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中国共产党消灭官僚资本的斗争,如同在军事上、政治上对国民党取得的胜利一样,是构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全面胜利的重要部分。毛泽东于1947年12月即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明确提出“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3页。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完整地提出了中共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第一次把官僚资本主义列为“中国革命的对象”、“中国革命的敌人”。新民主主义革命只反对官僚资本主义,并不反对一般资本主义,对此毛泽东做了详细地分析论证:民主革命是不反对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因为相对于封建主义而言,资本主义是先进的生产关系。但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其情况极其特殊,资本主义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划分为两部分,即官僚资本主义和民族资本主义,中国的资产阶级也就划分为官僚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其中的民族资本主义是要保护和发展的,官僚资本主义则是民主革命的对象。反对官僚资本主义,并非因为它是资本主义,而是因为这种资本主义同外国帝国主义、本国封建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密切的结合着,具有买办性、封建性、垄断性。这种经济的政治代表——买办性的大资产阶级即官僚资产阶级,直接为帝国主义所供养,并与封建统治阶级相结合。尤其是国民党统治时期逐步形成的以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资本,是和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的,垄断了全国的经济命脉,成为买办的、垄断的资本主义,成为蒋介石反动政权的经济基础。1948年华北和东北各大中城市相继解放,毛泽东的这一思想开始运用于实践。
1949年1月14日,毛泽东以中共中央主席的身份,提出和国民党军政势力谈判的八项条件,其中的第五条即为“没收官僚资本”。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朱德联名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再次明确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均由人民政府接管。”《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57页。上海解放后的新政府便是以此作为指导,没收、接管与消灭官僚金融资本的。
一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同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金融处,负责监督管理旧的金融机构,重建新的金融秩序。在此期间,除少数私营行庄因投机行为被勒令停业外,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能遵守政府法令,服从金融处的监管。然而,《新闻日报》却于1950年1月14日在头版醒目处刊登了题名为“敦裕钱庄、大业公司隐匿官僚资本案判决:没收孔匪两起财产,豪门走狗顾心逸兄弟蓄意与人民为敌,各处徒刑三年分别科罚金6亿4亿元”的文章,内容如下:“本市九江路214号敦裕钱庄,前总经理顾心逸、经理顾诚斋,隐匿战犯孔祥熙、孔令侃巨额官僚资本一案,经本市人民法院两月余之侦讯调查,业告审结,于昨中午12时在第一法庭宣示判决。顾心逸、顾诚斋隐匿官僚资本各处徒刑三年,并分别并科罚金人民币6亿元与4亿元,如不能完纳,以人民币10万元折抵一日易服劳役。经其隐匿战犯孔祥熙、孔令侃财产:敦裕钱庄资产属于官僚资本部分计7402%,大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财产,没收。审判长宣读判决文后,两被告即予还押。”这篇报道在当时金融业中引起巨大震动。上海解放以后,新政府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投机违法行为,据统计1949年6~12月期间因违法受处罚的行庄达84家次,包括警告26家,罚金18家,责令撤换负责人2家,停止票据交换若干天22家,勒令停业16家,张徐乐:《上海私营金融业研究(1949~1952)》,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66页。而如对敦裕钱庄负责人的刑事判决尚属首次。这是因为敦裕钱庄总经理顾心逸、经理顾诚斋隐匿官僚资本的做法,是新政府要坚决而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
上海解放后第二天,上海市军管会便发布命令,彻查所有行庄的官僚资本,要求其具结,“倘以后发现有以上情事致使官僚资本逃避者,按情节轻重依法论处,并负赔偿责任”。上海市钱商业同业公会致会员钱庄函:为奉军管会金融处训令限期填报股东名册存放款抵押品等详细表,1949年5月30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21。应该说金融处的要求是明确而严厉的,任何机构不得隐匿、移动官僚资本,违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顾心逸时任敦裕钱庄总经理,在接到命令后,次日便向金融处呈报股东名册、董监及高级职员名单、甲种及乙种活期存款户明细表、定期存款户明细表等,同时代表敦裕钱庄填写了具结书,称“以上各种表册内容如有故意蒙蔽伪国民党政军特务机关及四大家族官僚资本,致使其资财逃避,愿受法律处分,并负赔偿责任。特具切结为上。”敦裕钱庄具结书,1949年5月31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21。
为了统一有效地管理各金融机构,新政府要求所有行庄必须重新增资注册,规定上海市钱庄最低资本额为6000万元,必须于9月20日前补足,经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登记,才能发给营业执照。因敦裕钱庄在上海解放时资本为金圆券25万元,折合人民币后仅2元5角,已属微不足道。经董监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增加资本为8500万~10000万元,原有房地产等估价之后并入总资本额内。关于现金部分,先由各股东认缴,尚有不足之数,再由董监设法筹足。敦裕钱庄股份有限公司董监联席会议,1949年8月26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4。这次会议的另外一项重要议案是讨论顾心逸辞去总经理职务的请求。
顾心逸在8月21日向董事会呈递辞职书,称“近以贱体失调,不时抱病”,“值兹庄务演进,日趋繁重之际,病体实感难以支持”。顾心逸辞职书,1949年8月21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23。他要求辞去职务,以便疗养身体。鉴于其辞意恳切,经董监会决议,“暂准辞职,惟在依法补足资本期间仍请继续负责”。敦裕钱庄股份有限公司董监联席会议,1949年8月26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4。顾心逸没有推辞。
随后,敦裕钱庄召开股东临时会议认购股金,增补资本总额达人民币1亿元。其中,原资本金圆券25万元,折合人民币25元,连同原有房地产依法重估升值内划出2499999750元,合成2500万元;另外7500万元则为各新旧股东认缴。增资完成股东临时会,1949年9月18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4。会议重修章程,并重新选举新的董监人。同日也举行了董监联席会议,公推李思浩为新任董事长,历任北洋政府时期财政部职务、前上海四明银行董事。没有聘任总经理,但顾心逸仍在5名常务董事名单中,董事顾成斋继任经理。董监联席会议,1949年9月18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9。
9月19日即华东区规定的增资期限前一天,敦裕钱庄缮具验资报告表一份,连同增资现金资本7500万元送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申请验资凭证;同时向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呈缴规定各文本,申请重新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中国人民银行在查验资金的过程中,注意到敦裕钱庄因官僚资本关系,已于上海解放时由金融处派员监督,但是顾心逸竟代表敦裕钱庄于5月31日呈交不实的具结书;9月顾心逸、顾诚斋在董事会议中谎称敦裕钱庄已无官僚资本嫌疑,随后便自行增资,而非为依法请示金融处核准后办理;又据报,敦裕钱庄所增之资是以变卖暗帐资产所得,而隐藏的暗账资产系属官僚资本。临时董监联席会议,1950年1月17日;董监联席会议,1950年2月1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9。发现以上事实后,金融处工作人员多次与顾心逸、顾诚斋谈话,促其坦白,但二人顽固成性,始终执迷不悟。鉴于此种情况,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法院以涉嫌隐匿官僚资本罪将顾心逸、顾诚斋收押。
经上海市人民法院两月余的侦讯调查,得知1946年6月底上海金融业发生风潮,敦裕钱庄因头寸数月缺单颇多,7月5日晚向孔令侃求助,孔令侃即以金条百根弥补,才轧齐头寸,使其渡过难关。事后改组内部,因一部分董事辞职,于是召开董监会议重行改选,除甘础良、邹樟等四人留任外,新增顾心逸、顾诚斋、沈文浩等五人为董事,并聘任顾心逸为敦裕钱庄总经理,顾诚斋为经理。由此,二人进入敦裕钱庄并充任要职,与孔祥熙、孔令侃父子关系更加密切,也成为敦裕钱庄被官僚资本侵入并与孔系企业结成血肉关系的开始。另外,大业地产公司也是孔系投资,由顾心逸、顾诚斋二人出面经营。上海解放后,军管会多次收到密报,告发上项两大财产是孔系投资,顾氏兄弟实为代理人,经金融处房地产管理处调查属实。金融处曾召二人谈话,并于1949年6月初派员监督敦裕钱庄,以免有官僚资本逃避的事情发生。但在监督的五个月中,二人不服政府的多次教育,始终不能悔悟,拒绝坦白。自11月8日移送人民法院审讯期间,“又狡黠万状,蓄意违反人民利益,采取与人民为敌的态度”。《工商消息:敦裕钱庄人事更动》,《征信所报》(晨刊)1946年8月5日;顾心逸简历,1949年6月7日填写,敦裕钱庄档案:Q76-1-1;《没收孔匪两起财产》,《新闻日报》1950年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法院经过广泛调查,数度审讯,并经敦裕钱庄员工协助,获得人证、物证的情况下,宣判顾心逸、顾诚斋隐匿官僚资本各处徒刑三年,并分别并科罚金,其隐匿战犯孔祥熙、孔令侃之财产全部没收,包括:敦裕钱庄资产属于官僚资本部分,总计7402%;大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顾心逸、顾诚斋的多处房产及屋内家具和器物等。
判决后,军管会金融处及房地产管理处立即分别派员,分赴上述各处清点扣押官僚资本。顾氏兄弟隐匿官僚资本案一时被街谈巷议,更在金融同业中引起震动。此案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敦裕钱庄不得不宣布停业清理。
二
敦裕钱庄成立于1941年5月,由江浙籍商人甘础良、邹樟等集股创办,初设时资本仅为法币50万元,属于一家中小钱庄,主要经营存放汇等业务。以后几次增资,1946年1月增资为法币2000万元,6月扩增为法币1亿元。1948年9月金圆券币制改革后,依照新规定调整资本为金圆券25万元。敦裕钱庄简史,敦裕钱庄档案:Q76-1-14。自1946年7月始,由甘础良任董事长,顾心逸和顾诚斋分别担任总经理和经理之职,一直到上海解放。
1950年1月13日,人民法院对顾心逸、顾诚斋隐匿官僚资本一案进行判决,确定敦裕钱庄资本额中有7402%为官僚资本,必须全部没收。同日下午三时,由法院派员会同金融处冯季蘅到钱庄检点、发封。客户闻讯,纷纷来庄询问,至此,敦裕钱庄各负责人感觉大势已去,对于以后业务的维持,即使勉力也不可能有为,因而由副经理邹樟、沈文浩致函金融处,主动申请自1月14日起暂行停业。次日,军管会金融处即回复“应准照办,并限期清理,仍将清理情形随时具报备核”。军管会金融处致敦裕钱庄函关于准予停业清理由,1950年1月14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于是,敦裕钱庄在《解放日报》和《新闻日报》刊登停业清理公告,并向客户承诺待清理就绪,必定期通知发还存款。
金融处敦促敦裕钱庄召集此次增资以前之原任董监开会,讨论停业清理办法,并由金融处冯季衡、陈寿山列席。会议推举甘础良、邹樟、沈文浩三人组成清理小组,负责敦裕钱庄的清理工作。由此,敦裕钱庄的清理工作得到金融处的核准,得以合法化。清理工作包括债权债务的清理,房产生财的处理以及员工的遣散等。
首先是债权债务的清理,敦裕钱庄在《解放日报》和《新闻日报》刊登的第一个通告称:本庄呈准上海市军管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金融处,“自1月18日起开始,先行发还各种存款本息八成,其余再行定期发还,特此公告”。一个星期后,续发第二次通告:“本庄奉准于本月14日起暂行停业清理,所有存款本息业于1月18日起先行发还八成,其余二成本息兹呈准金融处定于1月26日起如数发还,逾期概不计息,特此公告”。分别载于《解放日报》1950年1月18日和1950年1月25日。由于两个通告的广而告之作用,敦裕钱庄发还存款的清理工作很快便基本完成。
为了能够筹足发还存款的资金,敦裕钱庄负责人多方设法。敦裕钱庄于1949年9月与12月分别参加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扶助工商业生产的两个联合放款银团,至清理日为止,参加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处的摊派放款尚有人民币10068750元,参加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的摊派放款尚余8个单位,敦裕钱庄致上海市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处函,1950年1月17日;敦裕钱庄致上海市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函,1950年1月18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敦裕钱庄经与顺康钱庄协商,达成移让协议,在呈准金融处同意后,与两个联放处多次信函往来,最终将余额全数移让顺康钱庄承受。顺康钱庄则将相应款额拨交联放处,由其转入敦裕钱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理账户内。
员工遣散问题是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敦裕钱庄召开多次会议进行商讨。最早谈及此事是在1950年1月17日召开的临时董监联席会议,各董事认为敦裕钱庄系有限公司组织,清理以后仅能就剩余资本请示金融处后,拨充员工解散以示照顾之意。临时董监联席会议,1950年1月17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9。20日又召开员工大会,与员工共同商谈了遣散费问题,最后汇集意见如下:(1)请董事会向法院提出要求,将本庄暗账资产部分中就法院确定已扣押的顾心逸、顾诚斋财产内,先划出商股应得部分,拨作员工遣散费;(2)请董事会就剩余财产包括营业所及宿舍生财、家具等估价,提出商股应得部分,作为员工遣散费;(3)请各董监、副理、襄理等尽可能给员工介绍新的工作,生活困难者尽先安插;(4)推王勤斯、姚祖康、朱庆江等五人列席21日举行的董监联席会议,进一步商讨本庄清理后员工遣散问题。
21日召开临时董监联席会议,冯季衡、陈寿山仍列席会议。会议基本通过了员工大会中提出的几项建议,并拟将北京西路634、636号自有宿舍两幢产权连同生财及汽车10辆,请求金融处核准出售,除归还存户尚欠缺的2000万元外,其余用作员工遣散费。
24日召开员工大会,仍旧讨论遣散费等问题,冯季衡报告“上次董监联席会议决出售宿舍问题,今日上午向法院联系关于宿舍房屋事,法院表示已经法院扣押加封之一切财产目前均不得有所变动”,因此遣散费一节,除估计收回放款及生产投资等抵价存款外,仅余1000余万元可资拨用,与实际所需相关太远。经讨论后商定以下办法:(1)请各董监各垫若干,充员工遣散费,将来在剩余财产内商股应得部分划还;(2)遣散费总数以8000单位为最低标准,将来剩余财产内商股应得部分除还垫款外,如超过8000单位,其超过数再行支配。并决定于25日举行紧急会议商讨此问题。
25日再次召开董监联席会议,冯季衡、陈寿山以及工会5位代表人也列席会议。会议决定:遣散费总数准以8000单位为限度,除以清理后余款拨充外约少5000单位,由现任的10位董监暂垫500单位,其总数以不超过5000单位为标准,该项垫款将来就商股应得剩余资产部分仅先划还,如该部分划还垫款后尚有余数,应即召开商股股东会,由各经手董监向股东疏通,将多余数再发给员工。董监联席会议,1950年1月25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9。总之,遣散费最迟要在本月30日发出。
三
经过半个月的努力,敦裕钱庄的清理工作到1月底止基本如期完成,仅剩零星存款和少数放款、透支款尚待处理;襄理以下所有员工也领取了遣散费于1月28日离庄。考虑到仍有少量债权债务没有处理,经金融处同意,在遣散员工中暂留职工10人,义务协理余留结束工作,静候金融处接管。
在处理遗留问题中,费用仍是敦裕钱庄最大的困扰。根据1月底的统计,应收应付各款相抵,不敷达2100余万元,最后决定由各董监暂时垫付,将来在扣押的商股应得剩余资产归还时,将尽先归还垫付款。但是,留守人员驻庄等待接管所产生的2月份房租、水电等费等如何支付,又成问题。
经董监联席会议决定,由敦裕钱庄清理处尽快呈函金融处,详细汇报清理结束情况并附1月份日计表。2月3日清理处致函金融处,大意为:清理工作宣告结束,唯剩少量存款,决定再发通告限期2月10日前领取,逾期不领,拟移存人民银行。暂留10人义务办理未了事项及将来移交事宜。并表示已无力承担2月份起的房租及水电各费,敦裕钱庄呈金融处函,1950年2月3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意在希望金融处尽快接管。
紧接着,敦裕钱庄再在报刊登载通告,“兹为结束清理工作,希各存户于五日内来庄提清,逾期本庄只得将该项存款代为缴存国库,特此通告”。敦裕钱庄清理处通告,1950年2月5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然而到2月底,几位存户仍未领走存款,清理处分析大概是因为数量微小不值得取回。此时,清理处已心急火燎,担心“如任其延宕,小庄清理费用盖感不胜负担,为求及早结束期间,拟于3月1日起将未领存款缴存国库或委托同业代发”。2月27日,清理处再向金融处发函,汇报上述情况。此时,留守员工也减少为职员3人,工友1人,“每日义务到庄静候钧处接管,以资结束而轻负担”。敦裕钱庄呈金融处函,1950年2月27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
金融处回复:在军管会对于顾案之复判未曾确定前,尚不能来庄接管。至于敦裕钱庄清理处一再纠结的清理费用问题,金融处于3月2日也明确指示,“据2月3日裕字第卅二号函已悉,关于贵庄在军管会复判期间之一切费用,应由原行庄自行负责给付”。金融处致敦裕钱庄清理处函,1950年3月2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得此答复,敦裕钱庄清理处不敢再有企图,只能自力更生再想办法。
到5月,不断积累的各项杂费使清理处负责人无计可施,变卖房产生财等资产大概是唯一的筹资方式了。北京西路634、636号的二幢房产,在1949年9月账面估价为25171308元,如今标价在2000~2500元之间出售,却无人问津,敦裕钱庄清理处致金融处函,1950年5月19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7。以至不得不函请金融处能否在该估价左右予以收购,以示对敦裕钱庄的特别照顾。
就在敦裕钱庄为筹集清理费用纠结之时,军管会的复判终于下达了。5月23日,人民法院致函金融处,希派员共同前往敦裕钱庄启封,由金融处接管、清理并照判没收全部官僚资本。次日,陈寿山代表金融处会同法院书记员裘亦春到敦裕钱庄启封,并按照扣押财产清册逐一清点,由金融处接收。根据财产清册记载,除7402%的官僚资本被判没收外,其余2598%属于商股,金融处同意发还予商股,体现了政府切实保障私人资本的政策。
关于敦裕钱庄的房地部分,金融处经过研究,已商准由信托部收买,作价2000万元;生财家具物料及零星有价证券部分,金融处也予以收买,作价1300万元。董监联席会议,1950年5月24日,敦裕钱庄档案:Q76-1-19。并于6月15日办理了收购手续。
6月下旬,敦裕钱庄清理处将编制的移交清册共计五本,呈交金融处。至此敦裕钱庄在金融处接管并监督下进行的清理工作全部完成。顾氏兄弟隐匿官僚资本给敦裕钱庄造成的后果,以敦裕钱庄的清理结束而告终。
官僚资本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敌人之一,隐匿官僚资本便是与人民为敌。顾心逸、顾诚斋处心积虑,企图将孔祥熙、孔令侃之官僚资本据为己有的行径必将受到人民法律的严惩。顾氏兄弟由此获刑,成为上海解放初期金融业第一例刑事案件,在同业与社会中引起极大的影响。判处顾氏兄弟徒刑,没收其隐匿的所有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充分显示了政府保护国家财产的决心。敦裕钱庄自动申请停业清理,是受顾氏兄弟隐匿官僚资本案件而不得不为之的决定,在军管会金融处的监督下,在持续半年的清理过程中,敦裕钱庄清理处负责人与各位董监、股东、工会代表多次协商,无论是债权债务的清理,还是员工的遣散,各种清理杂费的筹集,都能遵循金融处的领导,大体顺利完成。而金融处在发还敦裕钱庄商股部分的处理意见方面的指示,也充分显示了政府维护合法商股的利益。顾氏兄弟案件及其敦裕钱庄清理结束的案例,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没收隐匿官僚资本思想的具体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