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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明:从“正常化”走向“睦邻友好”——1989-1992年中苏(俄)关系简析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丁明    来源:第三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200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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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3月,戈尔巴乔夫担任苏联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开始推行有别于以往的内外政策。1986年7月,他在海参崴发表讲话,表示苏联愿意在任何时候、任何级别上同中国讨论建立睦邻关系的问题,同意按主航道划分阿穆尔江(指黑龙江——作者注)边界线走向,同时还宣布分阶段从阿富汗撤军以及表示正在同蒙古讨论撤军的问题。不久,邓小平在接受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节目主持人迈克尔·华莱士的采访时,表示如果苏联能消除在越柬问题上的障碍,他愿意与戈尔巴乔夫会晤。
   此后,两国交往和合作的步伐明显加快,包括中苏分别在列宁格勒和上海设总领事馆;在1986年10月举行的两国副外长级谈判中,苏方改变以往的态度,同意讨论“三大障碍”问题;1987年2月,苏方在中苏边界谈判中同意按黑龙江主航道划分边界;1988年底,苏联宣布从阿富汗全部撤军,从蒙古部分撤军,并表示愿为柬埔寨问题的政治解决做出努力。
   1988年底,钱其琛访苏。这是自1957年以来中国外长首次正式访苏,标志着两国关系已开始“半正常化”钱其琛:《结束过去,开辟未来——回忆邓小平同志关于实现中苏关系正常化的战略决策》,《新中国外交风云》第5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钱其琛正式向外界宣布,中苏国家关系正常化的进程已经开始,中苏高级会晤可能于次年上半年举行。1989年2月,苏联外长谢瓦尔德纳泽访华。至此,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1989年5月16日,邓小平与戈尔巴乔夫在北京举行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首脑会晤。5月18日,双方发表《中苏联合公报》,主要内容包括:中苏关系正常化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有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中苏关系正常化不针对第三国,不损害第三国利益;中苏将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相互关系;中苏愿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两国之间的一切争端;双方主张以有关目前中苏边界的条约为基础,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苏边界问题等。
   此后,中苏关系不断顺利发展。1990年4月,李鹏访苏,中苏两国签署了《关于两国经济技术长期合作发展纲要》和《关于在中苏边境地区互裁军事力量和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指导原则的协定》等多项重要协议。1991年5月,江泽民对苏联进行正式访问,两国外长正式签署了《中苏联合公报》和《中苏国界东段协定》,《联合公报》确认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睦邻友好关系。从1990年起,苏联国内形势不断动荡,1991年底苏联解体。在这个过程中,中国领导人一再重申,中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尊重各国人民自己的选择。1991年12月27日,中国政府致电俄罗斯联邦,宣布承认其独立,并派遣李岚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使访俄。在《会谈纪要》中,双方表示:确认1989年和1991年两个《联合公报》所确定的各项原则仍为中俄关系的指导原则;愿承担中苏签订的条约和协定所规定的义务;愿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进一步发展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1992年是中俄关系顺利发展并取得积极成果的一年。1月,李鹏在纽约参加安理会首脑会议期间与叶利钦会晤,双方就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关系达成共识,俄方重申信守前苏联同中国签署的所有条约。2月,俄议会批准《中俄国界东段协定》,并开始勘界工作。3月,俄外长安德烈·科济列夫访华,同钱其琛外长举行友好会谈。9月,叶利钦签署《关于俄联邦与台湾关系的总统令》,宣布俄罗斯政府只承认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俄罗斯将不同台湾发展官方关系。1992年年底,叶利钦第一次访华。两国领导人经过充分磋商签署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相互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正式将中俄两国关系定位在既不结盟、又不对抗、也不针对第三国的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此外,双方还签署了《1993年中俄经贸合作议定书》、《科技合作协定》等20多个政府间文件。至此,中俄关系迈上了睦邻友好、互利合作的新台阶。

   二、现实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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