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决策的国情依据
从李维汉向毛泽东提出中国不宜实行联邦制建议的理由可以看出,其决策依据主要是:(1)民族人口与居住状况。就当时的情况来说,苏联少数民族人口与俄罗斯民族大体相等,各七千几百万人。我国少数民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且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几个少数民族之间往往互相杂居或交错聚居。(2)历史发展状况。李维汉认为,苏联实行联邦制是逼出来的。本来,马、恩、列、斯都主张在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内实行地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只在例外的情况下允许联邦制。但俄国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为不同国家,因此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形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而我国则不同,国内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经过民族分离,始终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杨静仁等:《深切怀念我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的著名理论家》,1984年9月12日《人民政协报》。
具体到中国适合什么样的民族自治形式,李维汉在向毛泽东提出建议时,还研究了斯大林把自治分为行政自治、比较广泛的政治自治、更加扩大的自治、最高自治形式即条约关系四级的论述,认为其中行政自治一级适合中国国情,建议采用。毛泽东同意了这一建议,这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黄铸:《从主张联邦制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003年4月8日《中国民族报》。
在研究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这一历史问题上,党中央和毛泽东同意并采纳李维汉的建议成了最基本的材料。李维汉之所以能够提出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建议,是与其较早从事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研究,以及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所处地位分不开的。
中国共产党比较系统地研究中国少数民族问题并开展少数民族工作是从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成立开始的。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452页。1936年7月1日,中国工农红军四方面军总政治部在《关于宣传教育工作决议草案》中就指出,“加紧的研究西北问题,这是我们宣传鼓动工作当前一个最战斗的任务,这里除了了解西北一般的军事政治、经济等外,特别要研究我们对各少数民族(回蒙等)的策略路线与工作方法,现在我们可以把番民工作总结,作为我们研究少数民族工作的一个基础。”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年7月—1949年9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400页。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后,中共中央于1939年初成立了西北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主持西北地区陕甘宁边区以外的陕、甘、宁、青、新、蒙各省地下党的工作,尤其是少数民族工作。”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452页。李维汉任该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实际工作和日常事务。西北工作委员会下设民族问题研究室,“对少数民族,重点是对抗日战争和陕甘宁边区有直接影响的蒙古和回回两个民族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做出合乎实际的结论,为党中央制订民族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同上书,第453页。而研究室又下设有回族问题研究组和蒙古民族问题研究组。西北工作委员会民族问题研究室经过调查研究,取得的研究成果主要:一是编辑出版了关于回族问题和蒙古民族问题的文献,其中收入了李维汉所写的关于长期被压迫与长期奋斗的回族的文章。这篇关于回族的文章是理解和认识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自决”与“民族自治”主张之间关系的重要文献。该文指出,虽然承认民族自决权,但并不是要主张回族和其他民族实行自决,实行分立,“因为这样做是帮助了日本帝国主义。我们主张必须按照民族平等的原则,去联合中华各民族共同抗日,并且实行民族的自治,建立统一的国家,因为这样做,才有利于回族和全中国。”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年7月—1949年9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918、775、807~808、662页。二是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回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的提纲,这两个提纲后来被收入毛泽东主持编辑的《六大以来》汇编上册。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454~455页。在西北工作委员会期间,李维汉与毛泽东在民族问题上结下民族工作与理论政策之缘,为毛泽东和李维汉在筹备建国时就民族政策问题进行探讨奠定了相应的基础,或者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促成了毛泽东就是否实行联邦制向李维汉征询意见这一事情的发生。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幕。在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12人,其中正式代表是10人即蒙古族的奎璧,回族的刘格平、吴鸿宾、杨静仁、白寿彝,彝族的张冲,苗族的朱早观,朝鲜族的朱德海,黎族的王国兴,藏族的天宝。,候补代表2人即金汉文(蒙古族)、多杰才旦(藏族)。,分布在各单位的少数民族代表11人即来自回族的刘清扬、马坚、沙彦楷,维吾尔族的翦伯赞、赛福鼎,满族的齐燕铭、罗常培,白族的周保中,高山族的田富达,彝族的龙云,乌孜别克族的阿里木江。见高建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纪实》,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页。。他们代表各少数民族参加建立新中国。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关于民族政策,该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从此,关于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决策变成了国家意志。而且,正是由于这一决策,以及建国以来的宪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开创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道路。
历史发展表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创建新中国的过程中做出新中国不实行联邦制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决策,科学解决了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并以此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发展,以及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与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其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仅不可动摇,而且是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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