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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余茂辉    来源:国史网 200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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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作经济演变为集体经济的历史必然性分析

  合作经济最终演变成了集体经济,有着客观的必然性和深厚的历史背景。

  首先,国家工业化特别是重工业的优先发展战略,决定农业剩余是工业化原始积累的重要来源;而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经济又造成国家与农民之间交易成本过高,不利于国家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因此,规模不断扩大的互助合作组织就成为降低国家与农民之间交易成本的最佳组织载体。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选择了工业化特别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林毅夫等:《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9页。,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在最短时间内建立起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所必需的工业化基础。重工业的优先发展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单靠工业自身的资本积累难以满足大量的资金需求;由于外国列强对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的敌视,要想获得工业化发展的外部资金更不可能。因此,农业就自然成为国家工业化原始积累的重要来源。

  要使农业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传统的农业经营体制就必须做出相应调整。这是因为,在土地改革后所形成的以农民个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与国家工业化之间存在着日趋尖锐的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走合作化道路。正如毛泽东1955年所指出:“社会主义工业化是不能离开农业合作化而孤立地去进行的。大家知道,我国的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的生产水平,现在是很低的,而国家对于这些物资的需要却是一年一年地增长,这是一个尖锐的矛盾。如果我们不能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基本上解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即农业由使用畜力农具的小规模的经营跃进到使用机器的大规模的经营,我们就不能解决年年增长的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的需要同现时主要农作物一般产量很低之间的矛盾,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就会遇到绝大的困难,我们就不可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81~182页。毛泽东所说的“解决农业合作化问题”,实际上就是通过扩大合作社规模,以便解决国家与农民之间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

  为了使合作社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具有持续性的保障,中共中央分别于1953年11月19日和12月16日相继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由国家政权强制实施的统购统销政策。

  其次,阻止土地改革后农村重新出现的两极分化势头,防止农业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共和国政府将农业合作化道路作为最佳的选择。  

  土地改革的直接后果就是使过去无地或少地的个体小农获得了对一定数量土地的所有权,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使一部分原来农村中的贫雇农开始逐渐上升为富裕的中农,农村中出现了中农化趋势,表现在农村总户数中,中农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中农所占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份额越来越多。农村与中农化趋势相伴随的另一种现象是两极分化,其体现就是土地买卖的出现和农村中雇佣关系的产生。

  农村出现的中农化趋势特别是两极分化的现象,引起了许多中共领导人的担忧,害怕由此农村会走向资本主义道路,为此,毛泽东在提出中共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后,在多种场合反复强调合作化运动对我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意义。1953年他多次指出:“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87~188页。到了1955年7月,在那篇著名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讲话中,他在指出了“现在农村中存在的是富农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像汪洋大海一样的个体农民的所有制”后,就大胆预言:“农村中不久就将出现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同上书,第307页。,这个高潮就是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在对中国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大方向确定之后,共和国政权在实践中选择了通过互助合作不断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互助组,向半社会主义的初级社和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社的组织创新方式,来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

  最后,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成功经验对新中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作用。

  任何人都无法否认建国初期开始的中国农业合作化不是苏联影响的产物。尽管中国的“农业合作社”名称代替了苏联“集体农庄”的称谓,但无论从合作化的目的、完成合作化的速度,还是从合作化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具体措施来看,中国的农业合作化都直接借鉴和模仿了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模式。

  从目的上看,苏联农业集体化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为高速推进的国家工业化提供粮食、原料、资金和劳动力,其出路“就在于把分散的小农转变为以公共耕种制为基础的联合起来的大农庄” 《斯大林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61页。。中国农业合作化的直接目的也就是为同时进行的国家工业化提供资金和粮食。  

  从完成合作化的速度来看,如果从1921年算起,到1937年全部结束,苏联的农业集体化过程大致是17年;毛泽东为中国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所设计的时间大致是18年。所以,毛泽东由此判定,苏联所走过的农业集体化道路“正是我们的榜样”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84页。。而实际上苏联农业集体化的大规模展开是集中在1929年到1934年6年左右的时间。中国的农业合作化从开始到大规模的完成也只有5年左右的时间。

  从合作化的组织形式看,苏联农业集体化总体上被称为集体农庄,其具体发展形式有三种。一是土地共耕社,这是集体农庄的初级形式。共耕社是一种按照自愿的原则实行土地和劳动公有,而牲畜和农机具仍归农民私有,可以折成劳动股份参加分配的组织形式。我国的初级社无论是公有化程度,还是劳动、分配方式,都与共耕社有相似之处。二是农业劳动组合。这是一种具有相当公有化程度的农业生产组织。在劳动组合中,土地、劳动、基本生产资料均实行公有,农民只按规定保留自留地、宅基地和小畜禽等私产。很显然,高级社与这种劳动组合有更多的吻合之处。三是农业公社。这是集体农庄的最高形式,其特点是:它不仅把一切生产资料和全部生产实行公共化,而且把分配也实行公共化。因此,农业公社更类似于中国1958年之后实行的人民公社。

  从合作社的具体措施来看,在农业集体化过程中,农业合作社广泛实行了预购合同制,它是一种有组织的商品流转形式,国家按照合同向参加合作社的农民预购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并供给合作社以种子和生产工具。国家政权正是通过这一制度安排,保证了国家可以有计划地按照合同向农民购买农产品以供给城市居民食物和供给工业原料魏征:《苏联的农业集体化》,辽宁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9页。。在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过程中随互助合作的展开而推行的统购统销制度,与苏联集体化过程中所实施的预购合同制一样,在为国家主导的工业化提供农业积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共和国成立后的农业合作化既是对建国前革命根据地时期互助合作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更是对苏联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功经验的学习与借鉴。

  三、对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评价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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