波马歇坚持无此必要,表示一切问题都说清楚了,他受法政府全权委托,完全可以承担义务。同时他又表示戴高乐曾亲自指示他迅速同中方达成协议,协议的有关内容都是戴高乐批准的。因此,他不必再请示政府最后批准。中方未再坚持草签,但声明需请示政府最后批准,答应三四天之内通知法方。因为马上要返回巴黎,德波马歇希望中方届时告诉法国驻瑞士代办高桑,就说“协议已得到确认”。《我驻瑞士大使李清泉与法国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德波马歇就中法建交问题第三次谈判达成发表建交公报协议(谈判记录)(1964年1月9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09;Note établies par Mde Beaumarchais,10 janvier 1964,MAE,ASIE-OCEANIE 1944~,CHINE 1956~1967,Vol525,folios 34~3613日,中国驻瑞士使馆把中国政府确认协议的消息通知了法国驻瑞士使馆。《我就中法建交达成协议事给我各驻外使馆、代办处的通报、我驻瑞士使馆关于中法建交的几点体会(1964年1月18日~3月9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10。
四
就在中法第三次建交谈判达成建交协议的同一天,富尔接受了法新社记者和《费加罗报》记者的访问,全面阐述法中建交问题。这是富尔访华归来后第一次向报界就法中关系发表详细的讲话。富尔谈话的重点是法国对法中建交的立场和政策。富尔一方面表示,法国应立即“与中国恢复外交关系”,法中建交后法国要在联合国支持中国恢复合法席位,“没有两个中国,就像没有两个法国,因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但是,他另一方面又声称此项关系的建立不应涉及“事前或事后的条件”,法国没有义务与台湾当局“断交”,“不一定支持中国对台湾行使主权的要求”,暗含台湾一旦“独立”,成立不挂“中国”招牌的政府法国也可承认,在台湾设“领”纯属法国政府的事,等等。《关于就中法建交发表声明和社论问题的请示及中央有关指示(我驻瑞士使馆就此事来电、声明稿、建交声明不抄送外国驻华使馆请示)(1964年1月11~23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8-04;《佛尔力主法国与“匪”建交(1964年1月9日)》,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30521/0002。1964年1月11日,中国驻瑞士使馆将上述情况以“特级提前”电报外交部。
富尔发表的这些言论,与其在访华期间同中国达成的“三项默契”是有出入的,尤其是在台湾地位和“两个中国”问题上。虽然中国在同法国建交谈判达成协议时,中方表示将发表单独声明,说该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人民唯一合法政府的前提下达成的,未提其他内容。但鉴于富尔的发言,中国外交部觉得,有必要在声明中重申中方反对“两个中国”和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当时在加纳访问的周恩来仔细研究了8日富尔对法新社记者的谈话和9日《费加罗报》发表的富尔答该报记者问,针对这两次谈话和法报的宣传,起草了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的声明稿。该稿经周恩来和陈毅审阅后,14日以黄镇的名义致电外交部,报请中央批准,并建议这个声明在建交公报发布后次日发表。如果戴高乐在1月27日记者招待会上的谈话同富尔的大致相同,声明稿似可不做任何修改。但是,如果戴高乐明白地说,台湾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单位,由蒋帮代表,则声明稿中有必要予以正面答复,估计此种可能性不大。声明稿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兰西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事,奉命发表声明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作为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谈判并且达成两国建交协议的。按照国际惯例,承认一个国家的新政府,不言而喻地意味着不再承认被这个国家的人民所推翻的旧的统治集团。因此,这个国家的旧的统治集团的代表不能继续被看作是这个国家的代表,同这个国家的新政府的代表同时存在于一个国家,或者同一个国际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根据这样的了解,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达成中法建交和互换大使的协议的。中国政府认为有必要重申,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任何把台湾从中国的版图割裂出去或者其他制造“两个中国”的企图,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的。
18日,外交部将这份声明稿做些文字修改后,上报中央,获中央批准。《关于就中法建交发表声明和社论问题的请示及中央有关指示(我驻瑞士使馆就此事来电、声明稿、建交声明不抄送外国驻华使馆请示)(1964年1月11~23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8-04。此后,法国官方并无特别出格的言论,中法关系顺利向前推进。1964年1月27日,中法发表建交联合公报,宣布两国建交。28日,中国外交部如约就中法建交发表声明。经过1963~1964年间的北京谈判(周恩来—富尔)、瑞士谈判(李清泉—德波马歇),中法关系终于迈开了实质性的一步。
五
从本文的考察可以看出,瑞士谈判是北京谈判的继续。李清泉在回忆录中也曾精辟地总结:“瑞士谈判是北京会谈的继续。北京会谈中,周总理、陈毅副总理亲自解决了中法建交的实质性问题、原则问题。瑞士谈判只是解决了中法建交的程序问题、方式问题。当然,方式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原则问题。”李清泉:《中法建交谈判回顾》,黄舍骄主编:《春华秋实四十年——中法建交回忆录》,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虽然在瑞士谈判中,法国代表一直对富尔的北京之行轻描淡写,闭口不谈“三项默契”,但也不得不承认法国是根据富尔北京会谈的精神来做决策的。
不过,瑞士谈判在两个方面改变了北京会谈所达成的协议:一是建交方式上,以发表公报取代了互换照会;二是在建交公报具体措辞上,不提代表中国人民唯一合法政府的表述。在瑞士谈判中,基本没有涉及台湾问题,所达成的建交公报十分简洁。中方虽在建交方式、建交公报措辞、发表公报时间、确认会谈结果等方面对法方做了让步,但这并不表明中国降低了建交条件,并不表明反对“两个中国”的立场有所改变。在瑞士谈判中,中国谈判代表一再强调了反对“两个中国”的原则立场,重申“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企图制造‘两个中国’和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的阴谋,将遭到六亿五千万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我驻瑞士大使李清泉与法国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德波马歇就中法建交问题第四次谈判情况(谈判记录)(1964年1月22~24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07。虽然代表中国人民唯一合法政府的表述没有写入建交公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法国谈判并达成建交协议的,这一点是得到法国承认的,也在法国默许的中国外交部声明中加以重申。
瑞士谈判中,法国一直避免采取书面手续,以避免显示接受了中方的“条件”。德波马歇也未向中方出示任何书面证书,凡事靠法国驻瑞士大使馆打电话通知;第二次会谈时,法方虽然提供了正式的建交公报文本,但只要中方抄录而未留下原件;第三次会谈时,法方一直未直接认可中方的第四方案,而是以复述中方方案的方式加以确认;双方就建交公报的措辞和发表时间达成协议后,法方也坚持不必草签公报。法方的这些做法是为了避免留下任何文字记录,以便于其在必要时作各种解释。不过,在瑞士谈判中虽然没有涉及法国所承担的义务问题,法国也一直声称会谈“没有先决条件”,但这并不等于法国不承担任何义务,法国所要承担的,正是富尔和周恩来所达成的“三项默契”。这“三项默契”是中法建交的基础,也是中法关系健康发展的前提。法国虽然一再声称法中建交“没有先决条件”,但在言辞上往往自相矛盾,在实践上又不得不实际执行“三项默契”。佩雷菲特曾这样评论:“法国无条件地承认中国,也就意味着承认了中国拥有包括台湾在内的主权。”de Bernard Tricot ed,L'établissement de relations diplomatiques entre la France et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pp33~34曾任法国亚澳司司长、后任驻华大使的艾蒂安·马纳克也指出:“中国方面既无过分要求也没有附加条件。戴高乐将军当时是坚持了这一点的”,但他接着又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地位及其主权意味着必须断绝与台湾的关系。”[法]法艾蒂安·马纳克著,张征译:《辉煌的篇章——中法建交的历史回顾》,《法国研究》1988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