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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以来农民家庭人口生存条件分析——立足于冀南农村的考察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王跃生    来源:国史网 200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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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以来农民家庭人口生存条件分析土改以来农民家庭人口生存条件分析——立足于冀南农村的考察王跃生1940-1980年代是冀南农村发生重要社会变革的时期①冀南的磁县等县1945年日本投降后即被解放,1946年秋天开始实行土地改革。。其间先后实行的土地改革、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和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与民众生活关系非常密切。本文通过对冀南地区若干村庄民众家庭生活的考察,进一步认识社会变革对中国当代农村人口变动的影响作用。我们在河北省磁县选取了5个具有平原、丘陵和山区不同地理特征的村庄,着重对集体经济时期人口生存条件及其变动进行分析。一、土改后集体化之前农民生存条件的变化土地改革对农民家庭生活影响最大之处在于土地、房屋和主要生产工具的重新分配。在“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①参见张志平主编:《中共中央在西柏坡文献选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思想指导下,地主全部和富农大部分土地被剥夺;富裕中农超出平均水平的多余土地,一部分中农的多余土地,或者动员其献出,或者令其交出。对房屋和大牲畜的处理方式也是这样。贫农、下中农和一部分中农则分得了土地、房屋和生产工具。因而,从生活方式上看,土地改革体现出一种“损肥补瘦”的特征(政策上的表述为“中间不动,两头平分”)。这种情况使没有独立生产条件的农民获得了这种条件,使没有必要生存条件的人具备了养育自己及其成员的能力②按照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说法:通过土改“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适当的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冀南农村的土地分配土地分配基本上以本村人均土地数量为标准。冀南农村多以人均3亩为标准,再视土地肥瘠或水旱地状况上下浮动。土改时的土地分配基本上参照了本村人均土地占有水平,无地农民所分土地的平均水平为3亩。但土改后不同阶级实际人均占有土地是有差别的。西大庄村土改后全村人口1050人,土地28218亩,人均占地269亩。中农以下家庭人均占地在全村平均水平以上。其中中农最高,高于平均水平2565%;而上中农以上家庭人均占地在平均水平之下,富农和地主两类人均占地只有平均水平的6877%5316%。庆有庄村土改时有787人,土地409347亩,人均520亩。除地主和富农外,人均占地都在平均水平之上,其中中农高于平均水平4327%。富农和地主分别为平均水平的9229%6462%,与全村平均水平的差距不如西大庄村大。土改使无地和少地贫农和下中农中多数家庭的人均土地达到和接近土改前中农的土地标准,为其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对土改后直到合作社前这段时间,一般认为是中农扩大时期,或称中农化时期。实际是原有贫农和下中农上升为中农或达到中农生活水平的时期。其结果是有效地缓解了贫下中农出身者因经济条件差对其婚姻、生育造成的制约,饥饿对其家庭人口的生存威胁得以基本消除。可见土改为多数家庭创造了生存条件,成为人口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从庆有庄村的档案记载看,在土改前大的灾荒年代(1942年大旱)中,卖儿卖女或有人被饿死的家庭,都是无地或人均占地275亩以下者。有逃荒经历的家庭比较复杂,其中也有个别占地4-5亩的家庭,但5亩以上家庭很少有人逃荒。诺贝尔经济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指出:事实上,至今还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在某一次饥荒中,一个国家的所有阶层都遭受了饥饿。这是因为不同社会阶层对食物的控制能力是不同的,总量短缺只不过使各阶层对食物控制能力的差异明显地暴露出来而已①参见阿马蒂亚·森:《贫困与饥荒》,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8—59页。。土地改革对农民家庭的影响在于:它把绝大多数人直接与自有耕地的生产活动结合起来,使他们维持生存的条件和能力和以前大不相同了。原来靠雇工和出租土地生活的地主和其他富裕农民,不得不自己耕作。由于土地数量大大减少,他们谋生的压力提高了,因而只有辛勤劳作,才能维持生存②参见按照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雇工和佃农因获得了土地,劳动积极性要比受他人雇佣时高得多。土改前的自耕农民或中农财产变动不大,他们仍需辛勤耕作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土改后农民的生活根据印度学者苏布拉塔·加塔等人的研究:如果农业资源的利用与农场规模真的呈负相关,那么土地的再分配似乎可以实现平等改善和效率提高的双重目标。然而,在某些国家,乡村人口的密度是如此之高,以至于不可能实现这样的理想为每户农家提供足够的土地,以便他们仅依靠农业就可以生活得更好。很简单,由于土地的数量有限,不可能使所有那些在平等原则下要求得到土地的人都能分得一份土地①参见(印度)苏布拉塔·加塔克肯·英格森特:《农业与经济发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5页。。他由此得出结论:在人口十分稠密的国家中,依靠土地改革所腾出的土地面积也许不足于为所有的乡村家庭提供足以维持生计的手段,也就是说,仅仅依靠土地改革不可能彻底消灭乡村失业和贫困②参见同上书,第239页。。而在中国土改运动中,贫困虽不能因此被消灭,但消灭失业的目标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土地的相对平均化分配使无地少地农民能以耕垦自己的土地为生,这实际是他们的就业方式。可以说,土地改革实现了农民谋生和就业的统一,这使多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生存条件改善。由于经济状况好转和社会地位提高,原来处于低层的佣工不仅获得了基本的生存条件,而且婚配问题也有了解决的机会。从阶级登记档案中可以看出,不少土改前大龄雇佣农民土改后娶妻生子。另外,新的婚姻观念的提倡增加了大龄未婚贫民的择偶机会。如一些有守节意识的丧偶妇女在新风尚的影响下再婚,其中有不少嫁给了分得土地的贫雇农。可见,土改不仅提高了农村占人口多数的贫下中农的生活水平,而且带给他们婚姻的机会,特别是为其中大龄男性带来了婚姻机会,解决了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人口生存和繁衍难题。因此我们认为,土改后财富占有的相对平均化促进了贫困农民婚姻行为的实现,使婚姻人口总量增加,进而对人口生育产生影响。对土改前与1966年调查村庄不同阶级家庭人口变动的分析,可以从下面的统计中得到更具体的了解。表1土改后西大庄村不同成分家庭人口变动成份土改前1966年户数%口数%家庭规模户数%口数%家庭规模贫农130684632641482212707102570148下中农31610103334133121775中农168477784812170〖〗996847上中农737881021257227310370468富农157990896002170〖〗10975519地主1910089994682067966648合计19010009861000519300100014631000488资料来源:根据1966年《阶级成分登记表》汇总整理。该表现收藏于磁县档案馆。各个家庭之间养育人口的能力在土改前存在差异,而到1966年则基本上保持在相近的水平。庆有庄的差异比较明显。土改前贫农的家庭人口规模最低,是唯一低于平均家庭规模水平的类别。到1966年成为唯一高于平均家庭规模水平的类别。虽然这种状态与分家频率差异有一定关系,但在同一村落,土改以后和集体经济时代应该不会有很大区别。因而可能的解释是贫农家庭的抚养力增强了。表2土改后庆有庄村不同成分家庭人口变动成份土改前1966年户数%口数%家庭规模户数%口数%家庭规模贫农128776540700422162726756755467下中农53638497607313030429中农14978811462927121119119441上中农51228365609403535389富农95559766561254〖〗4646383地主4242330575627151525合计16510007721000470223100010011000449资料来源:同表1。不少国外学者也承认土改使人口整体生存能力提高的事实。G.罗兹曼说,土地改革释放出了过去变为地租的大量剩余,把购买土地和偿还债务的资金转为穷人消费和国家投资①()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54页。。利皮特也有同样的认识。他说,农业潜在的剩余被统治阶级所控制,只作奢侈性消费,而不去用作生产性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只能随社会革命而产生。中国土改的经济意义是:国家通过革命,从统治阶级夺取了潜在剩余,部分转用于生产性投资,部分用以提高农村社会中贫穷分子的生活水平①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18页。。从冀南地区看,正是通过这种革命,地主、富农家庭失去了维持奢侈性消费的土地,无地少地的贫农家庭因获得土地而增强了生存能力。二、集体经济时代农民生活水准土改后非集体经济在冀南农村维持了近10(19461956)。随着1956年初、高级社和1958年人民公社的建立,集体经济制度开始直接左右农民的生产、生活。()从红薯种植变化看农民生活水平纵观集体经济时代,红薯种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黄宗智对华北近代小农经济分析时指出:甘薯在人们心目之中一向是比“粗粮”还低贱的穷人的食品,农民只有在贫困和人口压力之下才迫不得已用甘薯代替五谷作为主食②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19—120页。。我在冀南村庄访谈时了解到:土改前,至少20世纪三、四十年代,有地农民很少将大块土地用来种植红薯,一般只种很小一部分以调剂食物口味。不幸的是,农村集体经济时期,红薯被大面积种植以解决农民的食物短缺问题。如果说土地改革前红薯只是穷人的食品的话,那么集体化时期农民中已无穷人、富人之分。它是全体社员的主要食品。集体经济时期,不少生产队的秋季作物中约有五分之一的土地种植红薯(另外五分之四分别为玉米、棉花及其他杂粮)。红薯作为口粮分配时5斤折1(5斤红薯折成1斤粮食)。至少从10月收割红薯到春节前的3个月中,红薯是农民的秋季的主要食品。此外,为延长食用期,农民将一部分红薯用专门的工具切成片,放在房顶晒干,存入仓中,待来年春天青黄不接之时,把薯干磨成面(俗称红薯面),做成窝头,作为春季的主食。剩下的红薯则放入约三、四米深的土窖中,随时取出蒸熟食用。这样算起来,红薯被农民食用的时间每年约有4个月,其对集体经济时期人口养育的贡献可见一斑。这种情形一直从20世纪60年代持续到70年代末期,直到土地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前粮食产量增加后才有改观。土改初期,磁县的红薯种植面积很低。以1952年为例,红薯种植只占粮食面积的030%1959年,上升到95%。;1965年,占743%1983年为243%。可以说,人民公社时期大量种植红薯,主要是为了缓解社员口粮紧张问题。冀南地区其他县也有类似情形。临漳县民国时红薯只有零星种植,20世纪50年代种植面积逐步扩大,1958年增至506万亩,60—70年代多数年份在4—6万亩之间。1974年最高为772万亩,整个秋粮(玉米、大豆、高粱、谷子和红薯等)面积中红薯占14%①参见临漳县志编委会:《临漳县志》,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181—185页。。成安县1929年全县种植红薯5顷;1958年为实现粮食生产的大跃进,全县红薯面积猛增到75万亩,在该年秋季作物中210200亩中占3568%②参见成安县志编委会:《成安县志》,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第140—143页。。在集体经济时代,红薯种植增加与市场供应、公粮上交没有任何关系。它完全被作为社员的口粮,种植目的很明确:在这样有限地亩中所获得的高产红薯供给农民,而在其他土地中收获的大量玉米则交售给国家。红薯的地位在集体经济时代(特别是集体经济前期)的提高,表明当时粮食短缺的阴影还没有消除。只有扩大高产“粗粮”作物的种植面积,才能维持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集体经济初期农民口粮占有状况关于集体经济时期农民的粮食占有状况,我们可以看冀南农村的粮食分配统计。1963年,磁县石村公社的11个村庄中每人年均口粮210-230斤有2个队,2502个队,270-290斤3个队,300-310斤2个队,3491个队,3711个队①资料来源:石村公社1963年各大队生产计划表,磁县档案馆藏:永久档。。自留地产量人均可增加30-60斤。即使如此,大部分村庄农民人均占有粮食也不足350斤。另外从分配方式上看,11个村庄中,人分口粮占67%-80%之间,劳分口粮占18%-30%之间,有8个村庄还有08%-47%不等的照顾粮。具体来看,人分口粮70%5个生产大队,80%3个大队,67%-68%有3个大队。基本水平在70%-80%之间。按照公社统计档案,该公社所属村庄绝大多数没有达到人均1斤的粮食水平。冀南农村与全国农村相比,差距不大。1962年全国乡村人均消费粮食321斤,1965345斤②参见国家统计局社会统计司编:《中国社会统计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年版,第76页。。那么,这个标准是否准确?它能满足农民家庭需要吗?可以说,从生产队分配的粮食数量应该没有多大的漏报。而自留地产量统计则有一定出入。据我向一些村民了解,1964年前后西大庄村自留地单产小麦约400-500斤,玉米产量也是这个水平①1999年秋天在磁县西大庄村调查时获得的信息。。即使按亩产400斤算,全年也只有800斤收成。每分地折合80斤,每人二分地即有160斤。从中刨去种菜之地,自留地所得粮食人均150斤左右。社员实际总口粮数应为419斤,自留地所占份额为358%,超过三分之一。这表明,自留地对当时村民生计的维持具有重要地位,在生产队集体经营比较差的地区更是如此。冀南农村在集体经济时代,农民消费以粮食为主,缺少肉、蛋等高蛋白食物。对成年劳动力来说,这种消费结构下1斤粮食并不够。从基本生存角度考虑,红薯成为重要的粮食作物替代品种,由此可增加食物的供应量,缓解口粮不足的状况。粮食分配制度体现出对人口的照顾,而不是向劳动力倾斜。就家庭消费而言,因粮食分配实行人七劳三,或人八劳二,年幼人口多、女性人口多的家庭食物紧张状态将低一些。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以后的粮食分配中,人八劳二的做法在冀南村庄被普遍采用。虽然劳力多的家庭可通过增加劳动量得到工值,获得货币收入,但当时日值多数在3-4角之间,石村公社14个村庄中有9个村庄处于这一水平,占6428%52个,占1429%721个,991个,还有2651个。农民靠劳动挣工分来提高收入的幅度是很小的。根据调查,那些青壮年比例高的家庭,粮食缺口也相对较大,家长只好通过降低食物质量来满足数量需求,即把小麦等价格高的细粮拿到集市上粜卖,再多购进价格低的粗粮,如玉米、高粱、薯干等,以减轻生存压力。家庭人口多、劳力不足的农民则从这种分配方式中得到益处。一个核心家庭只要有12个成年劳动力,维持56口的生存没有很大问题。而土改前的佃农、佣工等贫穷家庭是不具有这个赡养能力的。()集体经济后期农民占有粮食状况由于集体经济初期和中期粮食生产压力一直存在,促使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对制约粮食增产的水利设施加大兴修力度,增加肥料投入,引进优良品种,从而为粮食亩产提高创造了条件。这对改善农民20世纪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的生活水平有重要意义。1976年西大庄村的耕地亩产达到800斤以上。其他村庄也有相应提高。从石村公社的分配表中可以看出:14个大队中,社员人均粮食360-380斤以上者有9个,占5625%;340-350斤有5个,占3125%;最低的为330斤,最高的为412(即西大庄村)。全公社平均水平为369斤。这意味着当地农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这一时期实现粮食增产的意义在于,50年代和60年代高生育率时代出生的人口已经逐渐成年。在60年代中叶粮食分配的低水平状态下,孩子处于幼年和儿童阶段,尚不会对家庭形成生存压力。进入70年代,他们已经长大成人,对粮食的消费需求大大增加,若农村的粮食生产水平还停留在60年代中期以前的水平,粮食危机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也许正因为这种危机的存在,提高了政府对粮食生产的重视程度。因而才有对大寨等种植粮食等先进典型的推广。不过,由此所付出的代价很大。如毁林开荒破坏了生态环境;限制多种经营不仅难于使农民真正脱贫,还降低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等。在传统私有制社会中,人口控制是家庭行为,并且多限于自然方式。不过多数家庭在婴幼儿高死亡率的情况下不必采取人为控制人口的措施。高死亡率既与医疗卫生条件落后有关,也与食物不足、营养不良密不可分。经济条件差的家庭人口增长所受的限制主要是婚姻的失时、将不能养活的子女送人以及采取极端的溺婴行为。集体经济期间,集体组织成为民众生活资料的提供者,保证劳动者及其子女的生存条件是集体组织的最重要职责。尽管粮食分配并不充足,但与土改前相比,集体经济制度下生活资料对家庭人口的硬性约束减少了,人口的生存环境改善了。集体经济时期人口的迅速增长,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如果我国是人口稀少、劳动力短缺国家,那么土改后的休养生息机会将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重要的劳动力资源。实际上,自19世纪初我国人口总量达到4亿之后,作为农业国家,已到了应采取人为措施控制人口的地步。只是由于内地人口向周边地区迁移,扩大了民众谋生的空间,加之19世纪中叶以后直至20世纪中叶之前,连绵不断的各种战事以及与此有关的瘟疫、饥馑等,使人口的死亡率上升,二者的共同作用对人口压力减轻起到了作用。在土地改革和集体经济环境下,高死亡率对人口增长的抑制作用逐渐被消除,生存能力提高,进一步推动了人口增长。因而在集体经济时代,人口压力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业自然经济特征的强化与农民生产、

生活的封闭()集体经济下的自然经济特征集体经济强化了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特征。这一判断和认识,似乎与集体经济性质相矛盾,因为自给自足是与小农经济相联系的,土改前的私有制才是自给自足的“天然”环境。实际上,从与市场的联系范围和程度上看,集体经济时代的自然经济性质更为突出。就职业而言,集体经济时期尤其是在1966-1976年之间,集体经济强调农耕是社员的本业,工商活动受到了排挤。即使在农闲季节,农民也只能从事与农业有关的劳动,如积肥、整修农田设施等。按照政府的要求,集体经济下农民的任务就是生产粮食,满足国家需要(上交公粮)和自身及家庭成员生活所需。工商业等非农活动则不应是农民所为。而且,工农之间、城乡之间存在着森严的就业壁垒。从1955年开始,特别是到60年代后,与集体化、市场控制和严格的户籍制度相联系的强有力的制度机制,将农村居民束缚在他们出生或婚嫁后的村庄。农村获得了极不寻常的稳定。由此中断了清末至民国大部分时期民众在各个区域间、甚至向海外的迁移。这种内卷型模式也是与集体化和人口控制相联系的村庄社会趋于孤立的一个方面①参见Mark Selden:“Family Strategies and Structure in Rural North China”,Chinese Families in the PostMao Era,Edited by Deboran Davis and Stevan Harrell Uni.of California Press,1933,P153.。从生活资料来源看,集体经济时期,冀南农民吃的粮食、蔬菜、油料等,穿用的棉花全部由生产队种植。70年代之前,大部分农民仍穿自己织的土棉布。男性和婴幼儿的土布衣服不低于80%。被褥也主要由土布制做。农民家庭与市场的联系主要是购买盐、酱、醋、煤炭等生产队不能生产的物品。这与传统时代自耕农民的消费来源构成,没有多少区别。如果说土改前的自然经济是家庭自然经济的话,那么土改后或人民公社时期的经济则是集体自然经济。相对来看,集体自然经济既将家庭经济水平平均化了,也将家庭消费水平平均化了。从整体上看,家庭养育其成员的成本降低了。割断与市场联系的家庭,感受不到物价波动对购买力所带来的变化(集体经济时代物价波动很小)。集体经济制度下以家庭人口数量为基础的粮食分配方式,更将人口多家庭的抚养压力降到最低。()自留地在家庭生活中的作用集体经济初期,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初食堂解散后,自留地在村民生活中的意义不可忽视。它一方面满足了农民家庭对蔬菜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农民口粮的来源之一。1961年后,社员自留地的使用受到政策保护。根据当时的规定:社员的自留地和开垦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485页。。自留地一般占生产大队耕地面积的5%-7%,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②同上。。就冀南农村来看,各村自留地份额不一。西大庄村为人均2分,双寺村为15分,庆有庄为37分,曲河为17分。以1963年为例,西大庄村的人均耕地为251亩,庆有庄村为486亩,双寺村为265亩。三个村自留地所占比重分别为797%761%566%。可见,其比例与1961年国家规定的5%-7%的标准是基本吻合的。正如前面所说,公社报表对当时自留地产量的统计并不准确。60年代中期前后一些村庄社员粮食消费中,自留地产量所占份额为358%,超过三分之一。自留地以较小的土地面积获得了较高的产量。虽然集体经济时代名义上的自留地一直存在,但在“文革”开始以后,自留地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不少村庄又由生产队收回改由集体种植(时间约在1967),生产队将收获物分给社员。其份额不及自种水平的50%,对于自留地产量高的家庭所分只及自种的三分之一①1999年秋天在磁县西大庄村调查时获得的信息。。自留地对农民生存意义最大的时期,是20世纪60年代初期。在农村经济困难的环境中,自留地对缓解农民的生活压力起到了积极作用。集体经济时期,农村封闭的生活和职业环境达到中国传统社会的最高状态。与传统时代不同的是,集体经济时代的封闭完全是人为造成的。传统农民在非农领域没有发展机会,只好安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集体经济时代非农领域也需要农民补充进去,但它是在一个严格秩序下进行的,逐级下达招工指标,被录用者则脱离农民身份。可见,集体经济时代的农民(实际不仅农民)不能有复合身份和复合职业。而对绝大多数没有机会进入非农领域的农民来说,生活和职业依然是封闭的。四、人口增长、土地产权与农民居住条件在土改后的10多年里,农民的居住压力并不很显著。土改期间,地主、富农家庭住房的主要部分被分给了贫下中农,并且其赖以增殖财富的土地绝大多数分给了贫下中农,因而一个时期内他们没有新建、改建住房的能力和条件。中农的住房土改时基本未动,短时期内无建房的迫切性。贫下中农在土改中分得了地主、富农等家庭最好、最大、最宽敞的房屋,并且土改前他们的家庭规模普遍较小,不少人在土改后才结婚,短期内没有住房短缺之虞。因而,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冀南农村建房现象很少。至20世纪60年代后期,土改后人口的增长效应开始显露出来。可以说,土改后,普遍的婚姻和生育,死亡率的降低,使家庭人口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家庭原有的住房已经不能容纳日益增长的人口。集体经济时期,社员剩余资金投向主要是房屋。集体经济初期,这种剩余基本上没有,或者非常有限。从生产队的分配状况看,1975年,上述村庄社员尽管口食已不存在问题,但收入并无明显增加。因而建房能力提高有限。建新宅仍是一项需数年积累才能实现的目标。然而,70年代后期这种状况有了变化。如果说70年代末70年代初农村的建房高潮是家庭人口压力推动的话,那么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后则是出于改善住房、多得宅基地愿望的驱使下兴起的扩建住房高潮。按照当时的地方性规定,村民只要有两个儿子,就有资格申请到一块新宅基地,家中老宅只留一户使用。这意味着两个以上儿子的家庭可以得到更多的宅基地。这种现象的出现由以下几个因素促成:家庭人口的迅速增长客观上使原有宅院难以容纳,即时的分家行为(结婚后短期内分家)又加重了居住的紧张局面,无偿获得宅基地的政策(至少在80年代中期以前如此)驱使村民追求对公共资源的占用。可见,对公共土地资源管理的放松减轻了社员的居住压力,进而直接降低了农民家庭生育人口多所产生的生存压力。H.登姆塞茨对共同资源的分析对我们观察农村集体经济时代的住房建设颇有启示:当稀缺资源的所有制是共有的时,排他性和可让渡性都是不存在的。没有人会节约使用一种公共资源,也没有人有权将资源的所有制安排给其他的人①参见H.登姆塞茨:《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载()R.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2页。。集体土地资源实际上是一种集体公共资源,集体中的每个社员都有使用的权利。虽然它不具有可让渡性,但农民一旦拥有,就具有永久使用权。因而社员设法获得这种使用权。尽管集体组织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但从一个较长期的过程看,人人都有能力冲破约束。否则,若只是少数人获得占有的权利,其他人就有吃亏的感觉,因而都会追逐对其占有,乃至出现某种失控局面。五、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集体保障集体经济制度保证了每个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土地改革实际是在原来不变或相对固定的资源条件下,通过分配方式的变革,将改革前多占资源的家庭拉下来,将原来少占或没有资源的家庭提上去,使资源的占有平均化。高级社以后的集体化运动,更是从形式到内容实行全面平均化,由此使社员实现了产品占有的基本均等。就中国而言,集体经济下平均主义分配方式虽然不能使民众生活质量提高,却能使其生存能力得到增强。印度学者辛哈(1975年)对中印两国农业的比较研究中指出:由于实行平均主义的政策,中国现在穷人的食物消费水平比30年代要高得多。同理,可以说中国穷人的生活水平要高于印度,或者中国能比印度更好地承受食物短缺的影响①参见Sinha,R.P.(1975),Chinese agriculture:a quantitative look,J.Dev.Studies,11,3,PP.202—223.转见苏布拉塔·加塔克肯·英格森特著:《农业与经济发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26—327页。。集体经济对人口生存条件的有利影响是:它降低了个人和单个家庭谋生的风险。社员不会为购买生产资料而去借贷,更不会因出售土地失去谋生的基础。()集体经济下对弱势群体的生活照顾从政策上看,集体经济时期政府要求集体组织为村民提供较高的生存保障。1956年制定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者受到教育和年老者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②参见《农业集体化重要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600页。。这一规定在人民公社建立被进一步强调③《农业集体化重要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639页。。从公社期间所留下的档案中可以看到,集体经济时代,政府的照顾政策得到具体而有成效的贯彻。特别是烈军属、五保户、职工家属、困难户等四类人获得了照顾。以西大庄村为例,1963年西大庄村有1336人,在各种名目下受到照顾者有574人,占4696%④资料来源:磁县档案馆藏,石村人民公社1963年度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表,石村公社1963年度粮食产量和社会分配表.。集体经济时期农民的生活保障是由生产队承担的。尽管这种保障是低水平的,但却是有效的。或者说,这种集体保障是低水平的生存保障。但历史上任何时期都难以做到这一点。集体经济时代,以生产队为基础的救济系统要好于历史上任何时期。传统社会政府(特别是汉朝以来)在县这种大的地区范围也曾设立过常平仓、养济院、恤贫院等救济机构,但对一般百姓的直接帮助非常有限。就清代来言,政府曾经设立过救济特殊人口群体的养济院、育婴堂和具有赈灾功能的常平仓等组织。其设置地点集中在县城,很难发挥普遍的功效;多数情形下只具象征性质,如养济院收留的孤老数少者不足10人,多者二、三十人①见拙著:《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研究》,社科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389—390页。。并且在官方吏胥的操纵之下,救济水平很低,且不能一以贯之地实施下去。集体经济下的生产队,是生产、分配和救助结合在一起的组织。其效能之高和运作方式之简便历史上任何时期均难与之比拟。或者说,在平均分配原则下,保障功能(主要是生存保障)基本被生产队履行了。与此同时,国家通过调配方式对歉收和受灾生产队的社员进行粮食等物资的救助,弥补了生产队保障能力的不足。客观地讲,集体经济时期人们的生活水平并不高。但从整体上看,除1960—1962年的大规模饥荒外,集体经济时期并没有发生过全国性的饥荒;尽管当时人们的营养结构和水平远不如现在,但已具备基本生存和繁衍生息的条件。由此我们认为,土改以后,特别是集体经济时代,普遍的婚姻得以实现,生育群体因此扩大,而集体组织带有平均特征的分配形式和提供基本生存保障的措施,使绝大数家庭具有养育子女的能力。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在集体经济条件下,子女的养育成本是比较低的。当然在集体经济之前的私有经济时代,子女养育成本也并不高。但对于那些无地或少地的贫民来讲,抚养子女的压力并不轻。而集体经济时代,人们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主要来自生产队的分配。从这一点来看,集体组织中每个人的经济地位并无很大差异。所以,考察这一时期养育子女的费用时可以不考虑这一点,应主要着眼于生活费用以外的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福利——理想与现实的距离集体经济制度并不一定与平均主义划等号。但集体经济往往带有相当大的共同生产、平均分配的理想色彩,以此避免两极分化产生。集体经济时期,由国家出面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存在的。社员中弱势群体的保障基本上由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自己解决,当然这也是国家的要求。为了显示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国家试图让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起对社员的各种保障使命,特别是生活补助、贫穷救济等福利事业以及部分社会保障职能,如公费医疗等。实际上失业保险也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了起来。农村生产队无权对社员行使开除的权利,农民就业因此也有了保障。对多数在小农经济条件下缺乏生活保障的农民来说,能过上一种衣食无忧的生活是梦寐以求的,因而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对一部分农民是有吸引力的。如果在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初期对农民许以更多的美好承诺,那么不仅农民会踊跃加入,甚至会出现狂热情绪。集体经济时代农民的贫穷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但却基本上消除了饥荒(可以说除1960—1962年外,其他时期大范围的饥荒是比较少见的),从而提高了民众的生存能力,为人口增长提供了条件。阿马蒂亚·森指出:中国在人均食物数量没有明显增加的条件下消灭了饥饿。这是先消灭饥饿,尔后增加人均食物数量的一个典型。饥饿的消失反映了权利制度的变迁,社会保障系统的建立,以及—更为重要地—通过就业保障制度来保障人们能够挣到足以避免饥饿的工资①参见(印度)阿马蒂亚·森:《贫困与饥荒》,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页。。传统时代制约人口增长的重要原因,除了高死亡率外,就是生存条件的欠缺。土改和集体经济解决了这一千古难题。尽管生存条件是低水平的,但已能满足民众基本的食物需求。中国人口大幅度增长,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形成的。结语从人口方面看,土改以后特别是集体经济制度产生了如下结果,1农民的生存保障能力达到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最高水平。当然这种保障是低水平的,并且主要限于以生活资料为主的生存保障。但这种保障对农民来说却十分重要。集体组织有义务使其成员都获得生存条件。由此消除了私有制时代佃农和佣工等贫穷家庭无力赡养人口的窘境。2土改前的传统时代,农业生产是个体农民自己的事,政府只要征收“钱粮”就行了,既不对农民提供服务,也不对农民施加干扰。集体经济时期,政府直接参与对农业的领导,并提供必要的服务。由此在低劳动生产率条件下实现了粮食产量的提高,直接增强了农民家庭抚养人口的能力。3集体经济时代,农民家庭的货币收入是有限的;即使有收入,他们也无生产性投资的条件。农民的收入主要用于生活消费,或在积累多年后改善居住条件。可以说,集体经济时代的农民将全部收入都用来养育人口。农村人口在土改后的迅速增长,虽与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有直接关系,但制度变革使大多数家庭养育人口的能力增强,也是推动区域人口和全国人口增长的动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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