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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运动研究述评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叶明勇    来源:第七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20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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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在拥有26亿多农民的新解放区主要是华东、中南、西南及西北等19479月大反攻后新近解放的地区,通常称之为新区。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运动往往被研究者简称为新区土地改革或新区土改。进行了规模宏大、内容深刻的土地改革运动,涉及农业人口人数和土地面积都占全国2/3以上。学界历来对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运动的研究并无多大分歧,只是因为研究的角度、范围、重点或方法不同,使得这一研究课题呈现出不同的面貌。本文将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运动研究的著作以及论文加以梳理并做出述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中国土地法大纲》的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地改革法》)的颁布是新区土地改革前政策准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之所以将其单列出来讨论,是因为这部法律所体现出来的精神和原则对新区土地改革产生了直接重大影响。所以,所有研究者都很重视它,并且将其作为新区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与19479月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作对比研究。

  张永泉、赵泉钧认为,《土地改革法》和《大纲》相比较,有10个方面的内容是不同的,分别表现在:(1)只没收地主的“五大财产”而不没收“其他财产”。《大纲》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第六、八条),这实际上是没收地主在农村的一切财产。《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第二条)。“其他财产”主要是指货币、金银首饰和其他细软物件(底财)。既避免混乱情况的发生,又防止社会财富的浪费、破坏。(2)对中农的土地由可以抽动改为“不得侵犯”。(3)增加了对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即不加征收。因为此一部分土地所占全国耕地总数很小(一般不超过3%~5%),对于满足贫苦农民的土地要求和农村生产没有大的不利,但这对于安定社会秩序,减少土地改革的阻力是有利的。(4)增加了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的政策。(5)增加了不没收、不分散使用设备耕种和技术性经营的农地的政策。以上两条是为了保护先进的生产力,防止其因分散而受到破坏,以利国计民生。这样做无疑是正确的,有远见的。(6)增加了照顾少数民族的政策。这种规定对于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民族政策是有利的,对于全国人民的大团结也是有利的。(7)增加了适当照顾原耕农民的政策。着眼点也是为了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8)修改了有关债务问题的政策。可以免除农民受高利贷的盘剥,又不会使农村的正常借贷活动受到大的影响,减少了土地改革的阻力。(9)规定只建立农民协会,而不再组织贫农团。这样既不失去依靠贫雇农的基本原则,又能更好地团结中农一道工作,利于土地改革任务的完成。(10)对于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办法另外做了规定。建国前,土地改革基本上是在农村进行的,建国后,还要涉及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郊区。而大城市郊区有着许多一般农村所没有的特点。张永泉、赵泉钧:《中国土地改革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董志凯、陈廷煊认为,《土地改革法》与1947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精神是一致的,但在一些具体政策上,根据建国后的新形势、新情况,制定和执行了一系列新政策:(1)将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有利于鼓励中农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对于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对于迅速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都起了很大作用。(2)增加对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规定,基本不动他们的土地,对于满足贫苦农民的土地要求和农业生产没有大的妨碍,而照顾这些人,尤其使他们当中的生活困难者得以维持生计,可以起到社会保险的作用。这对安定社会秩序,减少土地改革阻力也是有利的。(3)进一步规定没收地主土地财产的范围。《土地改革法》第二条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所谓“其他财产”,主要是指货币、金银首饰、衣物及其他细软物件等。根据过去的经验,如果没收和分配地主的这些财产,势必引起地主对于这些财产的隐藏分散和农民对于这些财产的追索,容易造成对这些社会财富的破坏和浪费。这些财产保留给地主,可以维持他们的生活,也可以投入生产,这对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有利。(4)增加部分土地收归国有的政策。《土地改革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机器耕种或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保障农民对该项土地的使用权。(5)在土地分配中增加照顾原耕农民的政策。《土地改革法》第十二条规定,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6)团结和保护中农的政策。《土地改革法》明文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对少数中农附带出租的土地也不加没收或征收。规定农会组织要积极吸收中农积极分子参加,各级农会领导成员中中农不得少于1/3。董志凯、陈廷煊:《土地改革史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显然,董志凯、陈廷煊对《土地改革法》的理解和把握要更准确。其中,保存富农经济以及对地主财产没收范围的规定都是《土地改革法》中的重要内容,这也是中央和政府在汲取了老解放区土改的经验和教训、在华北和河南成功进行土改试验后,经过反复调查研究总结出来的符合中国当时国情的法律条款,它是新区土地改革过程中解决各种问题的法律依据,也是土地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二、关于土地改革中出现的偏差问题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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