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根据新中国成立后具体的政治经济条件,对富农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并对富农政策作了相应调整。从总体上看,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对富农的政策经历了从保存、限制到消灭的演变过程。土改运动时,毛泽东为了保护生产力,主张调整富农政策,从以前的没收富农土地财产转变为保留富农和富农经济政策;土改运动后,毛泽东主张互助合作运动与富农经济发展同时并举,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政策;在合作化高潮中,毛泽东再次对富农政策进行调整,采取以发展合作化运动以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经过合作化运动,富农经济迅速被消灭,富农作为一个阶层也被消灭,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集体经济成为中国农村经济的主导力量。
一、从没收到保存:土改运动中对富农政策的最初调整
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土改运动中,中共对富农采取了与地主阶级相似的消灭政策,富农的土地财产被没收平分。这项政策在特殊的战争环境是必要的,起到了动员农民支持战争的作用。但新中国成立后的新区土改运动,是在大规模的战争基本结束、主要任务是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的条件下展开的,故毛泽东认为应该改变没收富农土地财产的政策,以保护农村社会生产力。1950年2月17日,毛泽东、周恩来致电刘少奇,酝酿新区土改时调整对富农的没收政策,实行不同于苏联剥夺富农的政策。毛泽东访苏归来以后,对富农政策形成了明确意见:从对富农的没收政策改为保存富农政策。3月12日,他致电新解放区各中央局、分局负责人,明确提出了调整富农政策的意见:“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解决半封建富农问题。”调整富农政策有三条理由:“第一是土改规模空前伟大,容易发生过左偏向,如果我们只动地主不动富农,则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并防止乱打乱杀,否则很难防止;第二是过去北方土改是在战争中进行的,战争空气掩盖了土改空气,现在基本上已无战争,土改就显得特别突出,给予社会的震动特别显得重大,地主叫唤的声音将特别显得尖锐,如果我们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动他们,则将显得我们更加有理由,即是说更加有政治上的主动权;第三是我们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现在已经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组织上都形成了,而民族资产阶级是与土地问题密切联系的,为了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起见,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似较妥当的。”《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272~273页。
各中央局赞同毛泽东提出的调整富农政策,但在具体做法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以饶漱石为代表的华东局,主张完全不动富农的土地财产,包括其出租的土地在内;二是以邓子恢为代表的华中局,主张没收分配富农的出租土地,保留其余的土地财产。毛泽东虽主张暂时不动富农出租土地,但并未立刻否定邓子恢的意见,而是继续征求其他大区负责人的意见。5月1日,毛泽东在回复邓子恢并告饶漱石的电报中继续阐述“暂时不动富农出租土地”的观点:“鉴于富农出租地数量不大,暂时不动这点土地影响贫雇农所得土地的数量也不会大,现在我的意见仍以为暂时不动较为适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323页。
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明确主张调整富农政策:“我们对待富农的政策应有所改变,即由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利于早日恢复农村生产,又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保护小土地出租者。”《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1950年6月12日,经毛泽东修改、准备提交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讨论的土地改革法草案,对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作了补充:“保存富农经济,不动富农的土地财产。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对于富农出租部分的土地,得征收其一部或全部。富农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均不得侵犯。”该草案经修改后提交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讨论通过。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公布施行,明确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人民日报》1950年6月30日。可见,毛泽东在新区土改运动中根据形势需要对富农政策作了必要调整,保存了富农及其富农经济,不仅保护了农村社会生产力,而且在这个政策调整决策中体现了浓郁的党内民主作风。
“保存富农经济”政策一经公布,立即得到了新区广大农民的欢迎,不仅对于富农起了中立作用,而且对中农也起到了安定作用,保护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土改运动的平稳推进。土改运动之后,农村最具经济和政治势力的地主阶级被消灭,因严格执行保留富农经济的政策,故富农的经济实力并未削弱。这样,富农成为土改后农村社会经济上最活跃、最有实力的阶层。如何对待土改运动后的富农及富农经济,成为摆在毛泽东和中共中央面前的重要问题。
二、从保存到限制:土改运动后对富农政策的再次调整
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在土改运动后,开始考虑“趁热打铁”,发起互助合作运动。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发给各级党委试行。毛泽东在印发的通知中指出:“请即照此草案在党内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行。这是在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的,请你们当作一件大事去做。”《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578页。在此草案中,毛泽东和中共中央重申了“对于富农经济,也还是让它发展的”政策,但保存富农经济与发展互助合作运动同时并举,表明毛泽东正在酝酿调整对富农问题的政策。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毛泽东和中共中央逐步考虑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问题。与此相适应,毛泽东对待富农的政策开始发生一些微妙变化。如果说1951年12月前坚持保存富农经济并允许富农经济发展政策的话,那么从1952年起,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开始将保存富农经济的存在,视为合作化运动中的“右倾思想”而加以批判。1952年5月10日,中共中央在转发东北局的一份文件时指出:“反对那种认为农村的阶级分化和富农发展是必然的与不可怕的,因而就可以任其自发发展和分化;甚至认为发展富农可以刺激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就忽视对互助合作运动的领导等错误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69页。这种情况表明,当中共中央决定在农村推动合作化运动时,以往那种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必须加以调整。
1953年4月,新组建的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全国第一次农村工作会议,讨论了农业合作化问题。时任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在总结报告中对农村的富农经济作了分析后,正式提出了“限制富农剥削,允许富农存在”政策。正因中共中央政策开始从土改时的“保存富农经济”、土改后的“允许富农经济发展”,转变为合作化时的“限制富农剥削”,故中共中央对土改后有利于富农经济发展的“四大自由”政策,有了很大程度的转变。毛泽东从社会主义改造的战略高度,明确反对再提“四大自由”。1953年10月15日,毛泽东在与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时说:“‘确保私有财产’,‘四大自由’,都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的。为什么法律上又要写呢?法律是说保护私有财产,无‘确保’字样。现在农民卖地,这不好。法律不禁止,但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办法就是合作社。互助组还不能阻止农民卖地,要合作社,要大合作社才行。”《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357页。很显然,毛泽东是反对再提“四大自由”口号的。在他看来,“四大自由”是新民主主义时期保存富农经济并允许富农经济发展的政策,对发展富农经济有利。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党的任务是通过合作化运动“限制并逐步消灭富农经济”,自然不能再提保存和鼓励富农经济发展的“四大自由”口号。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正式公布了毛泽东审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阶级路线作了规定:“必须依靠贫农(包括土地改革后变为新中农的老贫农),巩固地与中农联合,逐步发展互助合作,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06页。毛泽东及中共中央不仅要逐步地限制富农剥削,而且提出了要消灭富农剥削,合作化的矛头开始对准富农及富农经济。
如何限制富农剥削并逐步达到消灭富农的剥削呢?中共中央制定了一些“限制资本主义在农村中的发展,限制富农的发展”的办法,但归根到底,还是通过发展合作化来达到限制富农发展的目的。中共中央强调:“发展农业合作化是限制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和增加农业生产的主要方法。”中共中央已经改变了土改后互助合作运动与富农经济发展同时并举的政策,转向采取以发展合作化运动来限制乃至消灭富农经济的激进政策。
如果说土改运动的对象是地主阶级的话,那么,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对象无疑是富农阶层。因此,当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全国大规模开展起来后,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对富农阶层的定位也发生较大变化:土改运动前后,将富农定位为“农村资产阶级”;合作化运动开始后,逐渐将斗争目标对准了富农阶层。在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下,“限制富农经济”政策在全国各地得到了贯彻,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使富农在整个乡村农户中所占比例日趋减少。
三、从限制到消灭:合作化高潮中对富农政策的重大调整
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强调:“富农剥削,必须加以限制,但步骤必须是逐步的,方式必须是适当的,不能过猛过急。否则,势必伤害到中农,这对我们也是极其不利的。”《正确地贯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人民日报》1954年1月9日。但随着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随着富农经济在农村经济中势力的增强及两极分化的出现,农村“两条路线”斗争的日益“尖锐”,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从限制富农政策迅速向消灭富农政策转变。
确立合作化运动的总方针后,中共中央开始具体设想限制乃至消灭富农的具体步骤。1954年12月,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将处理富农的步骤大体划分为:1957年以前,着重从经济上限制和政治上孤立富农,不准他们入社、入组;1957年后,再根据条件分别接收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入社,实行改造。中共中央对合作化中的富农作了新的定位。如果说在此之前是将富农作为“农村资产阶级”看待的话,那么从1954年以后,中共将富农视为“敌对阶级”,并重新调整党的阶级路线,划分阶级队伍,强调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来共同对付富农阶级,并对合作化运动中阶级斗争的严重性作了估计:“富农这一敌对阶级,对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抵抗和破坏行为日益激烈,必须提高高度警惕,对富农的限制斗争必须加强。”故对富农必须进行多方面限制:经济方面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种合作社和贯彻统购统销、贯彻税收负担政策;政治方面“在群众中加强两条道路的教育,并经常注意抓住某些典型的活人活事来揭发富农的剥削和造谣破坏活动,按法律制裁其违法行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66页。
根据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中共在农村中的阶级路线是:依靠贫农(包括全部上升为新中农的老贫农),巩固地团结中农,限制和逐步消灭富农剥削,发展互助合作。为了推进合作化运动,毛泽东认为必须尽快消灭富农经济。1955年7月31日,他在各省、市、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指出,农业合作化就是“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人民日报》1955年10月17日。合作化运动是土地改革运动后的“第二个革命”:“前一个革命阶段的农村阶级斗争,主要是农民同地主阶级的斗争,要解决的农民问题是土地问题;但是在新的革命阶段则主要是农民同富农和其他资本主义因素的斗争,这个斗争的内容,就是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或发展资本主义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要解决的问题是新的农民问题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人民日报》1955年10月18日。毛泽东及中共中央将消灭富农政策上升到战略的高度加以强调。
根据毛泽东的指示,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对合作化运动中富农的动态作了估计,明确规定:“第一,在最近几年内,在一切还没有基本上合作化的地方,坚决地不要接收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加入合作社。只有在那些已经基本上实现合作化并且合作社已经巩固了的地方,才可以有条件地分批分期地接收那些早已放弃剥削和实行守法劳动的原来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加入合作社,以便在集体的劳动生产当中继续改造他们。第二,对于已经加入合作社的地主、富农,根据他们入社以后的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那些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必须坚决开除出社;情节严重的,送交法院惩处。只有那些能够守法劳动的分子,才可以让他们留在社里,继续改造。第三,对于那些被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窃取了各种职位的合作社,必须分别情况,加以清理和改组。第四,解散那些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所组织的假合作社。”《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人民日报》1955年10月18日。
中共中央对富农阶级的重新定性和对富农的强硬政策,加快了合作化的进程。随着合作化运动的加速,“限制富农”政策逐渐演变为“消灭富农”政策,富农经济遭到迅猛打击。1955年10月,中共山西省委公开宣布,全省“土地买卖已基本上停止”、“农民已基本上摆脱了高利贷剥削和私商剥削”,因此全省“基本合作化的地区富农经济已基本消灭”。史纪言:《百分之四十一的农户参加农业合作社以后》,《人民日报》1955年10月16日。随后,全国其他省区也先后完成了“消灭富农经济”任务。
富农及其经济能够如此快地被消灭,显然与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将富农阶级当作“敌对阶级”加以严厉打击有关。农业部长廖鲁言作了这样的阐释:“由于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由于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和粮食、棉花的统购统销等社会主义措施在农村中的推行,这就使富农不得不放弃剥削。同时,他们又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的教育,逐渐认识到加入合作社比不入社有利。这些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因素,就在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中引起了明显的分化。虽然仍有一小部分人继续抵抗和破坏合作化运动,另有一部分人处于动摇观望的状态,但是大部分人已经表示接受改造。”廖鲁言:《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1956年6月17日。
既然富农已经放弃了剥削并发生严重分化,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便采取了“分别对待的方法,把他们放在合作社里面来进行改造”的方针。1955年12月,毛泽东在一份文件上批示:“地主、富农入社,一九五六年是否即照安徽、山西、黑龙江等省的意见办理,即好的许其入社,不好不坏的许其在社生产,不给社员称号,坏的由社管制生产,凡干部强的老社均可这样做。这样做好处很多,但是有一个缺点就是势必逼使那些目前还不愿入社的上中农勉强入社,并且让他们先入社,然后再让地富入社,才使他们面子上过得去。”《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479页。正是根据毛泽东的这个批示,中共中央制定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对富农入社问题做了政策规定。
结语
总之,毛泽东根据新中国成立后具体的政治经济条件,对富农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对富农政策作了相应调整。在土改运动时,毛泽东调整富农政策,从没收富农土地财产转变为保留富农和富农经济政策,以保护农村社会生产力;土改运动后,毛泽东发起合作化运动,主张互助合作运动与富农经济发展同时并举,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政策。1953年后,随着富农经济在农村经济中势力的增强及两极分化的出现,农村“两条路线”斗争日益“尖锐”,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对富农采取了“消灭富农经济”政策,富农阶级成为继地主阶级后的“敌对阶级”和斗争对象。随着合作化运动的迅猛发展和很快完成,不仅富农经济迅速被消灭掉,而且富农作为一个阶级也同时被消灭了。这样,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地主、富农作为农村中的两大剥削阶级基本被消灭,剩下的只是接受劳动改造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集体经济成为中国农村经济的主导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