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阐明,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有可能发生社会主义革命,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在当时一定要进行社会主义革命。这实际上涉及到怎样看待和评估中国当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生产力基础。首先,历史地看,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刚刚产生时,它与所依存的生产力水平本来就不匹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建立之初所依存的生产力与封建社会末期的生产力没有性质上的区别。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建立之后,它才促进生产力发展到大机器生产的水平。既然如此,社会主义也可以在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上建立并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迅速发展生产力;其次,对生产关系与生产力“适合”与“不适合”,不能作形而上学的片面理解。任何一种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来说,是一种矛盾关系,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既适合又不适合,既相适应又相矛盾,这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普遍规律;在这种矛盾运动的不同阶段上,当适合是主要的,不适合是次要的时候,就不应该从性质上改变这种生产关系;当不适合是主要的,适合是次要的时候,如果其他条件具备,就应该从性质上改变这种生产关系。我国当时的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就是这种“不适合是主要的,适合是次要的”生产关系,因此对这些生产关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再次,不能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设想的社会主义与当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水平联系起来,从而得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条件远未具备的结论。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设想的社会主义是以19世纪70年代世界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为依据的;又次,要从宏观上在国民经济总体方面把握生产关系是否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当时我国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生产力水平是很低的。但若将个体农业、手工业的生产力放在全国生产力这一大系统之中,个体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力就可能在重工业的帮助下迅速发展。因此,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关系的变革不仅受本部门生产力的制约,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受轻工业、重工业等部门生产力水平的影响,从而也就间接地受这些部门生产关系变革的影响。建国后,通过没收官僚资产阶级和征收征用帝国主义在华的企业从而由人民政府控制的这些经济实体的生产力水平较高,当它们变成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后,就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起巨大的推动和保证作用;最后,上层建筑特别是国家政权对生产关系的巨大反作用。这一点在新旧社会更替时表现得最为明显。在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社会时,资产阶级利用国家政权摧毁了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并确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之后,这个政权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就更具有决定性作用。
那种认为当时我国毫无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生产力基础的观点是欠妥的,它既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也不符合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土改后,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但由于缺乏资金、农具及其他生产资料,生产上仍然十分困难。特别是以一家一户为独立单位的农户,无力抗御自然灾害的冲击,卖地破产的农民不断增多,两极分化日趋严重。据1953年调查,中南地区35个乡土地改革后被迫出卖土地的农民约占1%~2%。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组织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农村有可能又回到土地私有制关系中去;小手工业者也同样存在着与农民一样的情况;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在解放后仍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具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成立时;前者是主要的;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其消极作用逐步上升为主要的方面。因此,党中央在当时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完全必要和十分慎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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