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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和平解放《十七条协议》谈判及签订问题研究述评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宋月红    来源:第七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20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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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以下简称《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西藏民族内部团结的实现和祖国大陆统一的完成,为西藏社会由旧到新的历史性变革与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国内外在关于《十七条协议》的认识和研究中,争议或分歧主要集中在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的资格和中央与西藏双方代表的工作关系问题上。厘清这些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认识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方针的科学性及其历史意义,有利于正确评价协议谈判和签订的历史必然性。

  一、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的资格问题

  在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的资格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是“全权代表说”。这种观点为我国学术界所公认,就是流亡国外的达赖集团分子夏格巴在《藏区政治史》中也未敢否认或提出异议王贵、喜饶尼玛、唐家卫:《西藏历史地位辨》,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第437页。;另一种是“不具全权代表资格说”。持这种观点的代表性人物是荷兰的范普拉赫,他在《西藏的地位》中说:“达赖喇嘛并没有给他们以全权代表的资格。”同上书,第431433页。

  对于“不具全权代表资格说”,国内众多历史当事人的回忆和研究者的著述都给予了反驳。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西藏历史地位辨》。该书通过引用两段史料对范普拉赫的观点进行了驳斥。史料之一是19511024日,参加和平解放西藏谈判的决策者达赖喇嘛致电毛泽东,拥护《十七条协议》,电文说:“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权代表噶伦阿沛等五人,于一九五一年四月底抵达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权代表进行和谈。”《达赖喇嘛致电毛主席》,19511027日《人民日报》。史料之二来自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之一土丹旦达关于达赖、噶厦在亚东确定和谈代表人选过程的回忆材料。土丹旦达说:“决定派代表赴京谈判。于是任命噶伦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任命堪穹土登列门、第二代本桑颇·登增顿珠为代表,由陆路经昌都赴京。……任命我为赴京的僧官和谈代表,噶厦也呈报藏军总司令凯墨·索安旺堆为赴京的俗官和谈代表”。“我们动身前,噶厦给每个代表颁发了一份盖有印章的全权证书,证书外面注明西藏全权代表5人姓名及身份。”土丹旦达:《“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订前后》,《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第38页。以上史料足以证明,参加和平解放西藏谈判的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是全权代表,而非范普拉赫所说的不具全权代表资格。

  其实,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的全权代表资格早已载入《十七条协议》。该协议在前言中指出:“一九五一年四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到达北京”。西藏自治区党史办公室编辑的《周恩来与西藏》一书公布了《十七条协议》的两个附件。附件《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规定:“一、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声明……二、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同意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之上项声明。”西藏自治区党史办公室编:《周恩来与西藏》,中国藏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在1951523日举行的该协议签字仪式上,朱德讲话时用“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的全权代表团”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来指称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和谈判代表。李维汉在讲话中谈到之所以向达赖喇嘛先生和班禅额尔德尼先生表示谢意时说,“因为达赖喇嘛先生亲政之日,即开始改变以往西藏地方政府的错误政策,派遣自己的代表来中央谈判,并授以全权,而班禅额尔德尼先生也经过自己的代表,给我们以善意的协助。”阿沛也在仪式上讲话时说:“我们此次回去,一定要坚决执行我们全权代表所亲手签订的这个协议”。新华社1951527日“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经过”的电讯稿也记载,“西藏地方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和民族平等政策的影响下,于今年二月派阿沛·阿旺晋美、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和桑颇·登增顿珠五人为全权代表,并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来中央举行谈判。”《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经过》,1951528日《人民日报》。这些与上述达赖喇嘛致电拥护《十七条协议》中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的“全权代表”称谓是一致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都承认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的全权代表资格。

  至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的“全权”究竟如何,阿沛·阿旺晋美的女儿阿旺当年曾随父亲赴京谈判,她在2001年接受《中华儿女》杂志记者采访时,谈到达赖喇嘛给阿沛的内部指示问题,她说:“在给我父亲的内部指示中,达赖喇嘛确有这样的指示:关于解放军进藏问题以及有可能发生的一些其他问题,你可以审时度势,自行处理。”《谁人详知91岁的阿沛·阿旺晋美》,《中华儿女》2001年第2期。这也足以反映阿沛和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是具有全权代表的资格的。

  从协议条款看,戈尔斯坦在《西藏现代史》中说,《十七条协议》的最后一条“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很重要,“因为它意味着西藏代表已拥有缔结并签署一项条约的全权”。他还根据对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之一的桑颇·登增顿珠的访问说,中央人民政府谈判代表问阿沛是否具有在协议上写“阿沛·阿旺晋美为全权代表”的权利,“阿沛说有这样的权利。谈判结束时,中共代表又问阿沛是否准备签字,他回答已经作好了签字的准备”。[美]梅·戈尔斯坦:《喇嘛王国的覆灭》,时事出版社1994年版,第798页。这也在一定意义上佐证了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是具有全权代表资格的。

  二、关于协议是否被迫签订问题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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