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业是我国监管体系中监管内容较广、监管程度较深、监管手段较严的一个产业。我国政府对图书出版的监管背景,既有对保证和提高文化、教育和居民生活水平的考虑,又有一定程度的经济性方面的因素,同时它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党和国家意识形态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我国图书出版监管的历史沿革
中国最早见之于法律形式的出版检查始于晚清时期。1906年清政府颁布《大清印刷物专律》、1908年颁布《大清报律》,1910年清政府又对《大清报律》进行了修订。辛亥革命以后,北洋政府于1914年公布了《出版法》。1937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修正出版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在较短时间内,对旧中国落后的出版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和改造,以解放区的革命出版机构和国民党统治区的进步出版机构为基本力量,创建了一批全民所有制的出版机构。此后在50多年的时间里,政府对图书出版的监管大体经历了如下两个阶段:
(一)计划管理时期(1949—1977年)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高度重视出版事业的发展。党和政府把言论出版自由作为人民行使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和手段,载入政治纲领和宪法之中加以保护。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5条、第4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12页。。
为此,建国之初中央人民政府便设立了出版总署,作为国家领导全国出版事业的最高行政机构。出版总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其中重要的有: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人民出版社;统一全国新华书店;出版、印刷、发行实行专业分工,调整公私出版业关系;对私营出版业进行调整和初步改造;统一全国书籍定价;统一全国重要著作的版本;大量出版政治理论书籍和通俗政治读物。由于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截至1952年底,新中国出版事业已形成一定规模,国营出版社已经成为出版事业的主体,并已开始对私营出版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2年出版了各类图书13692种、786亿册(张)。同新中国建立前图书出版数量最高的年份1936年(9438种、178亿册)相比,种数增长了45%,册数增长了341%。参见方厚枢著:《中国出版史话》,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238页。1952年全国推行经济计划,出版总署在年内成立了计划财务司,开始制定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的年度出版计划,该年10月制定的《1953年出版事业建设计划》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出版事业发展计划,接着又开始制定《全国出版事业五年建设计划》。1954年11月出版总署撤销,出版行政管理工作并入文化部,于1954年12月成立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在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陆续新建了20多家出版科技图书的专业出版社以及一批社会科学专业和地方综合出版社。截至1957年底,全国已有出版社103家刘杲、石峰主编:《新中国出版五十年纪事》,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出版管理法规,将全国出版业的发展纳入了严密的直接监管体系。如1950年7月20日,新闻总署、出版总署联合向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大行政区及各省市新闻出版机关的任务与组织的规定(草案)》提出,各大行政区设新闻出版局,或分设新闻局与出版局,重要省市设新闻出版处,一般省市必要时设新闻出版室,其任务主要是对新闻与出版进行行政管理。不久,此《规定》即获批准。7月27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宣传部关于目前出版工作的指示》。指出,当前出版发行工作有两个严重缺点必须克服:一是无计划、无政府状况,存在着混乱、浪费、效率很低的现象;二是公私关系不协调。《指示》明确了出版总署为改进全国出版事业实行的各项正确的、必要的方针和步骤,这些方针和步骤要求各级党委除应在实施过程中尽力予以支持外,并应切实加强对当地出版业的政治领导。10月28日,周恩来签署发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确定了出版事业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1951年12月21日,政务院第116次政务会议通过《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和《期刊登记暂行条例》,同时批准《国外印刷品进口暂行规定》。这三个条例和办法均于1952年8月16日由政务院正式公布施行。《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第2条明确了出版社、印刷厂、书店均为企业单位。为保证国家出版物的政治质量和技术质量,1952年9月8日出版总署发出《关于执行〈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的指示》,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出版社对书稿应实行“三审制”。12月28日邮电部、出版总署联合发出《关于改进出版物发行工作的联合决定》,决定自1953年1月1日起,实行出版物的计划发行制度,报纸、杂志由邮电局总发行,图书由新华书店总发行。为了抵制资产阶级的反动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以巩固社会治安,1955年11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23次会议通过并于次日发布了《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同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为了改善图书出版工作,更好地为科学研究服务,1957年9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57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全国图书协调方案》。这一时期颁布的部分法规至今仍然发挥效力,如1955年文化部发布的《关于书籍、杂志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和《关于汉文书籍、杂志横排的原则规定》等。正是以这一系列法规为基础,中央政府确定了中国出版业发展的基本方针,建立了中国出版业的计划管理体制,全面确立并构建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国出版业的基本框架。
“文化大革命”的10年动乱,使经过17年艰苦创业建立起来的中国出版事业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和摧残。“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国家及各省、市、区的出版行政机构即陷于瘫痪,全国各出版机构和出版工作也处于停滞状态,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970年10月国务院“出版口”成立。1973年9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了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恢复了对全国出版业的管理,但出版业仍未能出现根本性的转机。1965年全国有87家出版社,到1971年初只剩下46家。图书出版数量由“文化大革命”前的2万余种下降到1967年的2925种刘杲、石峰主编:《新中国出版五十年纪事》,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全国期刊种数1965年有790种,到1969年只剩下《红旗》等20种,为中国近百年期刊史上年度出版种数的最低点。据1966~1970年的统计,5年中除大量出版毛泽东著作和少量马列著作以及中小学课本外,一般书籍共出版2729种。参见方厚枢著:《中国出版史话》,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262—264页。学术著作、文艺创作和科技专著屈指可数。整个“文化大革命”期间,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由于阶级斗争的需要和文化禁锢,出版业逐渐成为政治宣传的工具,使出版生产力发展受到了严重的束缚,我国出版业出现了严重的衰退。中国出版业经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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