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那一天起,中国共产党人在外交战线上就始终如一地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毫不动摇。其中尤以建国初期在与美国的军事、外交斗争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一、“一个中国”原则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人根据当时的国际和国内形势,先后提出了“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和“一边倒”的三项外交决策,为建国后的中国外交方针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实际上,中共中央第一次正式公布新中国的建交原则是在解放军渡江后不久。4月30日, 毛泽东以解放军发言人的名义宣布了与外国建交的两项原则,即新中国愿意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并且外国“首先是不能帮助国民党反动派”。《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60~1461页。 因为当时新中国尚未成立,因此,在这两项建交原则中特别强调了外国“首先是不能帮助国民党反动派”。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新中国外交的基本原则,其中的第56条规定:“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相互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 1949年9月30日《人民日报》。具体来说,它包含了三点要求:第一,无论世界上任何国家,凡是希望与新中国建交,其先决条件必须是同台湾的国民党反动集团断绝外交关系;第二,必须对新中国采取友好的态度;第三,必须通过双方的谈判来建立外交关系。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在成立当天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即向各国政府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1949年10月2日《人民日报》。当天,周恩来以外交部长名义发出公函,向各国政府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并在公函中说:“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各国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是需要的。”1949年10月2日《人民日报》。
1949年11月15日,周恩来外长分别致电联合国秘书长吕格弗·赖伊和第四届联合国大会主席卡洛斯·罗慕洛,严正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而所谓的“中国国民政府”已经逃亡涣散,丧失了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的与事实的根据,绝对没有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资格。 1949年11月15日《人民日报》。这充分表明“一个中国”成为新中国在发展对外关系中的一个最根本的原则。
二、在反对美国干涉中国内政的过程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