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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刘维芳    来源:国史网 200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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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领导制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根本大法——《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后,中国共产党要确立自己的合法地位,必须制定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为此,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国前夕和新中国建立之后,先后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和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

  毛泽东自始至终关心着《共同纲领》的起草情况。据胡乔木回忆,并结合有关档案资料,从194993日至13日,毛泽东至少对四次草案稿、共计200余处进行了细心修改。胡乔木著:《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62页。不仅如此,在《共同纲领》制定之前,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就首先提出了要制定一个《共同纲领》的想法。建国前夕,毛泽东又为召开政协会议制定《共同纲领》多次向民主人士征求意见。在毛泽东为首的中共领导人的努力下,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中的大多数,在彻底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和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这两个基本问题上,与共产党取得了共识。这为《共同纲领》的正式制定,创造了必要的前提。《共同纲领》制定前,毛泽东提出的许多思想和理论也为它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他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阐述的“五种经济成分”理论以及此后提出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方针,构成了《共同纲领》中经济政策的基本内容。他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两篇著作中论述的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它的任务是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同上书,第1476页。澄清了当时在新中国政权性质问题上的一些模糊认识,构成了《共同纲领》中有关政权部分的主要内容。他在七届二中全会上阐述的关于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长期合作的思想,成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的指导思想,并为《共同纲领》中政协地位的有关规定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共同纲领》颁布后,毛泽东对纲领的实施也十分重视。他在1950614日指出:“我们有伟大正确的共同纲领以为检查工作讨论问题的准则。共同纲领必须充分地付之实行,这是我们国家现时的根本大法。”1950615日《人民日报》。

  《共同纲领》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成果,确立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形式;为新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开端的标志。新中国后来历次宪法的许多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都是由《共同纲领》首先确定的。《共同纲领》所采用的“序言”、“总纲”式的文件形式,也被以后历次宪法沿用。

  1954年宪法是毛泽东亲自领导起草的。为起草好这部宪法,毛泽东倾注了很多心力。1954115日,他在给刘少奇及中共中央的电报中,谈到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这个计划具体而详细,为按时完成讨论稿奠定了基础。为了使各政治局委员和在京的中央委员具备宪法方面的知识,以便在讨论宪法草案时能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他还在电报中开设了关于中外各种宪法的书目,共十种,要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在京的中央委员抽时间阅读。在此之前,毛泽东还让田家英搜集了两大篇有关宪法方面的书籍资料,进行比较研究。后来毛泽东在谈到这部宪法成功的经验时说:“这个宪法草案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326页。

  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共召开了九次全体会议,会上毛泽东有过不少插话和讲话。如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在说到资产阶级国家的总统可以解散国会时,毛泽东插话道:“我们的主席,总理,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出来的,一定要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跳出‘如来佛’的手掌。”许崇德:《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记》,《半月谈》1999年第9期。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在许多问题的讨论时,他也始终参与其中,不时表达自己的观点。毛泽东的这几次插话以及讲话,对宪法的起草和修改都具有很高的指导意义。毛泽东对宪法草案讨论稿从内容到文字也进行了反复推敲和修改,使宪法更具科学性、严密性。虽然毛泽东修改宪法草案的文献没能完全保留下来,但从现有的16条批语中,足见其在这上面耗费的心力。例如,宪法第32条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罢免权的,原稿中没有罢免国家主席的内容,而毛泽东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他在此上方批了“国家主席的罢免”7个字。《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454458页。这样,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采纳了这条建议,在第2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1954年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的,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它第一次以正式的根本法形式,记录了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胜利成果;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千百年来受压迫的人民群众翻身做主人、成为主人翁的事实。它是新中国诞生后的第一部宪法,也是中国几千年历史长河中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在我国宪法史、以至在中国整个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后来的宪法中,一些最根本的制度,例如人民民主专政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区域自治制、生产资料公有制等,都是从1954年宪法那里延续下来的。即使是宪法的体系结构,也是由1954年宪法首先奠定的。

  三、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法制原则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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