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私营经济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时期(1987—1992年)
经过几年的“等一等,看一看”,通过一些地区的实践,全国上下多数人对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逐步达成了共识,党和国家也在重新认识新时期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对私营经济加以肯定,并开始了对其管理监督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1987年1月,中共中央在《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表明,它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一种补充形式,对于实现资金、技术、劳力的结合,尽快形成社会主义生产力,对于各方面提供就业机会,对于促进经营人才的成长,都是有利的。”党的这些政策无疑打消了人们对于发展私营经济的顾虑,促进了我国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同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进一步阐述了发展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要,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补充。报告并提出,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他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一部关于私营企业的综合性的基本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条例》具体就私营企业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界定私营企业的标准、如何对私营企业进行管理,等等。就这样,党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管理逐步被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此后,私营经济的发展有了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法律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发展的盲目性和市场的无序性。由于受到国家经济政策紧缩的影响,再加上私营经济过快发展所暴露的问题,从1989年开始,党和国家对私营经济进行了治理整顿。同时,私营经济的发展速度放缓。
(三)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时期(1992年至今)
在这一时期,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更趋于理性化;私营经济的发展有了更加成熟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1992年春邓小平视察南方时发表重要讲话,回答了我们前进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惑,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并且在全党取得共识。讲话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这个讲话,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正确看待私营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上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同年秋天,中共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发展的方针,并进一步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此后,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对私营经济的管理制度体系,并尽可能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同时,一些地方领导也逐渐认识到,私营企业已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陆续做出加快发展的决定,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从而促进了私营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现阶段我国私营经济发展的新情况,适时地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修正案宣布并肯定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环境。
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党对一些重大理论问题的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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