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拨乱反正,民主法制谱新篇
历史遗留给邓小平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可怕混乱”。1980年8月,邓小平接受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采访时,法拉奇问:“我看不出怎样才能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邓小平回答:“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这一问一答与1945年毛泽东同黄炎培先生就兴衰“周期率”及民主问题的问答十分相似。几乎是同样的问题,回答也基本一样。所不同的是邓小平不仅强调民主,而且十分强调法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鉴于十年“文革”的惨痛教训,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在这里,邓小平突破了毛泽东关于“民主归根结底只是一种手段”的观点,明确指出民主既是手段又是目的。同时邓小平还特别强调民主和法制的联系,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民主与法制是统一的,没有民主的法制是专制,没有法制的民主只能是虚假的民主。
通过科学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法制建设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邓小平对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决策,使依法治国的思想得到进一步落实。从总体上看,突出地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提出了以法治代替人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为依法治国树立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邓小平十分重视民主法制的制度建设,这是他的民主法制思想中最具闪光点的地方。在一段时间内,我国因体制和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给党和国家所造成的损失,导致集体和个人所犯的错误,要比领导人思想、作风、品质方面的问题严重得多。邓小平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就是说,人治现象的产生虽然与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一定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制度约束力的有无与强弱。
因此,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后率先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还坚决反对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反对把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视为“违法”,主张改变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的现象。这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根据这一思想,邓小平把以法治代替人治作为中国改革的重要目标,他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二,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要法制化的论断,继承和发扬了毛泽东同志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光辉思想,从而阐明了“十六字方针”。
邓小平一方面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另一方面又进一步提出要把人民民主专政与法制建设相结合。它意味着民主要法制化。他强调指出:“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首次全面系统地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既简洁明了,又科学完整。
邓小平针对过去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提出了依法专政的思想,即把阶级斗争和与对一切犯罪分子的斗争纳入法治轨道。他说:“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搞政治运动的办法,需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要按照法律,对这些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进行严肃处理。”并号召“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第三,确立了执政党的执政方式主要是依法管理的原则,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并强调由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