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其诞生的那天起,就始终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如此。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可大体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1恢复发展阶段(1976年—1990年)。“文革”结束后,民族区域自治工作进入了恢复发展阶段。这一时期,不但全面恢复了民族工作机构,而且重申了过去行之有效的各项民族政策。邓小平同志主持中央工作后,中央在民族问题上拨乱反正。在中央的指导下,从1980年3月到1984年3月,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强调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尊重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建设。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也反复强调党和国家要坚定不移地实行这一制度。1980年8月,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邓小平同志就重申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81年6月,在邓小平同志的主持下,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这是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总方针,表明了我们党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态度。1987年10月,邓小平同志在同来访的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总书记卡达尔谈话时,明确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说:“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从而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邓小平同志认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发展问题。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思想,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既要表现在政治方面,更要使这个制度焕发出实实在在的经济内容。因为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的。少数民族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经济上的好处就是使全国各族人民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加快发展,提高生产力水平,使各民族共同繁荣。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优越性。所以,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观察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好坏,主要是看那个地区能不能发展起来。显而易见,在邓小平同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核心内容是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这也是他一贯倡导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在民族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在实际工作中,中央十分注意解决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从1978年起党和国家恢复了各自治地方逢五或十(后改为逢十)举行庆祝活动并由中央组团祝贺的惯例。1979年7月,中央决定撤销1968年7月中央关于变更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的决定,将“文革”中划出去的东三盟(呼伦贝尔盟、哲里木盟、昭乌达盟)、西三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重新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恢复了其1969年前的区划。这一时期,其他一些被撤并的自治地方也得到恢复,还对一些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和建制进行了的调整。如1987年海南建省后,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了海南黎族自治州,将原州属各黎族苗族聚居的县分别改建成7个自治县。
1982年《宪法》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走向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同时也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从《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到1990年,我国又新建了51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满族、畲族、布朗族、仡佬族等民族的自治地方都是新增的。至此,我国适于建立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基本上都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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