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宪法的制订与完善都反映了我国当时现实的要求和发展前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完善而制订和修改的,是新中国巨大变化的产物,是中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产物。《共同纲领》是根据中国革命的经验,特别是人民革命根据地的经验而制订的。1954年宪法是在我国已经取得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斗争的彻底胜利,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并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已经建立,我国已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情况下制订的。是根据我国过渡时期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制订的。后来对宪法的三次修改和五次修正,也都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对历史经验作出的总结。
随着形势的发展,对成文宪法不断修正是正常的。以当今世上施行最久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为例,该宪法自1787年拟订至20世纪70年代初180余年间,曾先后进行了17次修正,其中1913年至1933年6次,1951年至1971年5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可以预见,现行宪法仍将伴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一步修正,不断朝着保障人的价值、尊严和权利,使人类理性得以更充分的体现、人的天赋秉性得以真正发挥和实现的目标前进。
3体现了团结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1954年虽然我国尚未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前进的目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后来三次修改宪法时,我国已处在社会主义建设当中,确定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的特征就更加明显。1975年宪法规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战胜国内外敌人,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人类作出较大的贡献。”1978年宪法提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1982年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上述提法虽略有不同,但在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点上是一致的。宪法中所作的各项规定,也都是为着国家能有效地动员和集中全国人民的力量来实现宪法所确定的目标。
4反映了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断加强
历次宪法都从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出发,把我国在民族问题上所遵守的原则以及根据这种原则所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了。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宪法的修改完善中不断加强。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有各种自由和权利。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国性的重大问题,须经全国人大讨论和决定;在它闭会期间,须经它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须经地方人大讨论决定。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作了多达20处的有关加强人民民主的修正和补充。
为了保障公民直接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农村人民群众通过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本村重大事务等途径,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1999年度完成村委会选举的省份农民参选率绝大部分在90%以上,最低的也在85%以上。目前,我国有9997%的18岁以上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