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三次修改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在近半个世纪中,曾被三次修改五次修正。
1. 1975年的第一次修改
1954年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我国逐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由于“左”的错误,从1957年反右斗争发生扩大化问题开始,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文革”期间,毛泽东错误地制定了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并且这条错误的路线在中共“九大”、“十大”上得到了肯定。
“左”的错误的影响,使庄严的宪法几乎完全失去了作用。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例,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到1965年第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上按期举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从1953年到1963年先后进行了五次选举,也基本上是按时进行的。但是,1966年“文革”爆发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十年没有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也十多年没有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重大损害。
为了适应“文革”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需要,从1970年开始,我国着手对宪法进行修改。1970年3月8日,毛泽东提出召开四届全国人大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同时提出了改变国家体制,不设国家主席的建议。次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遵照毛泽东的意见,开始了修改宪法的准备工作。同年8至9月召开的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专门讨论了修改宪法的问题,就是否设国家主席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最后基本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1975年1月,中共十届二中全会决定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张春桥主持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讨论,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新写了序言,条文从106条,缩减为30条。它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确认了在经济制度和国家制度方面的社会主义原则。但是,由于它把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把“文革”以来所推行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错误,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把“四大”即“人民群众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明确规定下来,就为阶级斗争扩大化提供了理论和法律依据。宪法还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因此,1975年宪法对人民民主权利和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的规定,与1954年宪法相比,大大地退步了。
1975年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也不完备。它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建制;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实际上取消了检察机关;取消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
“1975年的宪法,是在那种很不正常的条件下制定出来的。这个宪法对于很多需要认真规定的东西,都过于草率。”是一部有严重缺点和问题的社会主义宪法。
2.1978年的第二次修改和1979年、1980年两次局部的修正
粉碎“四人帮”标志着“文革”的结束,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形势的发展要求对宪法作出进一步修改。这就有了1978年对宪法的再一次修改。
1978年宪法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成员组成的修改宪法委员会起草的,中共中央副主席叶剑英主持了这次宪法的修改。在起草过程中,反复征求了党内外广大群众的意见,宪法修改草案在中共十一届二中全会上讨论通过后,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78年3月5日正式公布。
1978年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60条,结构与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基本相同。它恢复和保持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中好的原则和制度,特别规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参加各项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的原则和具体措施;恢复了1954年宪法曾规定而被1975年宪法取消的一些国家机关的职能和公民的权利,取消了1975年宪法中的一些错误规定。如在有关国家机关的问题上,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地方政权基本上实行省、县、公社三级的体制。省、自治区下面的地区,除自治州以外,不作为一级政权,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而设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任命行政专员和副专员。县以下如果设区的话,也不是一级政权,而是县革命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性,宪法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宪法把中共十一大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
但是,由于修宪时还未来得及全面总结建国以来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未来得及彻底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宪法中“左”的痕迹也较明显,其中有一些错误的、过时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与实际不相符的内容。如还用“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提法,对“文革”采取肯定态度,在国家机构中仍保留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继续规定公民有“四大”的权利,等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逐渐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作了部分修正,规定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再次对1978年宪法作了修正,删去了宪法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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