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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国初期私营金融业研究的思考——兼论上海私营金融业的联合经营与联合管理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吴景平 张徐乐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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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在中小行庄组织联营集团的同时,十几家实力较强、在全国设有较多分支机构的大银行为了应对市场风险,在经营管理体制上进行了相应调整,逐步走上了公私合营与联合管理的道路。新华银行、四明银行、中国通商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在实行公私合营之后,得到国家银行政策上的特殊照顾,代理国家银行指定的一些特殊任务,在私营行庄经营困难之时,业务反而有所发展,对其它行庄有明显的示范作用。1950年7月,上海地区另一家规模较大的建业银行宣布公私合营,与上述四家并称为“新五行”。此后,浙兴、国华、和成、中国企业、聚兴诚、浙一、源源长等银行纷纷要求加入,得到允准,1951年9月成立十一行联合总管理处。1950年12月15日,上海地区的“北五行”即盐业、金城、大陆、中南、联合银行正式宣布联营,并在次年9月1日,在保持各行原有法定地位、兼顾公私股东权益的原则下,同时实行公私合营并成立了联合总管理处。上海地区另一家大型私营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在1951年7月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投资增加公股成分后,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同年11月在北京与久安信托公司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实行联合经营。
   自公私合营银行和北五行相继成立联合总管理处,几家大行先后批准公私合营以后,私营中小行庄四家联营集团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也要求政府派出公董和干部,实行公私合营,至少都实行联合管理。但是有关当局清醒地认识到大银行走向公私合营过程中的具体步骤和做法,不是中小行庄可以简单援引的。各中小行庄则规模小、数量多,政府方面无论在资金还是在干部数量上,都还力不能及,无法立即通过公私合营的办法将其“包”下来。即便先实行联管,如果联管机构过多的话,有关当局进行领导也有困难。因而决定四家联营集团仿照公私合营银行,合并为二个总管理处;总处成立后,接收其中所属行庄的敌伪股份,由政府委派公董,但名义上不立即实行公私合营。于是,上海金融业四个联营集团逐步合并为两个金融业联管总处。
   1951年7月,第一联营集团决定合并筹组“第一联营银行”,新组织的银行采取总管理处制,在筹备合并期间先行联管,统筹业务、财务及人事,为合并打下基础。当年9月,中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垦业银行、中华劝工银行、茂华银行、存诚钱庄、金源钱庄、福源钱庄、宝丰钱庄、中一信托公司、东莱银行、东南银行共12家机构通过了第一联营总管理处协议纲要,1951年6月东莱银行、东南银行加入了第一联营集团,原属第一联营集团的和成银行、中国企业银行于9月1日加入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而在第一联营集团联管总处协议纲要达成后,原第二联营集团的福康钱庄和非联营集团的国安银行也加入第一联管总管理处。宣布在筹备第一联营银行期间,先行成立联合董事会,组织金融业第一联营总管理处。联合董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指派公股董事二人,各成员单位董事会指派全权代表董事一人组成,为各单位集中管理与经营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由联合董事会组织的联合总管理处则为各单位集中管理与经营的最高执行机构。1951年10月1日,第一联营总管理处在上海正式成立,所属各单位法定地位仍予保持,但总行庄公司及本外埠分支机构,统归总处直接领导管辖,原各总行庄公司之管辖部门归并于总处,对各单位业务亦制订计划统一经营。各单位的金银外币、实物、有价证券、生产商业投资、房地产投资、备抵房产投资折旧、房地产、备抵房屋折旧、器具及设备、备抵器具及设备折旧、各种存款科目中关于战前存款及战前行员储金,均仍由各单位自行经营处置。此外的存、放、汇、仓库、保管、代理及外汇等业务之资产负债,统归总处集中经营并集中分配所生之损益,各单位多余或短缺之资金一律息存或息欠总处。各单位人事由总处统一调配,人事制度、职工待遇及福利逐步规划统一。此外,总处还负责统一办理各单位所有资产负债的重估工作。《第一联营总管理处协议纲要》,《上海钱庄史料》第439-441页。
   上海金融业第二联营集团成立后不久,也提出了合并的目标。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第二联营集团各行庄,即叙商业银行、永亨商业银行、正明商业银行、上海国民银行、上海女子银行、统原商业银行、惠中商业银行、中国信托公司、鸿祥裕记钱庄、顺康钱庄、振泰钱庄、恒丰钱庄、元成钱庄、建昌钱庄, 于1951年10月1日成立第二联营总管理处。其总管理处协议纲领的内容与第一联营总管理处协议纲领基本上相同。
   在第一、二联营总管理处筹备期间,有关当局便表示,希望第三、第四联营集团不要单独实行联管,可考虑自由加入第一、二联合总管理处。《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第三季度工作报告》(1951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年),第915页。第三联营集团的仁昶钱庄、五丰钱庄、永隆钱庄、存德钱庄、宏昶钱庄、志裕钱庄、和泰银行、春元永钱庄、信裕泰钱庄、庆成钱庄、镇兴钱庄、宝成钱庄等12家行庄,于1951年8月中旬分别召开劳资协商会议及董监会,确立了经过联营逐步趋向联管及合并的原则。然后各行庄代表经过讨论,决议不再自行举办联管,而是集体加入筹备中的第二联营行庄总管理处。《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三联营集团致第二联营集团函》(1951年9月20日),《上海钱庄史料》第441—442页。原第四联营集团的四家成员同润钱庄、春茂钱庄、泰来钱庄、致昌钱庄在酝酿联管机构的过程中,因致昌钱庄的天津总庄原因难以决定是否加入总管理机构,于是集团经过商议,决定与其单独联管,不如除致昌一家外,同润、春茂、泰来三家先一体加入第二联营集团,共组联管处。《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四联营集团致第二联营集团函》(1951年9月25日),《上海钱庄史料》第443页。1952年5月15日,原第四联营集团的致昌钱庄上海分庄自动申请停业。后经第二联营集团联合董事会同意,第三联营集团全体团员及第四联营集团的同润、春茂钱庄于1951年11月1日加入了第二联管处,使该总处所辖行庄达到了28家。待到1952年1月31日,泰来、惠昌源两家钱庄亦并入第二联营总管理处,所有业务由总处指定同润钱庄接办。
   上海金融业第一、第二联营总管理处成立后,国家银行分别接管了相关行庄的敌伪股份,委派了公股董事,并各指派干部参加两家总处的工作。这标志对上海私营金融业的工作跨进了一步,不但实行集中经营,而且有了公董参与领导。除没有公私合营的名义之外,政府有关方面对两个总管理处基本与合营银行没有区别。两家联营总管理处对内则实行组织、业务、财务、人事四方面的统一,实际上实现了部分私营行庄的合并。这样,到1951年底止,不仅十几家大银行都已是高级形式的公私合营银行,上海私营中小行庄也都实行了集中经营,整个上海金融业的国家资本主义因素得到重大发展, 从而为1952年末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创造了重要条件。
   逐步实现公私合营,这是解放初期政府和上海私营金融业的共识。从筹备上海私营金融业四个联营集团到合并为两个联合总管理处的过程,可以看到不同层次的私营金融业走向公私合营所需的时间、具体的过程,有着较大的区别。上海是中国最大的金融中心,上海金融业的状况具有极大的典型性代表性。政府对上海地区数量众多的中小私营行庄采取了导向联营和联管、循序渐进的谨慎政策,已被证明是符合整个中国金融业历史实际的正确之举,体现了中国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历史必然性和复杂性。但是也应当看到,私营金融业在解放初期变化着的经济与社会环境中,本身也在积极地寻求生存之道,应对政府的监管举措,接受国家银行的领导,与公私合营银行建立协助关系,特别是中小行庄在大银行竞争和市场压力下,积极调整经营与管理方式,由联营走向联管,不失为明智的选择。此外应指出,在国家银行力量有限,其业务经营尚未能满足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全部需要的情况下,私营金融业克服各种困难,对私营工商业和其他经济与社会事业持续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信用服务,并且承担了相当的风险,这一历史作用无疑应予充分肯定。新中国第一笔国债——1950年“人民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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