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80年代农村合作医疗的萎缩
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人民公社制度的废除,农村新的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逐步形成,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和合作医疗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整顿和改革。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农村合作医疗出现了严重萎缩。80年代末,合作医疗的参与率跌至48%。合作医疗停办,大部分农民看不起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重又不断发生。萎缩的主要原因是:一、农村合作医疗究其实质是一种社会主义的集体福利事业。在农村经济体制变革的起始阶段,支持集体福利事业的经费受到影响。二、医务人员减少与流失。一方面,开放搞活,放宽农村政策,增加了经营门路和生财之道,动摇了农村医疗队伍的“军心”。一部分农村医务人员放弃医疗卫生工作,从事其他行业。另一方面,伴随合作医疗涌现和发展起来的赤脚医生,其名称、工作方式、服务性质与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情况已经不相适应。按照1981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对125万名赤脚医生进行了考核,其中64万人通过被授予“乡村医生”证书。卫生部于1985年决定停止使用赤脚医生名称。参见昆明医学院健康研究所编:《从赤脚医生到乡村医生》,云南人民出版2002年版,第22页。这样,农村医务人员减少了一半,又无法及时补充,当然会影响合作医疗事业。
六、90年代为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而作的努力
针对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萎缩,党和政府为发展、完善合作医疗制度作了艰苦的努力。
1991年1月17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请示》,提出“稳步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提供社会保障”。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编:《农村卫生文件汇编》,2001年12月编印,第84—85页、第105页。请示报告充分肯定了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了今后搞好合作医疗的措施。以后下发的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文件中,办好农村合作医疗始终是一个重要课题。
1994年,卫生部等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立项开展“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改革研究”,于7月上旬在上海召开国际会议,正式启动。据卫生部档案。
1996年12月召开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指出了合作医疗遭遇的波折,把恢复、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出。江泽民在会上讲话指出,“在贫困地区,要把扶贫开发和卫生工作结合起来。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民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看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关键是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这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农民愿望。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把这件事办好。”李鹏也在会上讲话指出,“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已明确把建立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合作医疗制度和乡村医生队伍作为三大支柱。这个方向是正确的,要认真坚持下去。”强调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这是一件涉及到党群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一定要把它办好。”“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使合作医疗得以坚持和发展。”
此后,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都提出,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完善不同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合作医疗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具有重要作用”,“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上述决定,卫生部和有关部委联合提出了《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1997年5月28日由国务院批转下发。卫生部又于1997年11月7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推动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合作医疗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用典型引路,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
七、21世纪初提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
2001年5月24日由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联合提出了《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继续完善与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坚持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条件的地区,提倡以县(市)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的决定》,具体规定重建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政策措施。并指出“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10月30日,李岚清在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提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这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这种医疗制度的性质是政府引导和支持下的农民互助合作,主要发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重点对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进行补助。从2003年起,各地要选择若干县进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到2010年,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8月8日,北京市召开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提出了具体措施:三年内市政府投资2亿元提高农村医疗条件,并实行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从今年起市、区县、乡镇财政按照实施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地区的农业人口数,给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额补助。除北京以外,其他各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都在积极探索和试验之中。
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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