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二选联动机制”。所谓“二选联动机制”是将党支部选举与村委会选举联系起来,当选的村支书竞选村委主任;当选的村委主任若是党员,则被鼓励选为村支书。郭正林:《农村村委会与党支部关系研究》,《基层民主与社会发展》,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1年版,第228—229页;吴重庆等:《村民自治中的制度创新——广东省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实践》,《人民日报》2001年5月24日 第9版。换言之,如支部书记落选村主任,在支部换届时则调整不再出任支书;当选村委主任如是党外人士,则由乡镇党委根据本人表现和志愿发展其加入中国共产党,然后再进入支委班子。 “二选联动机制”的作用在于解决支部书记落选村委主任后的书记与主任职权矛盾,以及由此引起的工作交接梗阻。
然而,在具体运作上,究竟是支部换届选举在前还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在前,需要仔细斟酌。目前许多地区实行的是党支部换届选举在前,村委会换届于后的顺序。在乡镇任命支委干部的情况下,倘若支部先行换届,当选支书竞选村主任的成功机率并不高,待村委换届选举揭晓,落选者早在支书岗位干开了,而两委不和也将随之拖延三年。倘若村委会换届选举先行,当选村主任有群众支持、民意基础扎实,入选支委的成功率较高,有利于工作开展。同时,为方便考察和发展非党员村主任入党和进入支部工作,村委会换届选举可考虑早于党支部若干时间段。当然,如果支部实行“两票制”选举,支书的群众基础已经奠定,支部先于村委换届选举也是可行的。 “二选联动机制”能否成功取决于支部干部由上级任命还是由党员群众推选。
同样,采用“二选联动机制”也是利弊共存:其有利之处是较好地解决了兼职支书落选后两委工作上的磨擦,避免和减少了两委矛盾;不利之处是将当选村支书的政治条件和要求降低了,因为支书是党的农村基层的领导,对其要求理当高于村主任;然而更深层的隐患是发展村主任入党、当选支书,不是因为其本人政治条件成熟,而是为了解决两委职权矛盾,显然这是有悖于党章要求的。
此外,一些省市还通过制定地方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对支书落选后阻碍村务交接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如在地方法规政策中明确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必须对现任村干部,无论主任、支书还是集体经济负责人进行财务审计,由专业会计事务所和村民理财小组共同进行审理,审计结果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报告并在公开栏张榜公布。审计未完成的不能进行换届选举。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民政部办公厅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会议第0271号提案的答复》,《1999年度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议资料汇编》,第787—788页。在印章交接问题上,中央发布了《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对公章的印制、发放、使用和保管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明确凡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这一举措不仅为村委会印章使用和管理建立起了章法,同时也为班子交接制定了操作规范。
上述各种方法和措施都试图解决两委职权矛盾。前一类以“分清”两委职权为主;后三类以“和合”为主,其中联席会议以“会”而合,交叉兼职以“职”而合,二选联动机制以“选”而合;然而,无论“分”或“合”只为一个目标——解决两委职权矛盾。但是,倘若制度性根源不解决,那么无论基层采用何种方式,都不能在短期内将两委职权矛盾从体制上消除。
然而,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两委本质上存在着对立。恰恰相反,党支部与村委会虽然性质上不同,一个是政党组织,一个是群众组织,但在本质上却有着共同社会基础、共同利益要求、共同奋斗目标、共同社会意识的农村基层组织。他们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主要的问题是党支部由公社时期的大权独揽,转变为村民自治下的权力让渡和自减;党支部对村民自治下如何实现领导缺乏实践经验;中央主管部门和规范性文件对二者职权划分缺乏明确规范所致。解决这一矛盾不仅《村委会法》和《条例》需要作出相应修改,而且全党应当明确农村党组织职权的消长变化并不是权力丢失而是权力转移,即原由基层党支部执掌的权力转移给农民群众及其组织掌握,而农民群众及其组织的参与正是党的理想目标所追求的——执政基础的夯实与壮大。
将村党组织建设纳入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主流,从根本上转变其不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方式和作风,使之以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三个代表”要求处理与村委会关系,两委职权矛盾可以在党支部民主化建设的条件下加以协调和妥善解决。
村民自治进程中产生的两委职权矛盾,将在不断深化的自治实践中得到化解。 |