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一贯注重党的宗教工作。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重申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提出了一套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强调团结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完成了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积极探索处理好中国宗教问题的方法,是新中国宗教工作的开创者。
一、重申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使之成为处理新中国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毛泽东一贯主张宗教信仰自由。1927年3月,他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提出:“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共产党对于这些东西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菩萨要农民自己去丢,……别人代庖是不对的。”《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毛泽东在这里反对别人“过早代庖丢菩萨”,实际上也就是倡导宗教信仰自由,不要强迫农民放弃宗教信仰。1931年11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 “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中共中央文献选集》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775页。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强调宗教信仰自由,而这个共和国的主席就是毛泽东。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作的《论联合政府》报告中,把宗教信仰自由列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之一,“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0页。并强调: “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同上书,第1092页。同时要求国民党政府“取消一切镇压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使人民获得充分的自由权利。”同上书,第1063页。《论联合政府》是毛泽东为抗战胜利后设计的建国蓝图,这里讲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是一般的泛指,而是指联合政府,即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要实行的政策。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还把“宗教自由”列为人民解放军的重要口号之一,并一再重申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就为新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奠定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新中国建立初期,宗教问题极其复杂,其中既有信徒多,人员构成复杂的问题,也有宗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体系的问题。如何处理好宗教问题,采取什么样的政策,这是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重要问题。毛泽东从执政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把这项政策作为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确立下来。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利。” 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主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7),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8页。《共同纲领》在一段时间内曾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这里讲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肯定的。1952年10月,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致敬团时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用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583页。毛泽东在这里讲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并明确了采取保护政策。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八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以后通过的每一部宪法也都有此项规定。说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已成了中国基本的宗教政策。
毛泽东关于新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理论对新中国宗教工作的开展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毛泽东阐明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明确了宗教信仰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的私事,个人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但是宗教信仰必须以赞成“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宗教不得干涉行政、司法、教育等。这就规定了新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和基本内容,为做好宗教工作奠定了政策基础。
第二,毛泽东明确了宗教信仰的主体是广大信教群众。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年代,由于斗争的残酷性,中国共产党对阶级的分野是十分重视的,经常出现“国民”、“人民”的字眼,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就明确了中国人分为人民和敌人两个不同的人群。我们讲民主实际上是对人民的民主,同时,我们讲“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是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1954年宪法,就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的主体是公民,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巨大进步,解决了宗教信仰自由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即群众性问题。因为我国是一个多教并存的国家,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基督教和天主教)四大宗教历史悠久,信徒众多。新中国建立前夕,“汉族地区佛教寺庙约四万座,僧尼约五十万人,烧香拜佛的善男信女难以计数。少数民族信仰佛教的约四百六十万人” 罗竹风:《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34页。;道观约有道士、道姑两万余人,宫观一万余座,信众众多;全国天主教信众约320余万,基督教徒约70余万;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几乎全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新中国建立初年,我国信教人数约有一亿多,面对这样一个信教的群众团体,采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就团结了广大信教群众,为做好新中国的宗教工作奠定了群众基础。
第三,为宗教工作的开展统一了思想。旧中国的宗教存在有严重的封建性和殖民性,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对象,宗教所宣扬的唯心主义与共产主义是根本背离的。新中国建立在即,一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能否允许宗教存在心存疑虑,持疑惑和观望态度。当时党内关于宗教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有一部分领导干部甚至主张用行政手段消灭宗教。但宗教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有自身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不可能在短期内消灭,更不可能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而消亡。因此,毛泽东指出:“我们不能强迫这些人接受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这就明确了党的宗教工作是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新中国的建设事业,为做好新中国的宗教工作打下了思想的基础。
二、强调团结宗教界人士,发挥他们在建设新中国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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