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党对一些重大理论问题的正确认识
从私营经济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私营经济发展进程中的每一次大的突破都离不开党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认识上的突破。党对新时期私营经济认识的重大突破源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认识的新突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实现了对社会主义认识的新突破,为私营经济在现阶段的存在提供了理论依据,并指明了发展方向。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私营经济的存在
纵观新中国成立后50多年历史,我们不难看出,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阶段的认识直接关系到私营经济的兴衰。在1956年1月召开的知识分子问题会议上,毛泽东鉴于当时社会主义改造在我国已取得决定性的胜利,第一次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尚未完成的思想。他在《一九五九年夏季的形势》一文中进一步强调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还未建成,主要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还很不充分。应该说,党在当时对我国经济落后的面貌是有实事求是的认识的,并由此提出了对待多种经济成分特别是发展私营经济的一些可贵思想。在1956年召开的中共八大上,陈云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即国营和集体经济是主体,个体经济是补充;计划生产是主体,自由生产是补充;国家市场是主体,自由市场是补充)的正确主张。遗憾的是,这些思想未能变成政策付诸实践。我国在经济建设中急于求成的错误,把一切在社会主义生产力不发达阶段可以存在的多种经济成分加以排斥,将城乡残存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视作“资本主义尾巴”统统割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并开始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进行了新的探索。1979年3月,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指出:“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就是我们的中心任务。”此后,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逐步有了明确的认识。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1982年,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的论断。1986年9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决议指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和竞争,而且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这就为私营经济的合理存在与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大,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并指出正确认识这个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初级阶段的理论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十三大报告指出,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决定了我们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在初级阶段,为了摆脱贫穷和落后,我们尤其要把发展生产力作为全部工作的中心。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应当成为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层次多、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相适应,我们必须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结构。由此决定了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也就是说,新时期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以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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