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理论,还是我国政治发展的实践都表明,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一是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国家协调与农村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村民自治的发展必然产生国家通过什么力量来维系与农村社会关系从而保证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的问题。显然,在当代政治结构中,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途径是充分发挥动员和维系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加强在农村中的基层党组织,强化党对农村事务的领导和参与,在保障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保障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有效协调。二是农村基层党组织是村民自治发展的重要政治力量。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农村社会个体,其直接动力是农村社会个体的自主性发展和相关利益的维护。但是,农村社会个体结构多元,社会结构仍处于松散型,自治组织和自治活动要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发展,就需要有一个主导性的力量。在我国农村社会和政治结构中,这个主导性力量就自然地落到了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内在要求。
从村民自治产生和得以全面实施的进程看,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过程,也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支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推开,动摇和瓦解了农村原有的社会结构和组织体制,许多村级组织软弱涣散,农村在政治、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面临失控的危险。面对这一新的情况,思考如何用一种最有效的方式对农村进行管理,是党和国家决策层关注的问题。就在这时,全国第一批村民委员会在广西自治区的罗城出现了!当村委会出现的消息传到北京,立即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极大重视。1982年宪法修改案中,把“村委会”这一当时与人民公社体制有别的组织形式写入根本大法。1984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111条明确规定了村委会的性质、任务、机构设置、选举等有关内容,从而进一步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24日,国家主席李先念宣告《村组法》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如同任何新事物的产生发展一样,村民自治制度试行到全面实施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1988年特别是1989年政治风波后,对村民自治的质疑一度达到顶点。有人指出:废止《村组法》建立村政权;建立村公所取代村委会;实行村公所与村委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修改《村组法》,把乡政府同村委会的指导关系改为领导关系;还有人认为村委会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产物。对上述问题,党内也引起了激烈争论。在肯定还是否定村民自治的关键时刻,党的最高决策层再次表态加以肯定。1990年,由中组部、中央政策研究室、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在山东莱西召开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座谈会并达成共识。中共中央批转了这次会议纪要(即中共中央1990年19号文件)。莱西会议使几经夭折的村民自治转危为安,继续试行。1998年11月4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第9号主席令,向全中国全世界公布了《村组法》,并即日起在全国农村正式实行。
总之,村民自治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最早起始于农民的自发创造,后来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村民自治制度得以确立并逐步走向成熟。可以说,没有党和政府的极大支持和关注,就没有村民自治制度的顺利实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也不可能像今天一样取得如此可喜的成就。
二、坚持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面临的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