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952年底,被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土地改革、城市民主改革、调整工商和“五反”运动取得了伟大胜利,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这时,明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已变得刻不容缓,否则就不能统一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思想,就不能制定正确的政策和策略。经过3年的思考,到1952年底毛泽东初步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思路,但当时还没有完整的表述。1953年6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听取李维汉关于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若干问题的汇报时,吸收和总结了不少正确意见。8月,他在给周恩来一个重要批示上明确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十年到十五年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不要脱离这条总路线,脱离了就要发生‘左’倾或右倾的错误。”毛泽东在这里解决了三个问题:第一,党在过渡时期有自己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第二,过渡时期的时间在中国要有十年到十五年或更长一些时间;第三,要进行并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由此可见,党中央先前的先工业化后改造的思路已转变为工业化与社会主义改造同时进行。以后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充实,总路线的表述更加完善。党的七届四中全会正式批准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从1953年开始逐步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国家的唯一经济基础。
因此,总路线提出后,实质上改变了党中央原来的设想和计划(先工业化后改造)。对此党内出现了分歧意见。中央一些领导同志仍然坚持原来的设想,他们认为:当时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条件远未成熟,应该在新民主主义条件下,使我国由农业国变成工业国之后,再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因而他们认为应该“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确保私有财产”。毛泽东批评了这种观点。毛泽东指出:“他们没有懂得革命性质的转变,还在继续搞他们的‘新民主主义’,不去搞社会主义改造。这就要犯右倾的错误。”“‘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的想法,是不符合实际斗争情况的,是妨碍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的。”
围绕着是先工业化后社会主义改造,还是二者同步进行的问题,党内产生了明显分歧,发生了如下一些原则争论:
第一,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国家如中国,有无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必然性。持“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观点的同志强调,在当时的中国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没有客观必然性,也有悖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的理论。而毛泽东及党中央多数人认为,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中国当时已具备社会主义改造的客观必然性,同时也不违反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中国没有经过一个独立的资本主义社会,这使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会碰到更多的困难。但是这不能否定中国在当时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客观必然性。列宁指出:“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这就是说,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并不排斥个别国家在特殊情况下越过某一社会形态的可能性。同时,马克思主义虽然强调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的物质生产力在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他们也并没有否定过在落后的国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可能性,相反,他们倒是认为“我们无须等到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后果到处都是以极端形式表现出来的时候,等到最后一个小农都变成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牺牲品的时候才来实现这个变革。”“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像在西欧大陆各国那样农民甚至多少还占居多数的地方,凡是农民没有消失,没有像在英国那样为雇农所代替的地方”,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列宁则说得更明确,“我们为什么不能首先用革命手段取得达到这个一定水平的前提,然后在工农政权和苏维埃制度的基础上追上别国的人民呢?”因此,“我们要毫无畏惧地向社会主义迈进”,“害怕向社会主义前进是卑鄙的行为,是背叛无产阶级的事业。”生产力水平对于实现革命转变具有决定意义,但并不排斥在某些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国家也可以发动无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并运用政权的力量将发展生产力与实现革命转变结合起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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