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妻关系的变迁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而新中国成立以来,夫妻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变化的重要表现是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加强和提高。
在封建社会中,妻子是丈夫的附属物。“三纲”之一就是“夫为妻纲”,“三从”之一是“出嫁从夫”。其实妻子的地位从未出嫁时就决定了。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封建婚姻决定了妻子的命运。丈夫休妻是受伦理保护的,纳妾等恶习也成为社会的正常现象。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前。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在部分地方还存在着封建婚姻制度的种种陋习,但是从总的方面来说,夫妻关系在建国后还是出现了变化。夫妻平等、妻子在家庭事务中也有权利越来越成为普遍的现象。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国家法律的保护。195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章对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第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8条,夫妻有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第9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第10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第11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12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73页。
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和实行使夫妻平等真正成为可能,妻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第二,妇女参加劳动,为夫妻平等奠定了经济基础。法律上要平等,只为事实上的平等扫除障碍。妇女只有具备了经济上的独立,才能使平等成为事实。
新中国成立前,妻子被排斥于正常的社会活动之外,没有经济上的独立。丈夫掌握了家中的经济权利,自然会造成夫妻关系的不平等。妻子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也就没有独立的人格。而新中国成立后,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到社会经济活动中来,有了经济独立的条件,这就为夫妻平等创造了条件。五城市调查的南京四福巷不同结婚年代夫妻就业情况可以说明这一点。南京四福巷1949年以前结婚的,丈夫有职业妻子无职业的占7093%,丈夫无职业妻子有职业的占044%,夫妻都有职业的占207%,夫妻都无职业的占793%:1950年—1965年结婚的,丈夫有职业妻子无职业的占2761%,丈夫无职业妻子有职业的占061%,夫妻都有职业的占6994%,夫妻都无职业的占184%。刘英、薛素珍主编:《中国婚姻家庭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252页。
解放前,丈夫有职业、妻子无职业的占7092%,夫妻都有职业占2070%,1950—1965年情况发生了变化,丈夫有职业妻子无职业的只占2761%,夫妻都有职业的占6994%。妻子无职业者大都是解放前结婚的。
在农村,土地改革后,妇女也和男子一样分得了土地、参加农业生产,也有了经济上的独立地位。“男主外,女主内”的格局被打破,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提高了。一位记者在太行山区的一个村庄遇到的一件事说明了这一点:农民郭彦太要买一头驴,谈好价钱后,要回家和妻子商量,记者问为什么不自己作主时,一个农民说:“现在男女平等了,男的女的在一起过日子,哪一方面也不能独断独行。我们村上好多人家都立下了新规矩,男的开支一斗米以上要得到女人的同意,女人开支二升米以上要得到男人的同意。”《华北平原旅行记》,《新观察》第1卷第6期。虽然还没有作到完全平等,但是妇女的地位和过去相比,的确是提高了。
第三,妇女文化水平的提高,是夫妻平等的重要条件。在封建社会中,教育领域是排斥妇女的,女子无才便是德,是旧社会评价妇女的道德标准,也是妇女被剥夺教育权利的写照。而新中国成立后,重视文化教育,也包括重视妇女受教育的权利。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扫盲工作中,过去的文盲大都有了一定的文化。当时文盲的标准还很低,1953年11月中央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扫盲标准和毕业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的扫盲标准为:干部和工人一般识2000个常用字,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200至300字的应用文;农民一般认识1000个常用字,大体上能阅读最通俗的书报,能写农村常用的便条、收据等;城市劳动人民一般认识1500个常用字,阅读写作方面,可分别参照工人、农民的标准。李国钧、王炳照总主编:《中国教育制度通史》第8卷 ,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这使他们有可能脱盲。文化水平的提高,既是夫妻平等的一个表现,也是夫妻平等的重要条件。
第四,新中国成立后结婚的夫妻,大多是朋友介绍、自己认识的,婚前就有爱情基础,婚后的夫妻生活自然容易平等。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对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成都五城市的调查,1946年—1949年间,父母包办的婚姻占3177%,亲戚介绍的婚姻占2707%,朋友介绍的婚姻占2550%,自己认识的婚姻占1521%,其他形式的婚姻占045%;1950年—1953年,父母包办的婚姻占2066%,亲戚介绍的婚姻占2681%,朋友介绍的婚姻占3121%,自己认识的婚姻占1934%,其他形式的婚姻占198%;1954年—1957年,父母包办的婚姻占1172%,亲戚介绍的婚姻占2510%,朋友介绍的婚姻占3577%, 自己认识的婚姻占2678%,其他形式的婚姻占063%。五城市家庭研究项目组:《中国城市家庭》,第30页(表格)。应该说明的是,解放前所谓亲戚介绍,主要是向父母介绍,最终的决定权在父母,实质上仍然是包办婚姻。而解放后的亲戚介绍,最后能否成婚则取决于当事人,基本上是自主婚姻。解放后父母包办婚姻的比例急剧下降,自主婚姻的比例大幅度上升,这成为家庭平等的重要条件。
这一时期的家庭的变迁,总的说来,是逐步摆脱封建社会影响、和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相一致的。家庭的变迁,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实施有关,明显地折射出中国共产党的影响。这一方面说明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社会控制力的增强,另一方面说明人民群众由于翻身解放而对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政策的自觉的认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