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的恢复首次打破了“大一统”的传统金融体制格局。此后,与中国人民银行转变为中央银行同步,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建立或恢复。四大银行各司其职,初步形成了一个专业银行体系。1979年恢复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托投资公司。1982年城市信用社设立。1984年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分家。1986年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1990年证券公司设立。1990年设立股份制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等。在过去的20年间,中国金融机构从“大一统”的央行体制逐步过渡到金融机构多样化,意味着金融业从一国一行无风险、无竞争、无市场走到竞争性的、金融风险加剧的多样化体系。
2 1985年中央银行体制确立,但是实行的货币政策还是计划性的,国家对贷款规模进行控制,对利率进行管制。
3金融市场发展起来:形成了资金市场(同业拆借)(1984年)、股票市场(1990)、国债市场、外汇调剂市场(1985),企业发行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商业票据,形成债券回购市场(1992)。
4外汇改革:实行汇率双轨(官方汇率与调剂市场价格)制,发行外汇兑换券,实行现汇留成,创汇补贴。
5金融工具(业务)多样化:除传统存贷款、汇款之外,各种金融业务都实行金融工具多样化(除金融衍生产品外)。
6对外资银行开始开放。
到1992年底,除中国人民银行外,还有4家专业银行、9家全国性和区域性商业银行、12家保险公司、387家金融信托投资公司、87家证券公司、29家财务公司、11家金融租赁公司、59000家农村信用社、区域性商业银行和3900家城市信用社对外资银行开放。此外,还有225家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302个代表处和98家经营性分支机构,累计发行有价证券5693亿元,同业拆借资金年流量2000亿元,社会存款23489亿元。
这一时期中国金融改革的特点是:摸着石头过河,实行双轨制,坚持国有制、市场化,从单一国家银行体制过渡到以中央银行为领导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制。在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高速发展,为适应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和多种信用工具不断涌现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搞活金融,发展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制度创新,并努力探索和改进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式。除了改进计划调控手段之外,逐步运用利率、存款准备率、中央银行贷款等手段来控制信贷和货币的供给,以求达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稳中求活的效果”,在制止“信贷膨胀”、“经济过热”、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初步掌握了运用货币政策调节经济的能力。
(二)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第二阶段:1993-1997年
1992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的经济体制进入了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新阶段,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和金融的蓬勃发展,中国金融业面临如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系列紧迫问题。1993年7月,国务院决定加大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推出了金融、财税、投资、外贸和外汇五大体制改革方案。1993年11月,全国经济工作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因此,本阶段改革的背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建立,以及1993年底国务院下发关于金融改革和外汇改革的两个文件。
11994年开始了国有四大专业银行的商业银行化改革,并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政策性、商业性银行分开,标志着国有银行政策性业务与金融性业务开始分离。
21996年银行间货币市场统一。从1979年7月建立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市场到1997年4月开放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我国逐步建立了同业拆借、交易所债券回购、银行间债券回购、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等多个子市场。
3外汇体制改革推倒重来:1994年1月1日,宣布国家外汇挂牌价和市场外汇调剂价并轨,实现了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取消外汇留成,实行银行结汇制和售汇制;取消外汇调剂市场,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汇率并轨,实行单一汇率制,建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结束了长达四十多年的国家垄断的汇率制度。1996年12月,我国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规定,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完全可自由兑换。货币市场统一和外汇体制改革是金融改革最明显的两个方面。
4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有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成立。
5加快股票市场发展:建立地方证券市场30多个、基金50多家、债券回购市场3家,证券公司发展到85家。但证券公司大多由央行分行的下属机构改变而成,如“天同证券”。
6信托投资公司整顿。
7国有商业银行统一法人、统一风险管理。
8相继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金融法规,逐渐走上了“以法监督”之路:1995年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票据法》,金融法制建设加快,形成了中国金融体制的基本法律框架,标志着中国金融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国金融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9进一步严格限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务,开始实行严格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宣告成立。1993年10月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如银河证券公司的成立就是在此基础上建成的。1996年,人民银行全面清理了商业银行所从事的非银行业务,并通过改制、出售、脱钩的方法处理了商业银行所办的经济实体。
10在货币政策方面,199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同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正式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体系和制度逐步完善。同时,货币政策的操作手段逐步由过去的以贷款规模直接控制为主,转变为以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基础货币为主,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也逐步得到强化。
到1997年底,金融市场日趋完善,初步建立了以人民币为交易标的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交易网络和以外汇为交易标的的全国银行间统一的外汇交易市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市场稳步发展,中央银行已公开市场操作,取得初步成效,股票市场发展迅速,交易活跃,在沪深两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有745家、股票市值17530亿元。在境外上市的公司达42家(有H股、N股、S股)。债券市场特别是国债市场快速发展,商品期货交易也形成了一定规模。
(三)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第三阶段:1998-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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