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15项重大措施,明确了跨世纪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方针、目标是:到2000年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1998年3月,朱基总理在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庄严宣布,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要在三年内基本到位。由此,中国新一轮金融体制改革开始启动。
此次改革的背景是1997年11月召开中央金融工作会议,19号文件下发,亚洲发生金融危机。改革的主题是整顿金融秩序、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1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作出重大决定,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0家,在全国建立9个跨行政区分行(如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即主管山东、河南两省业务)、328家中心支行、1828个县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新的管理体制从1999年1月1日开始运行。
2 1998年6月组建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垂直化。
31998年12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宣告成立。它的成立不仅表明我国保险业有了自己独立的监管机构,同时表明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已经形成,即人行不再监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而分别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监管负责。1998年底,各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彻底脱钩。
4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组织和存款保险制度。1998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部撤销。
51998年以来,在原有的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了城市商业银行。这一改革过程已基本完成。
6继续国有商业银行改革。1999年注资2700亿,成立四个AMC(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部分不良贷款,剥离14万亿NPL(不良资产)。
7整顿规范中小金融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1998年关闭城市信用社、少数资不抵债的信托投资公司(如广东国投破产)。
8关闭地方证券市场、基金,整顿期货市场。国务院在充分积累了金融退出机制的经验上,于1998年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1998年12月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9货币政策改革。1998年初,取消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现由直接控制向间接调控转变。1998年3月,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将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存款账户合并为准备金存款账户,并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交易,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国库券发行利率已经招标形成。银行间同业利率已经放开。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浮动幅度已经扩大,利率上下浮动幅度为百分之三十到五十。境内外币的贷款利率与国际实现了接轨,从2000年9月21日起改革外币利率管理体制)。建立货币政策决策议事机制,1998年发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10 1999年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允许其在中国境内所有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2001年12月,国务院正式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2月1日正式实施,以保证金融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以及金融业对外开放承诺相一致。到2001年底,我国共有政策性银行3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4家,其他商业银行10家,住房储蓄银行2家,城市商业银行88家,非银行金融机构328家,农村信用联社2367家,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191家。金融机构的种类开始增多,金融服务向多样化方向发展。预计“十五”时期,货币供应量每年增长13%-14%,人民币贷款增加8万亿元,可用于贷款的外汇超过1500亿美元。本阶段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速度也很快。从1979年中国允许外国银行设立第一个代表处(日本输出入银行北京代表处)开始,经过二十三年多一点的时间,我国现在已有外国银行的分行、独资与合资银行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390多家,其中外国银行分行及独资、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就有185家,总资产380多亿美元,占我国外汇贷款的40%。虽然它们在我国金融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仅占2%左右,但外资银行已经是中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二十多年来的基本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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