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考察七里营与刘庄两种责任制的历史的,其主要意义不只在于体制本身的孰是孰非和优劣。从合作化运动到新时期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刘庄作为七里营的一员,在重大问题上几次没有与七里营保持一致,这在50多年中国农村经济体制发展历程中实不多见。然而,这种不一致却造就了农业战线的两面红旗,并且为农村经济体制拟划了两种模式。尽管在七里营刘庄是少数,在全国刘庄类型更是少数,但这种同归殊途引出的启示,仍值得我们思考。
一、坚持“三个有利于”,始终把经济建设放在第一位。90年代初期,对姓“资”姓“社”一度有过不休的争论。其实,这样的争论早就有。50年代中期,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就有过“大”与“小”的争论。由于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未知性,在由合作社向高级社、由高级社向人民公社发展的过程中,“大”与“小”的矛盾始终存在。就全国而言,在一村一社、一乡一社、数乡一社甚至一县一社的问题上,认识不尽一致,但以“大”为“社”(社会主义)曾经占了主导。就七里营而言,坚持一村一社的刘庄以事实体现了体制的优势。在这里,刘庄作为个例反映了共性的问题。60年代初,中央为解决社、队规模和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在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 《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1962年2月13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在这个由“大”变“小”的调整中,刘庄仍作为个例,反映的却又是个性问题。这个变化过程说明,单一的“大”和“小”并不是社会主义的标志。80年代,关于“统”和“分”的问题,也曾经有过争论。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广泛实行,给广大农村地区带来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然而,当我们对在农村经济变革中涌现出来的“富裕村”进行考察时却发现,它们甚至都置身于“包产到户”的大潮之外。这中间既有已经“分”了而又折返回来的典型,譬如南街村,也有始终坚持不“分”的老典型,譬如刘庄。“统”与“分”这两种形式在经过并不长久的争论之后,并存下来。虽然有关的讨论仍然存在,但两种形式都已被认可。如今,在一些农村实行了股份制经营方式。农民以责任田作股,共同经营,或者获得非劳动收入。这种经济形式究竟是集体所有,还是个体所有,是“公”还是“私”,就其形式的争论已经不多了。
50年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中,无论是“大”与“小”之争、“统”与“分”之争、“公”与“私”之争,实际上都没有绕出姓“资”姓“社”的怪圈。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向更高发展,经济建设正是这一目的的直接体现。邓小平在视察南方时,针对一段时期以来,党内和国内不少人在改革开放问题上迈不开步子,不敢闯,以及理论界对改革开放性质的争论,指出:“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三个有利于”是判断改革开放中的一切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也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重要依据。它体现了真理标准与价值标准的统一,是生产力标准的深化。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和经济形式,都应当和能够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作用。考察七里营和刘庄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
二、制定政策要了解民情,执行政策要吃透精神。在农村经济体制探索的过程中,中国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有经验也有教训。七里营及刘庄的历史与现实,也蕴含着深刻的启示。
社会主义是前所未有的事业,在探索过程中,挫折不可避免。作为决策者应该做到的是,怎样最大限度的发挥主观能动性,减少失误和由此造成的损失。这样做的前提,是充分认识客观事物,力求做到实事求是。第二次郑州会议之后,毛泽东针对在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上,河南、湖南与湖北、广东主张的两种不同办法指出:“我感觉这个问题关系重大,关系到三千多万生产队长小队长等基层干部和几亿农民的直接利益问题,采取河南、湖南的办法,一定要得到基层干部的真正同意,如果他们觉得勉强,则宁可采用生产队”。《党内通信》,1959年3月15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112页。为此,他专门写信各省、市、区党委第一书记,同他们商量。他在信中强调:“要按照群众意见办事。无论什么办法,只有适合群众的要求,才行得通,否则终久是行不通的。”毛泽东甚至提醒说:“河南虽然已经作了决定,但是,仍请省委同志在目前正在召开的县的四级干部会议上征求基层干部意见,如果他们同意省的决定,就照那样办,否则不妨改一改。”《党内通信》,1959年3月15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112页。无论毛泽东在探索过程中有过怎样的失误,但在经过自下而上、由上至下的反复调查和讨论之后,他在这里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就基本核算单位问题提出的具体意见,无疑是正确的。正是坚持了这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运动,从中央到地方,长期存在的偏向开始得到扭转。河南除了刘庄这类个例,也最终实行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80年代初,针对农村政策放宽之后各地出现的不同情况,邓小平强调说:“从当地具体条件和群众意愿出发,这一点很重要。”邓小平:《关于农村政策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16页。中央在有关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第75号文件中提出,“允许有多种经营方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不可拘泥一种形式,搞一刀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坚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1980年9月27日,《三中全会以来》(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8月出版,第545页。实际上,这个提法是由于当时在责任制问题上存在着极大的矛盾,但客观上却扭转了强迫命令和形式主义之风。“宜统则统,宜分则分”,七里营和刘庄也因此得以实行“一社两制”。
政策的执行者,必须依据本时本地的具体情况,领会与贯彻政策的精神实质。无论是互助合作,还是建立高级社、人民公社,都是在探索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其目的不言而喻。同样的政策,为什么在七里营和刘庄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过这样和那样的不一致?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一概绝对化,正所谓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在成立高级社时,730户的夏庄乡,各村的初级社建起不久,几十户农民组合在一起尚存在不少的矛盾和问题,更不具备共同组成一个高级社的条件。刘庄从实际出发,坚持一村一社,在基本精神上并不违背中央政策。而在全国普遍实行家庭承包方式时,刘庄已经突破单一的农业格局,实现了机械化和水利化,并且具备有效的管理体系和有力的干部队伍,不仅公共积累多,群众从集体获得的收入也逐年增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刘庄又采取了集体经营的方式。为什么刘庄能够以“不变”应“万变”,当年的夏庄乡党总支书记,刘庄村50多年的党支部书记史来贺说:“有两点不能变:一是实事求是的精神;二是对自己情况的把握。我们所能做到的就是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央政策,按照我们村里的实际情况去寻找发展的路子,不照抄照搬,不搞一刀切。”
多种经济体制和形式并存,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增添了生机和活力。当我们面对未知的世界,既要有创新的精神,又要有理性的思考。只要我们做到了“三个代表”,以“三个有利于”作为评判工作的标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能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发展。刘庄和七里营的历史,就是最好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