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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80年代农村改革取得突破的几个标志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武国友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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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改革首先在农村取得突破,紧接着便在城市展开,并形成了城市农村齐头并进的局面。
   80年代我国在农村改革方面取得了突破,这一观点在党史学界已取得广泛共识,但这一突破究竟有哪些标志,涉及哪些环节,各环节之间存在着何种连带关系?新的模式怎样通过除旧布新一步步建立起来?对此尚有很多含混之处,有必要认真加以梳理。就80年代我国农村改革的实践情况看,带有标志性的突破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破除“大帮轰”,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改革取得突破最重要的标志。这一责任制形式虽然早在50年代就曾被农民发明、试验,但却未能得到推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才一步步从“非法”变成“合法”,从“姓资”的范畴回归于“姓社”的范畴。
   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两个农业文件尽管强调了放宽农村政策,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允许“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报酬,实行超产奖励”,但文件仍规定“不许包产到户”,并将“包产到户”与“分田单干”等同起来。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仍然强调“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时, “包产到户”虽然仍未被“认可”,但毕竟有了某种“松动”,这实际上已为“包产到户”开了“活口”。
   1980年1月,国家农委针对农村的发展状况召开各省、市、自治区同志参加的座谈会。会上,人们的分歧很大,一部分人积极支持“包产到户”,另一部分人却把“包产到户”斥之为“刮单干风”、 “搞资本主义”,还有人虽未把“包产到户”与资本主义等同起来,但也认为它不属于社会主义,至多属于半社会主义。争论的焦点仍然是“包产到户”究竟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
   1月31日下午,参加会议的有关同志向中央政治局汇报情况,参加汇报的有各省、市、自治区农委的负责人,听取汇报的有华国锋、邓小平、李先念、胡耀邦、余秋里、王任重、姚依林等中央领导同志。会上,华国锋提出“责任制和包产到户单干不要等同起来”, “包产到户老的弱的也分了一份,有困难;妇女、职工家属不能发挥他们的才能”。至于已经搞了的, “要认真总结经验,提高群众觉悟,逐步引导他们组织起来”。最后,邓小平表示,对“包产到户”这样大的问题,事先没有通气,思想毫无准备,不好回答。这次会议虽然没有对“包产到户”给予明确肯定,但也没有提出否定性意见。
   三个多月之后,邓小平于4月2日在同中央负责人谈长期规划问题。当谈到农业问题时,他说:对地广人稀、经济落后、生活贫困的地区,政策要放宽,使他们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发展自己的特点。要使每家每户都自己想办法,多找门路,增加生产,增加收入。有的可包给组,有的可包给个人。这个不要怕,这不会影响我们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中国共产党新时期历史大事记》(增订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这个指示传达后,安徽、贵州等省的“包产到户”很快发展起来。在此前后,内蒙古、甘肃、贵州等省区也相继召开会议,讨论“包产到户”政策,提出居住分散、生产落后、生活贫困的生产队,可以实行“包产到户”。春夏之交,中央一些领导人分别到一些省区和北京市郊区农村进行调查,听取农村干部和农民的意见。5月31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同志的一次谈话中明确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 “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5页。邓小平的讲话,对于打破一些人的僵化观念,消除畏惧心理,稳定“包产到户”和推动这一形式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根据邓小平的谈话精神,经过几个月的深入调查研究,中共中央于1980年9月14日至22日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问题。在座谈会上,第一书记们对包产到户的争论十分激烈,安徽、贵州、内蒙古的书记赞成“包产到户”,而东北和华东却有两个省认为人民公社才是阳关道。这次座谈会仍未取得一致意见,最后文件不得不以“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定论。 《农民日报》1988年12月22日。
   9月27日,中央给各地下发了这次座谈会的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即中共中央1980年第75号文件。文件指出:“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47页。在一般地区,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文件还特别指出:“就全国而论,在社会主义工业、社会主义商业和集体农业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这个文件,打破了多年来“包产到户”等于分田单干、等于资本主义的僵化观念,这是一次重大理论突破,也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用“包产到户”的办法来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政策思路。
   当然,中央75号文件也留下了两种意见折衷的痕迹。如文件提出,在一般地区,集体经济比较稳定,就不要搞“包产到户”。文件只承认“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的,却没有直接回答“包产到户”本身究竟是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尽管如此,随着中央75号文件的贯彻,双包制还是冲破重重阻力,迅猛向前发展。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1981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作为这年的中央第1号文件下发。这个文件对“包”字的定性认识有了突破,明确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中央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版,第175页。这个文件的下发表明,中央对包产到户问题的认识有了重大发展,它打破了对包产到户“姓资姓社”的束缚,摆正了包产到户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这就为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普遍推广铺平了道路。
   1982年中央1号文件下达后,“双包”责任制得到迅速推广,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进展尤为迅速。到1982年6月,全国农村实行“双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已达到719%,其中实行包干到户的占总数的67%,包干到户几乎完全取代了包产到户而成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农民日报》1988年12月22日。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对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给予充分肯定,强调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并逐步加以完善。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发〔1983〕1号文件),进一步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认为它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中国新时期农村的变革》(中央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版,第221页。
   1983年中央1号文件下发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在许多原以为不适合推行的地方推行开来。原来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经济更加活跃。在很短的时间内,实行包干到户的农户就达到农产总数的95%以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获得了劳动和经营的自主权,使农民的生产成果和利益直接挂钩,这就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迅速解放了长期被压抑的农村生产力,从而成为我国农村改革的突破口。
   二、打破单一的集体化经济模式,允许农民搞个体和私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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