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国史网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重要新闻 | 影像记录 |  国史教育
中国概况 | 人物长廊 | 大事年表
国史珍闻 | 图说国史 | 国史辨析
专题研究 | 理论指导 | 政治史 | 经济史 | 征文启事 | 学 者
学术争鸣 | 学科建设 | 文化史 | 国防史 | 地方史志 | 学 会
论点荟萃 | 人物研究 | 社会史 | 外交史 | 海外观察 | 境 外
特别推荐 | 文 献 | 统计资料
口述史料 | 图 书 | 政府白皮书
档案指南 | 期 刊 |  领导人著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机构 >> 国史年会 >> 历届年会论文 >> 第二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安徽农村税费改革实践与意义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胡卫星    来源:国史网 2009-06-28
  字体:(     ) 关闭窗口

  二、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践与成效

  中央明确强调,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赋制度,稳定农村发展环境。因此整个改革试点过程,安徽全省上下坚持贯彻“减轻、规范、稳定”的指导思想。所谓“减轻”,就是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赋水平,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真正减轻农民负担。所谓“规范”,就是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将农村的分配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为遏制住方方面面向农民乱收费提供制度保障。实行税费改革后,广大农民照章缴税,政府依法收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任何部门再也不能巧立名目,搞没有法律依据的乱收费。所谓“稳定”,就是在减轻农民负担和规范农民税收的行为的基础上,使农民的税赋水平长期保持相对稳定,农民能够休养生息,更好地发展农业生产和改善生活。

  两年来,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内容丰富、政策性强、富有创造性。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多年来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和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取消屠宰税;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收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的征收办法。在试点过程中的具体实践操作是:

  (一)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取消沿袭多年的按照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农村中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取消所有面向农民的各种政府性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三)取消屠宰税

  停止征收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要一律停征。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向农民收取屠宰税。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到目前安徽的农业基础设施仍较薄弱、建设任务重,安徽省委、省政府决定全省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0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最高分别不超过7个和13个,2001年不超过5个和10个,2002年不超过4个和6个,2003年起全部取消。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设。投劳任务较少的地方,可在税费改革开始时一步取消。“两工”取消后,村级范围内兴办水利、修路架桥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合同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对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对于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各级农业税征收机构建立相应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2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常产以1998年前5年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3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考虑到地域条件的差异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别,农业税税率继续实行存在多年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贫困地区农业税税率从轻确定。各县(市)区农业税的具体计税常产、计税税率和农业税征收任务,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分类测算到乡(镇),并落实到农户或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按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根据国家农业特产税的统一政策,以及安徽省农业特产品集中产区和山区、库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原有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征税的办法,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道环节征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耕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应在生产环节纳税的农业特产品。其应纳农业特产税税额小于农业税税额的,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只征收农业税;大于农业税税额的,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税。严禁两税重复征收。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当代中国研究所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20023317号-2
    地址: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8号
    邮编:1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