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论坛|人文社区|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国史网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重要新闻 | 影像记录 |  教育指南
中国概况 | 人物长廊 | 大事年表
国史珍闻 | 图说国史 | 60年图片
专题研究 | 理论指导 | 政治史 | 经济史 | 征文启事 | 学 者
学术争鸣 | 学科建设 | 文化史 | 国防史 | 地方史志 | 学 会
论点荟萃 | 人物研究 | 社会史 | 外交史 | 海外观察 | 境 外
特别推荐 | 文 献 | 统计资料
口述史料 | 图 书 | 政府白皮书
档案指南 | 期 刊 |  领导人著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机构 >> 国史年会 >> 历届年会论文 >> 第三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多元社会里的自治与统一——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李成武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字体:(     ) 关闭窗口
   二、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因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中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般认为是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量:首先,中国在历史上长期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其次,从居住形态来看,中国各民族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第三,近代中国由于西方列强的侵辱,导致了中国境内各民族团体的内聚,形成了中华民族的群体认同。这三方面的认识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各少数民族历史和现状的把握。
   此外,作为一个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也得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有力支持。在此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过不少的论述:
   “非常明显,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具有比较大的特点以及具有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享受这种自治,那就不可能设想有现代的真正民主的国家。”《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0页。
   “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地,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9页。
   “毫无疑义,建立拥有完整的、统一的民族成分的自治州,哪怕是最小的自治州,对于消灭任何民族压迫都是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3页。
   “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区域自治……,区域自治的优点首先在于实行的时候所遇到的不是没有地域的空中楼阁,而是居住于一定地域上的一定居民。其次,区域自治不是把人们按民族划分的,不是巩固民族壁垒的,相反的,是打破这种壁垒,把居民统一起来,以便为实现另一种划分即按阶级划分开辟道路的。最后,它使大家不必等待总的中央机关的决议而能最适当地利用本地区的天然富源并发展生产力,……总之,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53—354页。
   既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支撑,又能确保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还能给文化、语言各异的各少数民族群体以相当大的活动和发展空间。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似乎满足了国家和少数民族群体之间的各项要求,是一项相当完美的制度设想。事实是否如此呢?这还得从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的界限、行政地位,自治机关的民族构成、职能和自治权利,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同上级国家的关系等,构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关于这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这一法律文本中都有明确规定下文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内容的叙述,皆本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出于行文方便考虑,不再一一注明。。同时该法也是唯一能全面反映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貌的权威法律文本。根据该法,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只限定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治地方的行政级别跟其它非自治地方一样,只是名称上有所不同,分别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相当于非自治地方的省、市、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夏回族自治州、岫岩满族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同非自治地方一样,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权限和方式也与非自治地方无异,都要求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主要行政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最核心部分,也是自治内容的集中体现。根据《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是须报经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才能生效。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须先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此外,自治机关在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培养使用各类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社会经济发展途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中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在居住形态上呈现的是“大分散,小聚居”的态势。而民族区域自治显然是根据民族的特点而采取的一种调解策略,因此,区域内的民族关系就成为一个需要加以规范和协调的敏感问题。在这方面,《自治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包括各民族平等的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鼓励自治地方的各少数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互相尊重彼此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要求与各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帮助聚居在本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等等。
   《自治法》还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主要是要求上级机关在制定和下达有关政策、决议、指示、命令时,要充分考虑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同时要求要求上级国家机关采取适合民族自治地方情况的措施,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等等。
   三、关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反思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当代中国研究所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06035331号
    地址: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8号
    邮编:100009 电话:66572305 66572306 Email:gsw@icc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