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面临的困境
如上文所述,农村基层党组织包括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就目前党在农村的领导作用看,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仍继续得到坚持和加强,而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的体现和贯彻在推行村民自治实践中却面临种种困境。
(一)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体制困境
当前,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关系紧张已成为农村发展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有:
1村支部包办村务,使村民自治功能弱化。由于原有体制上的弊端和惯性,特别是对现有制度规定的理解不同,有的村党支部书记、特别是一些资历较深的老支书认为,既然村支部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就意味着村支部管理一切村务,否则领导核心作用就无法体现,党的领导就有被架空的可能,就是不要党的领导。持这种观点的村支部主要成员,自然紧紧抓住村中大小事权,导致村民自治功能弱化。
2村委会强调自治,村支部放弃领导。与前一种观点相反,有些村民和自治组织成员认为,党组织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做思想工作,搞好党组织自身建设就行了,“土地分到户,不要党支部”。它反映出目前农村相当一部分村民对党组织的接纳和承认程度。有一组调查材料显示,当问及村民村“两委”的哪个组织作用应该发挥得更充分时,有80%的被调查者认为,村委会的作用应该比村支部大,村委会代表村民管理村务,村支部只要管好村里那几个党员就行了。另一方面,部分村支部主要成员思想上存在“退二线”意识,工作上采取放任自流,在矛盾面前消极避战,主动放弃对村级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
3各自为政,相互对抗。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村委会以“自治”为借口,片面强调对村民负责,不服从村支部的领导,甚至在工作中违反政策。另一方面,村支部却片面强调领导核心作用,支部书记独断专行,把村委会当作摆设,甚至完全代替村委会的工作,从而使村民自治流于形式。“两委”在工作中明争暗斗,有的甚至公开化。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某村,村委会主任撬开村会计的抽屉,拿走村委会的印章。特别是在“两委”强弱相当的情况下,对立情形更为严重。为了排斥异己,有时双方竟不惜采取一切手段,煽动村民,制造矛盾。
据笔者对浙江省丽水市某镇24村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前“两委”关系总体协调与合作的占被调查统计的29.2%,村支部独揽村务的占33.2%;村委会强调自治、村支部又主动放弃领导权的占8.3%;“两委”各自为政的占33.3%。
农村两委关系不顺甚至紧张,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认识上的误区。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推进,各级组织和村民对自治活动的认识虽有很大的提高,但因历史的现实的和主观的原因,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村民自治就是村委会说了算、村民说了算;而有的村支部成员却认为村支部必须“领导一切”;如果从个体因素分析,有的村支部主要成员在以往的村务活动中有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害怕村委会主任上台后抓住不放,就故意孤立、架空村委会主任,不让村委会主任插手村里的事务;有的村支部成员和村委会主任本来就有矛盾,村委会主任上任后,矛盾更加突出;也有的村委会主任竞选的目的不正确,当选后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为自己或本宗族的人谋取私利。凡此种种,就使村支部和村委会在认识和实际工作中走向了两个极端:村支部借口加强党的“绝对领导”,包揽村里全部事务;村委会则片面强调“村民自治”,不服从村支部的领导。
二是制度安排上的困境。制度是对行为准则的一种规定,要求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工作条例》中虽明确规定,村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但究竟如何实现“领导核心”的作用,哪些是“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都没有作出相应的、具体的规定。《村组法》虽然在第三条规定了村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但在关于村委会职责的规定中,几乎又包括了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这种体制设定和职能划分的模糊性和重叠性,管理事务的交叉性,不可避免地造成理解上和实际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如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要“积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村组法》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支部对村委会和其他村级组织如何进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以何种方式实现领导核心作用?对于一个具体的村庄来说,什么样的事情应该由村支部决策;什么样的事情应该由村委会决策?决策的程序如何实施?如何体现村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出现问题甚至导致失误以后应该如何追究责任?等等这一切都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必然造成“两委”关系的摩擦甚至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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