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依法治国,开启法治新时代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了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并在依法治国、市场经济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加速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它主要表现在: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解决了国际共运史上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治理的方式问题,为科学社会主义做出了重大贡献;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使依法治国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次质的飞跃。江泽民遵循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首次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观点。他说:“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中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又说:“我们正在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新的经济体制必然要求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因此,我们一定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努力建立和健全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制体系。”“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此,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据统计,从1993年到1998年3月,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及有关法律的决定就有118件,国务院和全国各地还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99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一些重要的基本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得到重新制订,许多制度更为科学完善,也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将“发展民主,加强法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提到了全党面前。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实践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特别是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我们国家的指导思想。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意义是极其深远的。因为:
第一,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一再强调:“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江泽民坚持了这一基本方针,十分重视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问题,多次就这一问题发表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他在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一书所写的序言中指出:“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
第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以发展民主为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二者互为条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以发展民主为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以健全的法制为保障。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前提,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程度制约着社会主义法制完备化的程度。我国的实践证明,什么时候社会主义民主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取得明显成效;什么时候社会主义民主遭到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也随之遭到践踏。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文化大革命”那场破坏民主和法制的浩劫了。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它要求将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关于民主生活、民主结构、民主形式、民主程序的内容,用具体制度和法律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制度上、法律上的完备形态,以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性和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破坏和侵害。正如邓小平指出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坚持并进一步阐述了这一思想。他认为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第四,实现安定团结、廉洁高效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是民主与法制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实现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
第五,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据统计,到1997年底,包括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有321个,国务院制订了770多个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订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是也要看到,还有不少法律没有制订出来,特别是加入WTO后,不但要修改一些法律,而且要制订一些与世贸组织相接轨的法律法规。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这个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完备的法律体系。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这是一条规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必将不断开创新的美好境界。然而,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与法制也愈发展。我们国家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规律,不断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发展,使它在21世纪的中国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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