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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与《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之比较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栾景河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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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苏两国1950年2月14日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新中国成立后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双边关系条约。该条约的签订反映了人民革命胜利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之间出现的完全新型关系,标志中苏关系从此走向一个全面合作的历史时期。当代史学界对《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讨论已经相当不少,但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深入研究。这不仅关系到对新中国成立后中苏关系性质的界定,而且对我们客观研究新中国成立后中苏关系由同盟互助走向敌对,再到正常化的这段历史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力求以两国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为前提,围绕上述两条约的签约背景、主要谈判过程,以及条约文本和附件内容进行一次量化比较,为我们再次客观认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意义,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
   首先,讨论1945年8月14日中苏两国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背景,我们就不能不对“十月革命”后中苏关系的状况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众所周知,以1924年5月31日签订的《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和《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为基础,中苏两国恢复和建立了新的外交关系,实现了双边关系正常化。但发生在1928年前后的中东路事件,使中苏关系再度恶化,导致苏联政府在1929年7月18日单方面宣布与中国断绝外交关系。尽管中苏双方在后来的时间里做出多种外交努力,但两国关系一直处于非正常状态。 苏联政府1929年7月18日单方面宣布与中国断绝外交关系,同时声明保留1924年中俄、奉俄协定中的权力。此间,尽管中苏双方通过种种外交努力,包括张学良在1929年12月22日同苏方签订了《伯力会议议定书》,就中东路恢复冲突前状况,中苏复交与通商达成地区性意见,但南京政府以中方谈判代表所签文件有越权行为由,部分否定了议定书的内容。尽管如此,中苏双方还是根据《伯力会议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自1930年10月11日到 1931年10月7日间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谈判,但由于中方坚持主张收回中东路,双方在谈判中的想法差距甚大,再加上“9·18”事件的爆发,谈判随之搁浅——作者注。“九一八”事件的发生为中苏复交带来了新的契机,苏联根据自身战略利益的需要,对日本侵略中国东三省行为极为关注,向中国给予了道义上的同情与援助。与此同时,由于对国际联盟、美英等大国干涉和制止日本侵略行径的希望彻底破灭,特别是在中国国内要求与苏联复交的情绪的压力之下,国民党政府于1932年10月5日决定同苏联无条件复交。中苏两国在1932年12月12日通过外交换文,重新建立了外交关系,决定互派大使。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910—912页。尽管中苏两国关系此间在形式上恢复了正常,但彼此双方相互充满了不信任和猜疑。“卢沟桥”事件发生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苏联政府从自己在远东的战略利益出发,为牵制蒋介石政府与日本妥协,决定援助中国,因此更感兴趣在法理上与中方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强化对华援助的政治基础。蒋介石之所以在签订《中苏互不侵犯条约》问题上举棋不定,反对把苏联对华军事援助和签订互不侵犯条约联系起来,所担心的就是条约中有侵犯中国主权的内容。中苏两国最终迫于形势的需要,于1937年8月21日签订了互不侵犯条约。客观地看,《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抗日战争的进程,加强了中苏两国在战时情况下的军事与经济合作,但该条约并未能帮助中国真正解决抗日战争的根本问题,即打败日本的侵略,同时也没有为两国间存在的各种问题达成谅解。苏联尽管以该条约为法律基础,向中国提供了比以往更多的经济贷款和军事物资援助,但此间的中苏关系是极其动荡的。”参见潘友新:《大使札记,中国1939—1944》,莫斯科1981年版。1941年12月7日爆发的太平洋战争不仅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同时也使未来的中苏关系走向了一个以极大满足苏联利益为前提的历史时期。由于美英中三方均对日本宣战,因此各方要求苏联同时对日宣战。尽管苏联以对德作战仍未结束,不易分散力量为借口拒绝上述要求,但此时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已经建立,因此苏联表示一旦在远东积蓄力量,时机成熟时即对日宣战。苏联对日宣战对盟国和中国来讲自然是件好事,但令美英两国所预想不到的是,苏联对日宣战的条件是以在远东得到更大的利益为前提。1945年2月间,在苏美英三国首脑举行的讨论欧洲问题的雅尔塔会议上,斯大林明确提出了对日宣战的条件:(1)维持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现状。(2)恢复1904年日本背信弃义进攻所破坏的原属俄国的各项权利,即:(甲)将库页岛南部及其毗连全部岛屿归还苏联;(乙)大连商港国际化,并保证苏联在这个港口的优惠权益,恢复租借旅顺港为苏联海军基地;(丙)设立中苏合营公司,共同经营通往大连的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并保证苏联的优惠权益,而中国保持在满洲的全部主权。(3)千岛群岛须交于苏联《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33-1945》,社科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524页。。尽管美英在某些问题上并不完全赞同苏联的建议,但为尽快使苏联对日宣战,美国几乎是完全满足了苏联的要求。虽然三大国首脑统表示有关外蒙古和上述港口和铁路的协议尚需征得中国国民党政府的同意,但他们同意苏联这些要求应在战败日本后毫无条件地予以满足。苏联方面同时表示准备和中国国民政府签订一项苏中友好协定,以期用武力帮助中国达到从日本枷锁下获得解放的目的。《雅尔塔协定》不仅将战后各国在远东势力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定,同时也为《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签订打下了伏笔。首先,美英两国在苏联远东问题上必须根据协定的有关决定,劝说中国,支持苏联在中国获得相应的利益;其次,对中国政府而言,苏联出兵的前提条件是同意外蒙古独立,同意苏联在中国旅大地区,中东路地区享有种种特权,这也意味着《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签订的谈判势必只有在《雅尔塔协定》框架的范围内进行。
   二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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