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
在安徽全省开展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面向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实行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践,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
我国是在农业合作化以后开始征收农业税的。按1959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从20世纪五十年代至今,农业生产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作为农业税计税标准的常年产量没有相应调整。根据测算,农民承担的农业税实际税率下降很多,已由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15.5%降至九十年代的2.5%。但税外收费的内容逐渐增多,以至演变成了“农村税费”的复合概念,农民负担也因此不断提高。
这次安徽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提高了农业税率(全省最高不超过7%),并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村提留和乡统筹,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征收,最高不超过改革后农业税的20%。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每年收取,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农民自主决定,且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过去那些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均被农民拒之门外。农民负担由乱而规范,有法可依,真正实现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分配关系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农村税费改革对增加农民收入效果明显
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第一年,农民的减负率达到31%,平均每个农民因税费改革增收60元以上。改革后,农民普遍感到农业综合成本降低,实际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加,使他们由原来的收入“所剩无几”,变为有能力进一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长此下去家庭经营将进入良性循环,对提高收入有明显促进作用。
(三)农村税费改革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改革
近年来,农村中突出的问题是农民负担重和农村基层政权日益膨胀。由此引发了干群关系紧张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由税费改革而引发的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体制改革、乡村干部的分流、撤乡并村、债务处理等均列入了改革的范围。安徽试点开始以后,省委、省政府就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农村税费改革这条主线部署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措施,陆续出台了20多个配套办法,对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减轻村级负担、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清理和取消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等作了严格规定。积极推进了乡镇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与农村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完善与农村经济基础适应的上层建筑。
(四)农村税费改革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民负担越来越重,一些农民为此上访、冲击县乡政府机关,甚至发生了一些不该发生的恶性事件,严重妨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安徽农村税费改革,为农民负担减轻展示了良好前景,这项改革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烈拥护,也激发了他们纳税的积极性,融洽了农村干群关系,有效地化解了农村中的各种矛盾,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五)农村税费改革提高了农村基层干部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在税费改革前,农村基层干部长期处于“进百家门、收百种费、挨百家骂”的窘境,没有时间、精力和积极性研究当地经济发展问题。税改后,税费收取方式采取“三定”征收,即农民定时、定点、定额上缴,规范了征管程序,缩短了农业税的征收时间。基层干部有时间和精力与农民一道共商发展大计。现在安徽的乡镇干部正忙于帮助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和找市场,与税改前的基层干部工作状况有了明显的不同。
注:本文系安徽省社联2002年资助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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