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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与《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之比较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栾景河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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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名称上仅两字之差,而且文本的 条款极其相似,甚至某些条款确有雷同之处, 参见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1327—132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关系文件集》第1册,世界知识出版社1957年版,第75—77页。很容易让人感觉到新约是由旧约转变而来。 薛衔天先生在《从“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到“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一文中认为新约是由旧约转化而来,虽有继承关系,内容相似,但本质却迥然不同。详见《中共党史研究资料》2001年6月版,总第78辑,第88—89页。但当我们仔细比较新旧条约的文本就不难发现,尽管两条约有明显的相似之处,但就其内容和主要原则具有本质区别。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首先是苏联同中国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一个军事同盟,其宗旨就是双方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从条约的前四款来看,该条约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对日作战和防止日本重新发动侵略。而后四条则是关于双方在战后的合作,以及涉及双边关系的原则性立场。尽管条约规定了双方将在和平再建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合作。”但可以看到,此时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已是在保证外蒙古独立的情况之下。关于外蒙古问题,在中国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与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的照会中双方再次确定“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愿望,中国政府应当同意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实际上对外正式宣布了中方在战后同意外蒙古独立。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双方规定,该铁路的所属权归中苏双方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关于大连问题,协定规定,宣布大连为自由港,对各国贸易及航运一律开放。除此以外,《关于大连协定议定书》还规定了所有港口工事之一半,无偿租与苏方,租期定为30年,其余一半由中国留用。港口的扩建与重建,应由中国与苏联同意。苏联方面为了确保自己在旅大的军事地位,在该协定中要求中长铁路由大连通往沈阳,在旅顺口海军根据地区域以内各段,应不受该区域内所设定之任何军事监督或管制。《关于旅顺口之协定》规定了两缔约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基地,其目的是加强中苏两国的安全,防止日本再事侵略。同时,协定附件明确划定了海军基地的范围。应当肯定是,《关于中苏此次共同对日作战苏联军队进入中国东三省后苏联军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关系之协定》在本次条约签订中具有积极意义。该协定不仅明确规定了苏军进入东北后与中国地方当局的关系、管理权限等,虽然斯大林不愿意在该协定中注明苏联军队应在日本战败后3个月内撤出中国东北,但斯大林保证在苏联军队应当在3个星期内开始撤离,其撤退时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
   而《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则是苏联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一个新型的双边关系条约,不仅是一个军事同盟,更是一个政治同盟。该同盟不仅为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的东山再起,以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之相勾结的国家对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新侵略,更是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的友好与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双方愿以忠诚合作的精神,参加所有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迅速实现充分贡献自己的力量。特别是条约的第四款,明确规定了中苏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问题,均进行彼此协商。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结束,远东地区的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日本帝国主义遭受到了失败,反动的国民党政府已经被推翻,推行与苏联友好合作的政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业已成立,双方决定重新处理两国间事务。在新条约中,旅顺、大连、及中长铁路问题已不作为苏联为取得某些特殊利益的前提条件,相反苏联方面顺应国际形势的变化,保证不迟于1952年末无偿将中长铁路的一切权力及属于该铁路的全部财产转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双方同意在对日和约签订后,但不迟于1952年末,苏联军队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基地撒出,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相比,在本次条约的签订中,中方完全彻底地收回了旅大的主权,保证了苏联军队(俄国)自1896年《中俄密约》签订以来由中国领土的永远撤出。
   通过以上对两条约签订的背景、谈判内容及条约文本的量化比较,我们就不难对两条约的性质有一个更明确的认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在中苏关系动荡不安的大背景下签订的,而且有损中国主权《雅尔塔协定》几乎完全限定了条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在条约的签订过程中,中国国民党政府不惜以外蒙古独立为代价,换得苏联出兵东北,打败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结束坚持八年的抗日战争。斯大林从苏联在远东的战略利益出发,向中方提出一系列损害中国主权的苛刻条件,而希望苏联早日出兵东北的国民党政府几乎完全满足了苏联方面提出的所有要求和条件。如果说苏方在条约签订的谈判中还有些让步的话,那也是在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前提下的让步。然而《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是在远东地区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中国共产党人夺取全国政权后,与苏联签订的第一个双边关系条约。该条约充分反映出中苏之间在未来的新型合作关系,所强调的不仅是同盟,更是互助与合作。
   从两次签约的谈判过程和内容上看,前者突出的是苏联、斯大林为确保苏联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甚至损害他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但后者则截然不同,所体现的完全是平等协商与对话的原则。尽管《雅尔塔协定》的内容在中苏12月16日的会谈中被斯大林再次提及,但斯大林此时完全改变了像对待国民党谈判代表那样的态度,与毛泽东不仅充分协商,而且道出原委,最后并非在中方的压力下,准确地说,应当是在彼此交换意见的过程中改变了计划不修改1945年条约的初衷。关于后者仍有两个问题是当代史学界关注的焦点,一是条约规定苏联应在1952年末前撤兵,但直到1954年赫鲁晓夫访华后苏联军队才撤离旅大;再则是中苏双方签订的《秘密协定》。以笔者之见,苏联军队在1954年撤出旅大绝非是赫鲁晓夫送给毛泽东的“见面礼”,因为此时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朝鲜战争已经结束,苏联和日本已经签订和约,苏联之所以没有按条约规定的期限撤出旅大,是在中方的请求之下做出的决定。《中苏关于延长共同使用中国旅顺口海军基地期限的换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第2册,世界知识出版社1958年版,第89—91页。至于秘密协定的目的是为防止第三方势力在东北以及新疆对两国安全的影响。在两大阵营对峙的情况下,中苏双方做出如此选择,不仅符合苏联的利益,更符合成立不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益。正是有了这个协定,才使中国共产党人得以在未来的时间里有足够的可能和措施保证自己边疆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因此,凭借上述两点否定《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平等性质,显然有悖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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